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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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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2-18

浅析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摘要:

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是被追诉人辩护权利的内在要求,能够确保刑事追诉程序的正当合法性。目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诸多国家都已确立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但我国的辩护律师仍然无法及时介入到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其在场权尚未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本文将结合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挖掘其理论根据,深刻探究相关可行确立策略,力争为我国辩护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创建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辩护律师;刑事诉讼;在场权

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和法治的蓬勃发展,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问题在理论和实践法学界都引发了大量关注和探讨。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主要是指被追诉人在受到刑事侦查讯问时,有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且律师不在场时讯问取得的笔录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因此,辩护律师的在场权既是律师执业的权利职责之一,又是监督刑事追诉过程是否合法的重要举措。因此,我们需要明晰辩护律师在场权确立的必要性以及理论根据,在结合中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在场权确立的相关策略。

一、 我国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也具有了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必要性。

(一) 实现实体程序正义,平衡控辩诉讼机制

在我国现有的刑事诉讼机制下,刑事机关掌控着控诉的有利资源,而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弱势。确立辩护律师的在场权,一方面能够使律师及时介入到刑事侦查过程中,掌握更多的刑事诉讼资源,有效平衡控辩诉讼机制。另一方面,硬性规定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可以有效监督刑事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实现刑事追诉过程的实体和程序正义。

(二) 推进侦查讯问变革,最大程度保障人权

近年来,因刑讯逼供导致冤假错案的新闻屡见不鲜,刑事侦查讯问的合法性受到严重质疑。毫不夸张地说,没有律师在场权,刑事侦查讯问中多少都会存在刑讯逼供、诱供、超期羁押等现象。律师在场一方面作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另一方面作为刑事讯问的第三方监督者,能够最大程度保障被追诉人在司法过程中的人权,推进侦查讯问方式的变革。

(三) 改善刑事追诉民主,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刑事诉讼的质量是判断一个国家民主状况的重要标志。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可以使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全程都得到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和相关权利保障。法治社会理念要求刑事辩护不能仅局限于庭审阶段,要贯穿于刑事追诉全程。而律师在场权的确立,能够发挥律师的监督、申诉作用,保障当事人的民主权利,改善刑事司法民主状况,从而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

二、我国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理论根据

确立辩护律师的在场权具有深刻的理论根据,主要体现在法律基础、实现保证、现实需要以及推动力等四方面。

(一) 法律基础――人权入宪思想

我国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其辩护权。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行使辩护权的重要发言人,确立律师的在场权是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重要措施。因此,人权入宪的思想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

(二) 实现保证――律师制度完善

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有赖于律师较高的个人素养和专业能力。近年来,我国从职业资格认定、律师正式执业等方面对律师行业进行严格把关。规范的律师执业制度,着力提升了律师群体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同时,律师协会制度的健全,有效监督了律师执业行为。因此,律师制度的完善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三) 现实需要――侦查讯问变革

频发的刑讯逼供案件给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敲响了警钟,警示我国的刑事侦查需要更为严格的监督力量,保障其程序的合法性。辩护律师是侦查讯问过程中介入的第三方监督力量,可有效保证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合法。因而,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成为侦查讯问变革的重要推动力。

(四) 强力推动――国际大势所趋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汲取国外先进司法经验。目前,辩护律师在场权已经在各国司法程序中得到了普遍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显现重要意义。国际法学研究和实践的大环境,为我国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提供了大量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强力推动了我国律师在场权的确立进程。

三、 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相关可行举措

虽然我国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已经有扎实的理论根据,但是仍不可忽略确立过程中的重重阻碍。因此,我们需要有针对性地探究确立律师在场权的可行性举措。

(一) 健全法律保障机制,依法维护律师权利

归根结底,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需要依靠我国法律的健全和保障。一方面,国家要以法律形式确认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并且细化规定辩护律师介入刑事侦查讯问的程度性保障措施;另一方面,各级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维护律师在场权,不能肆意架空法律规定,无视律师在刑事追诉过程中的合法权利。法律确认和司法保障相结合才能确保律师在场权的稳步发展。

(二)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值班律师制度

确立辩护律师的在场权,需要各项刑事辩护机制的通力配合。首先,要着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将法律援助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讯问阶段,为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提供契机。而后,伴随着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我国要建立值班律师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诉求能够得到即时反馈,其辩护权利能够随时得到保障。

(三) 赋予律师刑事豁免,强化律协监管职能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是指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辩护、代理言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刑事辩护豁免能够有效化解律师在刑事侦查讯问阶段的辩护风险,保障其人身权利。另外,确立辩护律师的在场权,还要强化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操守的监管,杜绝辩护律师利用该权利进行不良辩护。

四、总结

总而言之,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能够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杜绝刑讯逼供,对于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健全司法保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确立辩护律师在场权是我国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应当尽早提到立法进程中。

[参考文献]

[2] 侯太利. 侦查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 2010.

[3] 余正琨. 论侦察阶段辩护律师在场权[J]. 求索, 2005, (05).

[4] 朱玉娇. 侦查讯问阶段律师在场权问题研究[D]. 安徽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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