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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也禁止“跨区域用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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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26

古代也禁止“跨区域用盐”

在新郑市开餐馆的黄先生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盐管局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盐管局说,对盐进行区域性管理,是为了老百姓吃上放心盐。

很多人还是头一回听说“跨区域用盐”,觉得是这个新名词,涨了姿势。其实,禁止跨区域用盐并非什么新鲜事,古代就实行销盐划区政策,不同产区的盐限定在某一区域销售,不得逾越,这是食盐专卖的有机组成部分。

食盐专卖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是管仲老先生的发明。齐桓公想要争霸,财政不敷其用,就问管仲:“财用不足若何?”管仲告诉他,“唯官山海为可耳”。所谓“山海”,意为“山海之藏”、“山泽之利”,主要指藏于大海中的食盐和藏于山岭中的铁矿两项重要资源。所谓“官山海”,就是官府垄断山海资源,禁止人们开采,“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于是有了绵延千年的食盐专卖制度。

汉初实行无为而治,盐业开放民营,私盐泛滥,形成了诸多富商大贾和地方诸侯经营盐业富甲一方的局面,这等于破垄断专卖制度,与国家争利,影响朝廷的财政收入,威胁中央政权。

汉武帝雄才大略,穷兵黩武,对匈奴用兵,《汉书・食货志》记载,“岁费凡百余巨万”,“赋税既竭,犹不足以奉战士”。汉武帝急需开辟新的利源以应救急之需,于是重新搬出了盐铁官营、以税助赋的法家经济政策,将眼光投向盐铁商人,将盐铁资源收归国有,禁止私人经营,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官产―官运―官销”的盐铁专卖体制。食盐垄断专卖给汉帝国带来了巨额收入,“盐利之为利厚矣……其利居天下税入之半”(司马光语),缓解了财政危机,此一政策为后世所继承。

确保食盐垄断专卖施行到位的重要一条,就是销盐分界政策。据唐仁粤先生的《中国盐业史》介绍,唐代就已开始施行销盐分界政策,食盐流通被政府严格控制,严格划分销盐区域,不同产区的盐限制在某一区域销售,不得逾越。比如当时规定河东盐运销之地为“京畿、凤翔、陕虢、河中泽、潞、河南许、汝等六州”。《宋史・食货志》记载唐人刘宗元说:“河东盐‘西出秦陇,南达樊邓,北极燕代,东逾周宋。’”如此划分意味着河东盐就是这些地区的官盐,而非河东产的盐,哪怕同样是国家专卖的食盐,也不能进入,如果进入,也按私盐论处。

这一政策到了清代更趋完善,丁君涛先生的研究显示,清代的销盐分界政策,是在全国大部分地区,盐的运销是由特定的商人来执行的,俗称为盐商。盐商在向政府注册并获得政府批准取得数量不等的引票,盐商会凭引票向政府包缴一定盐税后,每年可以向特定的盐场或者官营机构购买一定额度的盐,经过相关机构查验确认后,就会运往销盐区域。在运输途中沿途会有缉私人员进行盘查,一路必须出具引票,确认无误后就可以放行,达到销盐区后,要么自己进行销售,要么再贩卖给小商贩。这就决定了某一引岸的居民不要说购买私盐,即便购买另一个引岸已经纳过税的盐也属于违法行为。

以分销陕西的食盐为例,杨彩丹在《清末陕西私盐问题研究》中说,其合规的“区域用盐”程序,是根据“盐引制”,即官定销盐区域的制度,和“引岸制”,即由户部授给官商销盐执照――盐引,上面签明运商姓名、籍贯、行销地点以及数量,河东盐销往陕西省必须先由山西运商从户部山东清吏司处领到盖有户部堂印、司印和河东运使印,并明确签有行销地点和数量的“商引”,然后到河东盐池凭“商引”领盐,最后才能凭“商引”把盐销往陕西省。任何没有“商引”的盐,包括河东或其他盐,即便是同样纳了税,也只能称为私盐。

销盐区的划分,最初也曾试图遵循产与销距离较近、运输方便等原则,但正如丁君涛所说,在全国大多数地区,一个销售区域只能购买到一个产盐区的盐,只有少数地区政府批准才可以并销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盐产区的所产的食盐。而且还特别搞笑,也有本省所产之盐不能销于本省的规定,如淮盐不能销于苏五属等。商人在获得政府许可的垄断地位后,自然利用其垄断地位获取丰厚利润,采用减称抬价等多种手段压榨百姓,而一些边远地区交通不便、获得较少,盐商不愿运送,百姓就不得不淡食或者是选择食私盐,这就给贩卖私盐以空间。

贩卖私盐一方面是市场有需求,是专卖逼出来的;一方面则是利润太可观了,销盐分界式垄断的利润高到什么程度呢?王钦若等人编修的史学书籍《册府元龟・邦计部》里记载了唐贞元时的一份官方统计:“八年四月,盐铁使刑部侍O王播奏,应管江淮兖郓等盐院,元和七年计收盐钱六百七十八万四千四百贯,比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绝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二百一十七万九十贯,其二百一十八万六千三百贯充籴盐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万二千六百贯充榷利,请以利付度支收管从之。”

从这组数据可计算得出,政府的收购价是出售价的八分之一,利润率为百分之七百!马克思说:“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有百分之七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数次的危险去贩卖私盐。

为了确保“食盐财政”,朝廷不遗余力地打压私盐,如唐代规定“盗鬻者论以法”。贞元时规定,盗鬻两池盐一石者死;宪宗时又规定除刑罚盗盐者外,“鬻两池盐者,坊市、居邸主人、市侩皆论坐”;宣宗时更加严酷:“盗盐特弓矢者皆死刑”,“有盗坏(两池)壕篱与鬻碱皆死”,“亭户盗粜石与百姓市二石皆死”。(见《新唐书・食货志》、《唐会要》)

偷盗、私贩盐一石(约120斤,约一麻袋)处死,甚至左邻右舍都受诛连,如此严厉的法令意味着,只要涉足私盐,就是犯法,只要犯法,基本上处死。这就像现在贩卖毒品,超过50克就可以判死刑,犯罪标的物非常低。私盐贩为了对抗官府的缉捕,开始组织武装自卫,甚至发展成大规模的起义,黄巢、王仙芝起义就是如此。

总之,销盐分区是确保食盐专卖制度的重要手段,它人为地进行地域分割,使各地之间关于盐的经济往来变成违反法律行为,即使是两个销盐区域的盐价相差百倍也不可以互通有无,“其结果则系一处有盐无销,一处有销无盐,地虽接近而莫如之何”,加剧了供求矛盾,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了私盐更大的生存空间,以及因打击带来的社会矛盾。而颇为可悲的是,“此种特别情形,经年累月无从设法解决。”(《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更可悲的是,当时没有解决,从现在的新闻来看,这个问题到现在也仍然没有解决,呜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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