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5
中国的民事立法与民法法典化(9)司法制度论文(1)
我国民法典基本上应参照德国民法典体系,借鉴其他国家民法典中的长处,反映我国的研究成果与实践经验。民法典的第一编应为总则。
民事主体部分除自然人、法人外,应反映合伙发展的现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合伙的民事主体地位作出简要的规定。本编应对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民事责任减免的一般条件和民事责任的形式作简要的规定。
这样规定既有概括性、应用性,又加强了民法典的科学性,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部分规定得好将是对传统民法典的突破。民法通则中关于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部分应归入民法典债编有关部分。
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已有单行法,并有其独特的性质,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同时,应参照1964年的苏俄民法典在总则部分规定一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其中包括写明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之一。
第二编应为物权。本编规定所有权和他物权(包括担保物权)。
物权编所有权部分应对所有权的一般法律问题作出规定,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第三编应为债权。
第四编应为亲属,即修改婚姻法,增加亲属关系的内容,成为民法典亲属编,或者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增加亲属关系的内容,不纳入民法典,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第五编应为继承权。
第六编应为人身权。传统民法典中人身权的内容不多,没有单独成编,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过于薄弱。
人身权的地位重要,与财产权性质不同,将人身权单列成编,充实人身权的内容,有利于提高人身权的地位,加强对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编应包括通则和分则两部分。
通则规定人身权的概念和原则。对人身权作定义式规定,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可以包含那些在民法典中虽未作具体列举的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从而为司法实践创立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丰富人身权。
这样符合人身权逐步发展的趋势,例如随着环境保护的发展,可能创立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人身权。人身权编应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平等原则。
还可以规定提倡性指导性条文,以反映我国民法典对人身权的重视,增强人身权意识。分则部分应对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分别作出定义式规定,对侵犯各种人身权的行为作列举式规定,对侵犯各种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尽可能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如果知识产权不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人身权篇对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如署名权等,也应作列举式规定,以体现对人身权的全面保护。 .【注释】 董成美等:《法律调整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3月版,160页。
参看B•B拉普捷夫:《论苏维埃经济法》,载《苏维埃国家与法》杂志1959年第4期。引自陈汉章:《苏联经济法学派与民法学派五十年的争论及其经验教训》,载《中国法学》1985年第4期第62页。
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教科书),法律书籍出版社,1983年莫斯科俄文版,第12页,载《中国法学》1986年第1期第63页。 参看C•C阿列克谢耶夫著:《社会主义经济机制与民法》,载《法学》杂志1983年第2期,《中国法学》1986年第2期第63页。
杨紫xuǎn@①主编:《经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佟柔等主编:《民法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页。
佟柔主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页。 《邓小平文选》(1975—19
8
2),第135页。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3页。
管欧:《法学绪论》,台湾,第44版增订本,蓝星扩字排版有限公司,第123页。 〔澳〕瑞安:《民法导论》,《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33页。
[12][13][16]〔美〕艾伦•沃森著,李静冰、姚新华译:《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第1
7
3、1
6
8、132页。 [14][19]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第1版,第6
1
1、601页。 [15]王泽鉴:《台湾民法与市场经济》,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第63页。
[17]同注第168页。“土耳其几乎全盘照搬了瑞士民法典,不过这样做的原因,是由于这部法典的优秀品质呢,还是由于土耳其的司法大臣曾在瑞士攻读过法律呢,对此尚有争论。
” [18]沈达明、泽仁洁编著:《德意志法上的法律行为》,对外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2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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