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资源为主的文档平台

当前位置: 查字典文档网> 所有文档分类> 论文> 其他论文> 论控审分离原则

论控审分离原则

上传者:网友
|
翻新时间:2022-12-28

论控审分离原则

摘要:控审分离原则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对控辩与审辩关系的影响非常重要,是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正当与否的重要标志。由于我国复杂的国情和落后的法制建设,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还非常明显。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控审分离制度,使该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各个程序中得到彻底贯彻和执行,更好的辅助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建设。

关键词:控审分离原则;司法公正;刑事诉讼

一、控审分离原则的内涵

现代刑事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并不是简单的把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的分开,而是更加注重的两种职能及其文体之间的制衡。分为形式意义上的和实质意义上的。

(一)形式意义上的控审分离

形式意义上的控审分离是指主要的两种诉讼职能控诉和审判职能应由不同的国家机构来行使。控诉权本质质上是一种行政权, 审判权却是是司法权。这两种权力如果由一个国家机构来行使是万万不行的。这一点已为历史所证明。由于这两种权利的合并行使,使得国家权力滥用,公民的个人权利很难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官自行侦查自行起诉,当事人成了诉讼的客体,其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导致控审不分现象更加的严重。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当事人并不是诉讼的主体,国家权力因为没有任何限制而被随意滥用。于是刑事诉讼成了国家落后的代表冤假错案大量发生。形式意义上的控审分离要求侦查、起诉、审判分别由公安机、检察机关、法院来行使。公安机关偏重于打击犯罪,因为通过行使侦查权来承担控诉职能。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主要是通过其诉讼职能来行使的。法官是正义的化身, 法院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正义,主要通过承担审判职能来行使。总之, 形式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就是实现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组织控制审判分离。

(二)实质意义上的控审分离

实质意义上的控审分离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程序启动上的“不告不理”;二是审判过程中的“诉审同一”。在启动审判程序上,从一审到二审,再到再审,都必须由公诉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判,法院不能自己启动审判程序;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必须按照公诉机关在起诉中指控的对象和范围进行审判,一般情况下,不可以超出这个范围或者是变更审判对象。对于“诉审同一”原则,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要求,对于诉审同一的不同要求,也是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对于控审分离原则的运用。

二、一审程序中存在的控审不分问题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变罪名

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检察机关控诉罪名跟法院判决的罪名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法院可不可以直接改变罪名呢,这还值得商榷。目前中国的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院可以不受控方起诉书的约束,在认真对事实进行审理和对证据进行反复论证后,如果法院做出与起诉书指控罪名不一样的判决,在我国是被允许的,换句话说,法院是可以直接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的。但是,我们必须知道,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中包含相应的罪名及其证据材料,不同的罪名其构成要件是不同的,所要求的证据材料也是不同的,被告人的辩护人也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收集证据,准备辩护意见.法院法院在自行变更或追加新的罪名时,并没有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任何准备防御的时间,也没有听取辩护方就此罪名的构成要件所作的任何反驳和辩解。在刑事审判中,控、辩、审三方应该是独立的,审判者是中立的裁判者,要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做出最公平正义的判决。法院在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时,直接以其他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事实上就是将一个未经起诉,未经被告人辩护和法庭质证的罪名强加给被告人,就是对被告人发起了一次新的追诉,这种“变相追诉”难道不是对审判、控诉职能的一种混淆吗?而且更是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官拥有庭外证据调查权

《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了庭外调查所取得的新的证据需要经过法庭调查程序证明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因为我国刑法和有关解释没有规定以何种方法哪种方式将该证据纳入法庭调查范围,所以法官的中立性很难保证。法院主动依职权出示,这就意味着法官在控辩双方之外作为第三方提出了自己独立的证据主张。只要有一方有不同的意见,那就意味着随后的持证、辩论过程是针对法官提出,这样会让人感觉法官在审判之前是已经倾向于哪一方。因此,不管采用何种示证、质证文式,法官都难以保持中立的地位。

