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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中的公司“夭折”,向谁索要被拖欠的工资?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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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09-08

筹建中的公司“夭折”,向谁索要被拖欠的工资?

案例:刘某和李某为筹建成立一家股份制有限公司,曾专门设立了筹备小组。7个月前,梁某根据筹备小组发布的招聘广告,应聘到筹备小组从事文员工作。如今,因公司未能成立,筹备小组被解散,梁某也不得不离职。而当梁某要求刘某和李某支付被拖欠的两个月工资并给予一年的离职经济补偿金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他们只是发起人,发起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都必须由成立后的公司享有或者承担,公司未能成立,意味着没有承担支付被拖欠工资、经济补偿的主体。那么,梁某该向谁索要工资?

一方面,刘某和李某必须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要发起中的公司“夭折”,发起人便必须对发起过程中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正因为梁某被拖欠的工资,形成于刘某和李某发起公司期间,且性质上属于债务之一,决定了他们必须承担连带清偿工资责任。

另一方面,梁某不能获取离职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发起中的公司并不属于其中的用人单位,不具备相应的用工主体资格。发起人虽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佣关系,但当公司成立后,雇员便成为公司的员工,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取代;反之,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则不可能与公司产生劳动关系。正因为你与筹建中的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决定了你在筹建公司期间的工作时间不能算是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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