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对当前农村土地纠纷的类型、成因及对策分析_经济法论文(1)
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并在广告中承诺:“凡一次性购买本商场价值1000元以上商品者,赠奖券一张。本次活动设
一、
二、三等奖,中一等奖者获奖金6万元”。唐先生有幸获得一等奖,当他拿着奖券高高兴兴的去商场领奖时,却领到一张“人身保险单”。
保单上写道:“投保金额为20元,投保人自投保24小时后至一年内,若意外身亡,可获保险理赔金6万元人民币”。唐先生认为:商场承诺一等奖获奖金6万元应该是商场直接兑现6万元现金才是。
而商场解释说只能获6万元的人身保险单。双方争执不下,唐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商场高举广告牌说,我们有言在先,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在商场。那么商家“最终解释权”的效力到底如何呢?
一、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是格式合同性质的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有如下特点:
1、它是当事人单方拟定的;
2、拟定格式条款的目的是为了与不特定的当事人订立合同重复使用;
3、在订立合同时,不允许相对人对格式条款予以修改或补充,相对人只能是“要么同意、要么走人”,没有选择的余地。 为了防止对格式条款的滥用。《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进行了法律限制。
一、是规定了格式条款制定者的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提示义务。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3、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规定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合同有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商家的广告宣传材料,是向不特定的人作出的。
假如广告宣传材料中商家事先把商品的名称、价格、数量、质量、性能以及具体权利、义务设定好,那就是要约,消费者一旦按照商家的要求购买了其商品,就属于承诺,此时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等于合同有效,如果订立的合同违返了法律、法规;或者一方利用强迫、欺诈等手段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那么就是无效合同。
商家的广告宣传内容,实质上就是格式合同。同时,若商家在广告等宣传材料中印有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这一条款,同样是格式合同的内容。
对格式条款不明白处,商家有权解释,消费者同样也有权解释,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而又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一旦消费者投诉到有关行政机关或诉讼到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利于生产经营者、销售者一方的解释。商家在宣传材料中标有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是商家给自己确定的权利,同时也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违法而无效的条款。
二、商家确定“最终解释权”的意图 经营者在广告宣传材料、商标等物品上标有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其目的无非有两种:其
一、想减轻、免除自己的民事责任;其
二、想给消费者设置一个陷阱,使自己获得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这种做法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在消费市场上,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尤其是垄断性的生产经营企业,他们凭借自己的各种优势,事先设立一个“不平等条约”,将消费者置于不利的地位。例如,有这样一幅商业广告:“某某美食城,吃多少送多少”。
这既可理解为顾客吃价值多少钱的饭菜,就奉送顾客等价值的物品;还可以理解为顾客想吃多少钱的饭菜,就给提供多少钱的饭菜。这实在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欺诈术。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这种标有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利用格式合同作幌子来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前面案例中,商场承诺一等奖获6万元,如果是6万元的人身保险金,商家必须事先向消费者明示,解释清楚,提请消费者注意。但是,本想欺骗消费者的生产经营者是不会这样做的。
假如商家事先讲明一等奖是6万元“人身保险金”,而不是6万元现金,那么唐先生还会花1000元去购买该商场的商品吗?事实上,唐先生如果想得到6万元现金,必须在一年内因意外事故死亡,这就是说唐先生只要活着就永远得不到这6万元的现金。这种靠玩文字游戏和恶意假设前置条件的做法,不论商家如何解释,都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的规则。
三、消费者如何面对“不平等条约” 在消费市场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生产经营者事先声明自己享有“最终解释权”,显然把自己凌驾于消费者之上,这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俗话说 “天上掉不下来馅饼”:“从南京到北京,卖的总比买的精”,生产经营者不会轻易让消费者获得一笔巨大财富的,当你面对林林总总的有奖销售时,要时刻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对生产经营者的承诺,千万不可轻信。
为了避免消费者上当受骗,笔者认为,首先要采取事先解释法。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即知情权。
对于容易产生歧义的格式条款,消费者最好先请商家具体解释一下,符合消费者理解意思的,再掏钱购物,对数额较大的最好与商家达成合意并订立书面合同。这里的合同就属于非格式合同了,其效力高于格式合同,今后就是投诉、诉讼起来,也能占主动地位;其次,当您掉入商家设置的文字陷阱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对商家出据的购物发票、单据、电脑打印购物单、广告宣传单、商标、说明书、图纸图表等都要注意保存好。另外,购物时要向商家索要购物发票,这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将这些证据保存、搜集齐全,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投诉到有关行政机关、或起诉到人民法院,受理机关才能明辩是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可能出现哑吧吃黄莲有苦无处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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