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1-10
日本的立法体制(2)司法制度论文(1)
日本《国会法》第56条第2款规定,议案再提议或提出后,议长将其委托给适当的委员会,经其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而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在委员会上被决定为废案的议案,原则上不交付全体会议,这实质上确立了由委员会决定废除议案的制度。
因此可以说,国会委员会不仅是交付全体会议之前的预备性审查机关,而且是具有废除议案的实际决定权的重要机关。 日本宪法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权的最高机关,是国家惟一的立法机关。
此项规定表明,立法权由国会独享,原则上不允许国会立法以外的立法。内阁虽然可以发布行政命令,但其内容必须是具有执行法律的性质,或者是具有根据法律授权的性质。
但是,由于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政府在国会立法、特别是立法提案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据统计,从1947年至1956年,日本国会中政府提出法案2540件,成立2198件,成立率为86.50%;众议院提出法案770件,成立426件,成立率为86.50%;参议院提出法案228件,成立104件,成立率为45.60%。
从1957年至1966年,日本国会中政府提出法案1809件,成立1487件,成立率为82.20%;众议院提出法案625件,成立112件,成立率为17.92%;参议院提出法案217件,成立16件,成立率为7.30%。从1966年至1978年,日本国会中政府提出法案1418件,成立1157件,成立率为81.59%;众议院提出法案538件,成立162件,成立率为30.10%;参议院提出法案263件,成立16件,成立率为6.0%。
[04] 另据统计,从第108届国会(1986年12月召集)至第140届国会(1997年1月召集)期间,众议院共提出法案340件,其中138件成立,成立率为40.60%;参议院共提出法案105件,其中17件成立,成立率为16.20%;内阁共提出法案1096件,其中1054件成立,成立率为96.20%。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是因为:
1、政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容易直接掌握社会经济情势变化各方面的信息,并针对这些情况迅速采取包括立法措施在内的对策;
2、议会内阁制下执政党和政府是统一的,这就意味着政府提出的法案容易获得国会赞成,而且执政党议员可以通过政府提出法案,无需以议员个人名义提出。[05] 按照日本宪法学家宫泽俊义教授在《日本国宪法精解》一书中的解释,日本宪法的上述规定是有某些例外的。
这些例外包括:
1、根据日本宪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国会两院可以制定关于各自会议和其他手续以及内部纪律的规则;
2、根据宪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就关于诉讼手续、律师、法院内部纪律以及有关处理司法事务的事项制定规则;
3、根据宪法第94条的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可以制定条例。从性质上看,制定条例也是一种立法。
国会立法的任务在于执行宪法的规定,建立民主的政治组织并保证其实际运作,在于确保国民的基本人权。[06]因此,为了实施宪法而必须由法律调整的事项是极为宽泛的,除宪法允许的情况外,其他各种事项都可由国会立法予以调整。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会的立法权限几乎是无所不在、无所不包的。 修改宪法的提案权专属国会。
日本宪法第96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国会提议。宪法修正案由国会两院以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通过后,交由国民投票,以国民的过半数赞成票决定承认此项修改。
行政机关在国会立法中的作用 依据宪法,日本内阁为了执行法律或者受国会授权的事项,有权制定政令。制定政令只限于两种情况:
1、为实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可以发布行政命令;
2、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可以发布授权政令。[07]日本行政机关除了可以为了实施法律制定政令外,其内阁对于国会立法还享有议案提案权。
日本内阁法第5条则具体规定,内阁总理大臣代表内阁向国会提出内阁提出的法律案、预算及其他议案。事实上,日本国会审议和通过的法律绝大部分是由内阁提出的。
从战后第14届到第49届国会(1951-1965年)通过的2646件法案中,2231件是由内阁提出的,占84%,只有415件是由议员提出的,占16%。[08]日本内阁提出法案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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