三、控审分离原则的完善

(一)合理限制法官的庭外调查权

法官的庭外调查取证权: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有关证据有疑问,宣布休庭后展开的庭外调查,以及在案件庭审前进行的有关调查。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法官具有庭外调查取证权。结合中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法官的庭外调查权还是很有必要继续存在的,我们应该在坚持控审分离原则的前提下,适当限制法官的庭外调查权,使其在控审分离合理的范围内行使这一权力。首先,制定规范的程序保障法官的庭外调查权正常行使,防止法官滥用职权而随意启动庭外调查取证活动,提倡由控辩双方发动并直接参与,调查采用公开的方式。其次,禁止法官庭外调查以追诉或协助追诉为目的,而是以保全证据、审核证据证明力为最终目的。最后,为了防止出现形式主义的庭审,针对法官庭外调查取得的证据如何能作为法官定案的依据,还得需要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防止法官直接利用庭外调查取得的证据进行定罪。

(二)合理限制法院直接改变罪名的权利

法院改变罪名,即法院改变了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把一罪变为其他罪或多罪。或者把多罪变为一罪。在实践中法院跟检察院对于法律的适用存在不同意见是经常有的事。所以在保证法律公正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是没有改变罪名的权利,只是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应该保证这种改变做到真正的司法公正。世界各国对于这问题都有不同的做法。并且各有各的优势,所以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我们应该从两方面来限制法院的这种直接改变罪名的权利。首先在实体上,当法院与检察院有不同意见时,特别是人民法院认为所犯罪行更加严重时,法院必须经过检察院的同意才能改变罪名。并且必须及时通知辩护人。

(三)建立预审制度

控审分离原则要求法院有审判者保持中立,不能轻信控方的一面之词。控审分离原则还要求法官对案件的判断形成于庭审之中,不能因为庭前接触了控方的案卷而使法官庭前产生预断。在审前程序中建立预审制度。一旦在法院内部设立预审法官,就把对于公诉机关提起的公诉案件的审查责任完全由预审法官来完成。并且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必须不相同的人员。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必须是没有意见交换的,是独立的两个法官。建立预审法官的主要目的主要是预审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审前程序,既用来签发许可令,也将负责对公诉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便确定控方的证据是否存在合理根据,是否有必要将案件交付法院进行法庭审判,使被告人免受无根据、无意义的起诉和审判。这项制度主要用于解决审前程序存在的争端。而且必须要禁止预审法官和庭审法官交换意见以及进行实质的接触,以排除预断。预审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审前程序时,对与公民基本权益有关的强制侦查行签发许可令时必须向处分人出示令状。

下载文档

版权声明:此文档由查字典文档网用户提供,如用于商业用途请与作者联系,查字典文档网保持最终解释权!

网友最新关注

读《邱少云有感》
读《乌塔》后有感
读《鸟儿的侦察报告》有感
走进朱自清
观《老牛的爱》读后感
做一个真正的炎黄子孙
“洞穴之光”照亮了我
《爱的教育》读后感
《我的法兰西岁月》观后感
顽强的女孩
读《孩子,我为什么打你》有感
读《海的女儿》有感
看《家有儿女》后……
读《亲爱的笨笨猪》有感
读《孩子,我为什么打你》有感
卢梭民主政治哲学思想分析
浅谈我国清真食品认证机构的法律形式
论控审分离原则
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政治思想探析
蕃尼古道探析
鲁迅与“新兴木刻运动”的双向选择
透过海洋之歌解读传统文化艺术的美学表现力
江左士族文化思想之初探
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营销策略分析
汉日语音对比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保社会组织的困境与出路
残酷青春,记忆永恒
浅析民国时期西藏种植业的发展
试论藏区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浅谈当前的反腐斗争
育华中学2011-2012学年度九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及答案
址坊中学2011-2012学年度七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及答案
富乐实验中学2011年秋初三语文上册第一次月考试题
苏州新区二中2011年秋初二语文上册10月月考试题及答案
各地各版本2011-2012学年度九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及答案汇总
南安中学2011-2012学年度初三语文上册第一次月考试题及答案
沙坝中学2011-2012学年度九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
各地2011-2012学年度八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及答案汇总(各版本)
兴济中学2011-2012学年度九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及答案
济南市26中2011-2012学年度八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及答案
济南市19中2011-2012学年度八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及答案
济南12中2011-2012学年度八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试题及答案
保沙中学2011-2012学年度七年级语文上册期中七校联考试题
保沙中学2011-2012学年度八年级语文上册期中联考试题
苏州新区二中2011年秋初三语文上册第一次月考试题及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