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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2)司法制度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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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5-25

从检察权的性质看复转军人进检察院(2)司法制度论文(1)

我们刚才也分析了,检察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特别是与公安机关同样行使了侦查权,自侦活动的侦查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无甚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拒绝无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并不妥当。

三从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看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从上述分析,我们似乎得出了两种结论。我们先把争议搁置,从实践上一一分析,各项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看对检察人员的素质要求。

我们先从检察实际内设部门来分析,我们主要分析省辖市一级检察院(含省、直辖市、自治区检察院分院)和县一级检察院,因为这二个级别的检察院在整个检察系统所占,人员最多,也承担了大多数任务。一般市、分院的机构有:办公室、行装处、政治处、培训中心、监察处、研究室、反贪局、法警队、法纪处、监所处、技术处、控申处、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

县一级检察院的机构有:办公室、政工科、研究室、反贪局、法警队、法纪科、监所科、技术科、控申科、公诉科、批捕科、民行科。在市级院从事非业务的检察人员大约有1/3弱,在县一级院从事非业务的检察人员大约有1/4弱。

下面我们一个一个部门分析,首先,办公室、行装处、政治处、培训中心、监察处这类非业务部门需要的是文字功底好、管理水平高、组织纪律观念强,并不要求法律水平高。其次,业务部门中技术处要求是专门技术,监所处、法警队关健实践,对法律要求不高,主要是刑事诉讼中有关规则,属程序法上的要求,而对程序法的掌握与理解同行政规则一样易于操作,关健在实践。

再次,业务部门中侦查部门反贪局、法纪处需要运用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与刑法中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与第九章渎职罪,正如我们前面分析,侦查活动是一门实践性学问,对法律的要求并不高。最后,需要对法律运用较多,要求有较高的法学素养的业务部门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部门控申处、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与非业务部门的研究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人员分为三个序列、一类人员,即检察官、书记员、法警序列外加行政管理人员,检察官、书记员对法律要求高,而法警、行政管理人员却要求其他方面的素质。四.法学院学生与复转军人各自的优势一个法学院学生用四年的时间学习法理,学习法律知识,主要是学习对格式化后的事实如何进行法律适用,即使有模拟法庭,那么它也是“从其一开始就是帮助学生熟悉法律程序和处理争议,而且也只能用来进行这种训练。

”③也就是说,大多数法学院的课程是针对法院居中裁判的性质设定,特别是上诉审程序设定(在西方,上诉审只审查法律争议不审查事实问题),并不涉及侦查问题。即使公安院校,侦查业务也是理论居多,而阅历、直觉、经验在书本上并不能学习到。

这就决定了他们在检察机关主要在准司法部门发挥作用,如公诉处、批捕处、民行处,而在侦查部门有先天不足,但并不否认通过锻炼成为侦查能手。复转军人,特别是复转军官,他们大多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阅历、敏锐的直觉和纪律观念。

他们适合在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在侦查部门也有独特的优势,事实上在许多基层检察院,60%以上的侦查能手有着军人经历。但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准司法部门有其不足。

五. 结论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也应当允许部分没有法律学历背景的复转军人进检察院,在检察机关主要从事行政管理、侦查及其他对法律要求不高的工作,但仍具备如下条件:1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2要有一定的学历,一定的文化水平;3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法律培训,取得相应任职资格。 余论* 司法考试 在我国检察机关,检察人员从事着侦查与公诉这两种性质不同的工作,是否检察官的从业资格的取得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尽管2001年6月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作了肯定的规定,但笔者仍存有异议。

司法考试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上诉审模式,是对适用法律的考察,对于侦查这样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并不具多大的意义,考试高分的人,在侦查上是否是能手却成问题。从与公安机关的刑侦部门相比,他们当然也要考察法律知识,但并不须通过专业性很强的司法考试,那么,从事侦查的检察人员是否以另一种考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职业公诉人 目前,在一些地方实施的职业公诉人制度很值得推崇。

检察机关的准司法部门也要走职业化的道路,而且应首先在公诉部门取得突破。公诉是审查证据材料和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具有司法性质,需要较高的法理水平和经验的积累,因此要求有相应的准入门槛和相对稳定性。

我们的公诉人,随时可能调往非业务部门,也可能调到其他单位,非业务部门或侦查部门的人员也随时到公诉部门,缺乏经验的积累,有时在法庭与职业律师进行激烈的对抗中处于下风。今后,公诉队伍的建设要坚持走职业化道路,一是要提高准入门槛,就是通过司法考试;二是要有稳定性,不能朝来暮走。

① 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编<<检察理论研究成果荟萃>>第52页② 同上③ 苏力著<<送法下乡>>第162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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