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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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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6-02

浅议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摘 要】迄今为止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开征了遗产税,我国香港、台湾地区也有此税制。在各国遗产税制纷纷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国是否应该征收遗产税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遗产税的开征既可以缓解社会矛盾,又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且我国已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故而我国应当开征遗产税。

【关键词】遗产税;赠与税;必要性;可行性

一、遗产税概述

遗产税是以死亡公民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以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者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的一种独立的税。遗产税征收的理论依据在税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继承人既获得了遗产就增加了相应的纳税能力的能力说;二是国家征收遗产税就是为弥补被继承人生前所逃避的税款的追税说;三是被继承人因生前财产受到国家保护才留有遗产,因此国家也可以从中受益的国家共同继承说;四是认为遗产税避免贫富差距过大手段的均富说。[1]

现今征收遗产税的各国主要采取以下三种税制:第一,总遗产税制,它是对死亡人所遗留的全部遗产进行课税的制度。第二,分遗产税制,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遗产分给各个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所分得的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的制度。第三,总分遗产税制,又称混合遗产税制。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先征收总遗产税,再对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征收分遗产税或继承税。 [2]

二、我国应开征遗产税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分析

目前城市居民人均收入大幅增加,贫富差距也逐渐扩大。另外,我国加入WTO后对外交易的频繁,在税制上也尽快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

首先,遗产税的开征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其次,征收遗产税有利于抑制不良经济风气,鼓励慈善事业发展。再次,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防止资本外逃,增强国际竞争力。“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1997~1999年,我国资本外逃规模约为530亿美元。遗产税的开征可以防止富人以合法遗赠或赠与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海外,一定程度上控制资本外逃的规模和速度。” [3]开征遗产税也意味着国家对遗产的保护。进而保持我国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掌握更多经济主动权。最后,开征遗产税有利于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完善我国税制。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外部条件来看,遗产税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税收,其一它悠久的历史以及在国外的不断实践运用和探索都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其二因其国际性在征管中要求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许多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都以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避免双重征税以及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至今我国也已和62个国家签订了防止重复征税和偷税漏税的协议,这些都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良好的国际条件。

三、遗产税开征的制度设计及立法构想

立足于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和继承法律关系的特点,谨对遗产税税制设计的几个问题提出基本构想如下:

第一,征税模式。采取总遗产税制,以遗产管理或遗嘱执行人为纳税人,税源更加集中,更便于征管,能有效节约成本,便于税源控制。鉴于我国遗产确定情况及我国征管体系,笔者认为更适于按照总遗产税制建立我国的遗产税征收制度。

第二,纳税义务人。我国应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实际工作中,为便于遗产税的征纳,遵循“先税后分”的总遗产税制,可依照如下顺序确定纳税义务人:第一是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第二是无遗嘱执行人的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特定原因无法选定遗产管理人的,可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第三,遗产税的宽免额。宽免额即遗产税的起征点,它确定是遗产税制设计的关键。起征点的确定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的收入差距,所以个人更倾向于起征点不应是一个固定的数值,最好是一个区间范围。笔者认为“遗产税的起征点可初步确定为80-120万元,东部沿海地区可以征收此区间中较高的值,中西部地区则可根据具体经济发展状况选择较低起征点”[6]。根据群众对遗产税的负担能力和认知程度的不同,开征时不妨将标准定得高一些,征税面窄一些,待经过实践获得经验后可予适当调低。

第四,确立遗产税的合理扣除。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扣除项目可包括遗嘱执行费、遗产管理费;被继承人的丧葬费、墓地费;公益捐赠;被继承人生前应缴未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未偿还的合法债务;合理数量的生产经营性遗产;配偶继承以及其它扣除[7]。合理扣除不仅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的遗产税制,也能让公民感受到制度的合理化和人性化,利于减少遗产税开征阻力。

第五,需同时开征赠与税。我国应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而且规范的力度应当水平相当,这样公民不论以遗产税还是赠与税的形式缴纳税款数额都大体相等,才能更好地弥补遗产税的避税漏洞,真正达到调整均衡社会财富目的。

四、结语

尽管在我国遗产税是一项新型税收,与“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存在矛盾,但法律法规的产生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而设立、变更和废除的。目前我国贫富差距过大就是要解决的社会矛盾之一,国家应加大对遗产税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广泛了解遗产税法律制度在调节分配、促进公平等方面的社会作用,从而保证遗产税的顺利开征。

【参考文献】

[2]孙钰明.各国遗产税之比较[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1):43.

[3]韩霖.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J].税务研究,2002(8):76.

[6]汪振江.遗产税立法的社会经济条件分析及其立法构想[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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