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1-16
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社会变革
在印度,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都享有管辖权。对此问题,没有具体的成文法律来区分其中的差别,完全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来决定。
在实践中,如果申诉涉及到法律上的错误,一般由各邦的高等法院来受理。如果申诉基本权利受到了侵犯,则可以根据宪法的第32条由高等法院或者是最高法院来受理。
在实践中,公益诉讼案件还根据受影响的人群的多少来决定到高等法院还是最高法院起诉。如果只涉及到一小部分人的利益,可以到高等法院起诉。
例如,污水排放影响到了当地的50个家庭的生活,可以到高等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如果大规模的人群受到了帮政府或中央政府的决策的影响,可以直接到最高法院提起诉讼,例如,禁止播放成人电影的问题。
当然,这种区别不是绝对的,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定。 在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中,当公共利益受到影响时,任何个人都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而不必证明其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但是,不能单独针对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而只能对邦政府、中央政府和市政当局等国家机构提起公益诉讼。私人当事方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加入到公益诉讼中。
例如,新德里的一家工厂排放工业废料造成了污染,附近的居民或者是其他的人或组织提起了公益诉讼,被申诉方可以是新德里政府、国家污染委员会和这家工厂。但是,不能单独对这家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看出,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是由宪法性诉讼转化而来的,一定程度上带有司法审查的特点,其“首要的侧重点是放在国家的镇压措施、政府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不轨行为,以及社会地位低下的阶层受剥削和他们的权利和资格遭到否定的问题”。 三 印度的法院在通过公益诉讼这种方式促进社会公正和变革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在Hussainara Khatoon 诉比哈尔邦案件中,一名律师根据一个新闻报道提起了公益诉讼。据该报道,成千上万的未经审判的囚犯被关押在比哈尔邦的许多监狱里。
这个诉讼暴露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失败,导致了一系列的诉讼,最终释放了4万名未审判的囚徒。之后,受到及时审判的权利被印度宪法第21条承认为一项基本的权利;Bandhua Mukti Morcha 诉印度政府一案,涉及到对开采石矿的被奴役的工人的保护;Sheela Barse 诉印度政府一案,涉及到被关押在监狱里的青少年的保护;P.U.D.R 诉德里警察大臣一案,涉及到警察酷刑的问题;德里工作的妇女论坛诉印度政府一案,涉及到对强奸受害者的保护。
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Vishaka 诉拉贾斯坦邦这一案件中,最高法院宣布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性骚扰构成对性别平等和尊严权利的侵犯,而性别平等和尊严权在印度宪法中是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 公益诉讼制度在印度设立的最初目的是为那些人权受到侵犯而又不能亲自诉诸于法院来获得救济的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的方式。
可以说,公益诉讼为人权保护开辟了新的天地。回顾印度的公益诉讼发展,可以看出,印度的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1、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扩大解释对基本权利的保护。首先,法院应对社会的变化,通过放松对诉讼主体规则的限制,赋予每一个公民都有资格为了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提起公益诉讼,而不论其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
而且,法院通过行使“书面管辖权”这种简便易行的方式为更多的人参与司法提供了可能。这样,公益诉讼为社会弱势群体开启了一扇大门,提供了一个法律的空间。
在这个空间里,他们的权利能为社会所关注,他们的愿望能够被表达。其次,最高法院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扩大解释了平等权、生命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的含义,使更多的权利被包含在基本权利范围内,从而受到宪法的保护。
例如,环境权不是印度宪法中所列举的可提起司法审查的基本权利。印度最高法院通过扩大解释生命权而使这一权利得到保护。
生命权,这项基本的权利已经被扩展到包括享有健康环境的权利,有尊严地生活的权利,作为一个物种存在的权利。[12]此外,通过扩大解释,及时审判的权利、免费的法律援助的权利、教育权、住房的权利、免受酷刑的权利等都作为人权而存在。
法院的司法解释为这些新的权利保护提供了法律渊源,并激励法院去推动实施这些权利。2009年的公民自由联盟诉印度政府一案再一次体现出印度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的能动主义。
在这个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应该正确地认识到,宪法中所奉为神圣的基本权利没有固定的内容,法院不断地为其注入新鲜的血液,使其充满活力。”[13]
2、监督国家设立的一些机构,例如,监狱、青少年管教所和精神病院,通过司法干预,期望能逐步改善这些机构的管理状况,从而提高对这些人群的人权保护。实际上,通过这一方式,法院间接地行使了这些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
3、创设了新的认定事实的方法。在许多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任命自己的社会和法律调查委员会或者派遣工作人员去调查案件。有时候,法院也会得到国家人权委员会或中央调查局的协助调查侵犯人权的案件。
4、在公益诉讼案件中,法院可以对受害者提供多种救济方式。在最高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通过采取临时救济措施而获得救济的。
例如,要求关闭排放有毒气体的工厂,对受害者提供赔偿等。在公益诉讼案件中,对受害者给与赔偿并不阻止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乒乓球夏令营
- 放爆竹
- 送给姥姥的寿礼
- 可爱的小海豹
- 人见人爱的小苹果
- 请到我的家乡来
- 一件傻事
- 一件难忘的事
- 秋的使者
- 家乡的糍粑
- 烟花闹元宵
- 如果我变小了
- 我的校园
- 时间匆匆
- 奇特的战斗机
- 公司增资中的异议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 现代语文教学中的电影教学实践探索
- 浅谈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改革
- 智慧的对话灵动的课堂
- 试论数学课堂教学的有效模式
-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适用不同证明标准的立法建议
- 空竹的健身作用
- 浅谈范画的目的性
- 浅析企业营运能力分析对企业的重要性
- 海商法中船舶定期保险合同研究
- 浅析小学英语教学课堂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 浅谈优化幼儿园的一日生活
- 理想与现实:远程审判制度的构建
- 住宅的明天在哪里
- 财政投融资的特点和体制分析
- 十里长街送总理
- 《再见了,亲人》语文教案(第九册)
- 《海上日出》
- 人教版小学语文第九册口语交际2
- 春联
- 人教版小学语文第九册第一次作文讲评2
- 《月光曲》教学实录
- 记一次劳动
- 家庭交通工具的变迁
- 想象作文——《未来的学校》教学设计
- 人教版小学语文第九册习作指导2
- 十里长街送总理
- 只有一个地球
- 田忌赛马
- 《我的伯父鲁迅先生》语文教案(第九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