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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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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06

论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提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下载服务。后百度宣布撤销百度文库所有未授权作品。由此看出,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著作权的保护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侵权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一、网络作品传播的特点

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信息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和普及,因而网络作品的传播也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作品传播的新特点。

(一)网络传播的数字化

数字化是作品从现实世界进入虚拟的网络世界的连接点,从技术上来说,网络传播中的作品就是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然后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呈现。这种数字化的作品不同于传统出版业的纸质作品,它是一种无形的,其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量之大,传播范围之广泛都是传统纸质作品不可比拟的。

(二)网络传播的便捷性

互联网上的信息是一种虚拟的数字信息,因而任何一个想要获得或传播作品的人都可以自己选定的时间和空间里任意获得或传播作品,而不受干涉。相比之下,传统的纸质作品是一种有形有体的传播,时间与空间难免受到限制,因此网络传播所带来的便捷性是传统作品传播所不具有。

(三)网络传播的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本身是没有国界、地域限制的,使得网络作品的传播也超越了国界,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来获得或传播任何一个国家的作品。因此,这样的无地域性相较传统作品而言,许多网络作品对于是由什么人发表的,在哪里发表的都很难确定下来。

(四)网络传播的随意性

网络传播作品的过程是具有随意性的,往往是转瞬即逝,几乎是不留痕迹的。无论是最初的传播者还是传播过程中的传播者都是很难查证的。这种随意性,给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巨大挑战,即使著作权人想要借助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很难找到侵权人以及取得相关的侵权的证据。

(五)网络传播的共享性

由于互联网时代所倡导的共享性,使得网络用户对于网络信息有着根深蒂固的免费意识,大多数人在网络环境下的法律意识十分淡漠,对于上传和下载作品的行为也不认为是侵权行为,而是一种资源共享。相比而言,传统作品的传播过程中就没有这样的共享意识。因而,这种缺乏法律意识的共享性也成为了网络作品传播的特点之一。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著作权侵权中的责任――以百度文库事件为例

因为网络作品的传播与传统作品的传播有许多不同之处,所以在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侵权也产生了一些新问题,仅以2011年3月15日作家诉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为例,来讨论与网络提供商有关的一系列著作权侵权问题。

(一)“避风港规则”的适用

要想分析百度文库的著作权侵权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百度文库的服务性质。一般将网络运营商分为网络内容提供商①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是上载信息的来源,对其上载的内容负有著作权审查的责任和义务,当侵权情况发生时,服务商应该对网页内容承担完全责任。网络服务提供商,因其只提供服务,对即时发布的内容无法控制,因此,当其发生侵权情况时,如果服务商对侵权内容的发布主观上没有过错,可不承担一般侵权责任。

(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环境中的特殊侵权问题

特殊侵权责任的产生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新的损害情形出现,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特殊侵权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并不要求侵权人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网络作品传播不同于传统作品的传播,一般侵权的规定也已经很难在网络环境中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了,因此必须探讨网络服务提供商特殊侵权责任的问题。

1.侵权人身份不确定

由于网络作品传播的无地域性和随意性,使得确定侵权人的身份十分困难,并且网络是一个不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网络用户大都是匿名的,这就为寻找真正的侵权人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如前所述,网络作品传播的一个特点就是网络用户缺乏法律意识的共享性,这种根深蒂固的资源共享观念使得大多数的网络用户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因而这样的观念让绝大多数的网络用户都成为了侵权人,并且实施了不止一次的侵权行为。

在这种情况复杂的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人根本找不到那些可能侵犯其著作权的侵权人,即使能够找到,也不易证明其侵权行为,并且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确实受到损害,于是在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即使提供网络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否则著作权人的权利就没有办法得到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就会受到打击,甚至使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无源之水。

2.“免费阅读”并不免费

百度文库不承担一般侵权责任的理由之一就是,它是一种免费阅读。网络用户从百度文库中下载作品并不需要支付费用,也就没有获得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就不承担一般的侵权责任。但是百度文库所谓的免费阅读,其实并非真正的免费,而是在利用他人上传的作品,吸引用户,增加点击量,由此扩大广告收益,并且也利用知名度来提高股市价值。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2条第四款所述,虽然上述经济利益的获得并非直接来自于用户,但也是因为所谓免费阅读的吸引,用户在使用百度文库的过程中所产生的间接利益。如果没有那些免费的侵权作品,就没有用户的高点击率,广告商就不会把广告投放到百度文库的网页上,也就不会有相应的经济利益。

因此,让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特殊侵权责任,既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可以使网络服务提供商更好地规制自己的行为,完善自身的制度,从而平衡著作权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利益,促进网络文化的和谐发展。(作者单位:西安体育学院研究生部)

参考文献:

[2]于雪锋:《网络侵权法律应用指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陈璞:“从百度文库侵权事件探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载《新闻世界》2011年第06期。

[4]谢杰,刘春阳:“探究信息共享与著作权保护的平衡”,载《信息网络安全》2011年5月10日。

[5]林凌:“百度文库侵权案引发的思考”,载《编辑学部》2011年第04期。

[6]刘金瑞:“网络不是盗版的“避风港”――兼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及文档共享平台法律风险的应对”,载《中国电信业》2011年第06期。

注解:

①陈璞:“从百度文库侵权事件中探讨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载《新闻世界》2011年第06期。

②刘金瑞:“网络不是盗版的避风港――兼论避风港原则的适用及文档共享平台法律风险的应对”,载《中国电信业》2011年第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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