翻新时间:2015-08-20
构建农村经济和农民主体长期发展的产权基础
因此,必须让农村居民获得实在的土地财产权利,增加其财产性收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土地私有(农民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集体公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合一)――土地集体公有(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过程,农户拥有的土地使用权逐渐得到强化,但土地使用权作为财产权的含义并没有充分体现,其财产权权能也不完整,现行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用益物权”还显得名不符实。其主要问题,一是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属边界模糊,造成土地用益物权人的权能受到限制;二是土地使用权缺乏稳定性,产权激励并提供长期收入预期的作用难以发挥;三是土地使用权缺乏可分解性和可交易性,难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四是土地权利的资本属性受到限制,农民实现土地财产收益缺乏制度保障。
我们在成渝两地进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一些经验,包括土地确权颁证、土地使用权流转(增减挂钩、重庆的地票交易制度等)、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和农业经营主体(“土地入股、村企合一”“两股一改、股份合作”“三化模式”和农业BOT等)、基层民主和乡村治理等,其意义在于:通过确权赋能,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户使用的土地权利变为永久性物权,使它们能流转交易;保护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以此建立农民的长期保障,防止政府和其他强权的侵害。
成都、重庆的改革毕竟只是在国家认可的试验区范围内,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层面允许先行先试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目前遇到的现实困难是:农地使用权的私人物权化还未得到法律和政策层面上的确认;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已超出现行法律的规定;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没有被认为是一种“资产”,还不能以“土地股份”进行工商企业登记注册,不能以“土地股份”融资;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入市还存在诸多困难。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明确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指向是解决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问题,这需要从法律上确权,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并在经济上实现权利的获益问题。要构建一个基础性的制度结构,即构建以用益物权为内涵属性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制度。让土地用益物权成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不仅可以确认农民的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赋予农民完整的具有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能力,实现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在农村建立长久稳定的土地产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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