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2-10-14
破产犯罪之立法研究(4)刑法论文(1)
由于立法上的重大缺陷,我国现行法律对破产犯罪的打击是相当有限的。与其形成巨大反差的是: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公司、企业破产的现象日渐增多,破产犯罪也呈亦演亦热之势:有的破产企业低价出售财产,将财产分给职工个人,向个别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有的破产企业故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给第三人;有的债务人采取假合资、组建"新法人"等形式使原法人只剩下空架子再申请破产;有的破产企业不依法制作商业帐簿,或隐匿、毁弃商业帐簿,致使无法查清其财产真实情况和经济状况;有的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不按清算组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或作虚假陈述。
由于这些行为发生在破产的特定环境之下,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社会经济运行秩序,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所以完善破产犯罪立法已刻不容缓。
2、完善破产犯罪立法的几点建议①关于立法体制:关于破产犯罪的立法体制,我国学术界大致有以下几种主张:一种主张在刑法典中设立专门章节规定破产犯罪制度,将其法典化;一种主张在起草中的破产法以专门章节,规定破产犯罪的罪名和刑罚,一种主张根据我国立法惯例,新设罪名与量刑标准,单独制定关于惩治破产犯罪的规定,与破产法一起审议通过;一种认为将破产犯罪暂时规定在破产法中,待条件成熟时,再及时将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移置于刑法典中。笔者认为上述四种观点均有欠妥之处:第一种主张的不妥之处在于,我国刑法典刚刚修订通过,为了保持国家基本法律的稳定性,近期内根本不宜再对刑法典进行象"增设章节"这样大幅度的修订。
第二种主张的不妥之处在于,把破产犯罪规定在破产法中,不容易引起民众及司法人员的重视,缺少威慑力。第三种主张虽然符合当前的立法现状,但是单行法规,不是长久之计,也不符合立法趋势;第四种主张虽然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把破产犯罪的罪则从破产法移植到刑法典后,必将会破坏破产法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因此笔者在当前刑法典刚修订不久,破产法正在草拟中的情况下,应当先单独制定关于惩治破产犯罪的规定,同破产法一起审议通过,待条件成熟后,再及时将关于破产犯罪的规定移置于刑法典中,因为这既符合我国的立法惯例,又保持了刑法典与破产法的稳定和完整。②关于罪名体系对我国破产领域出现的各种危害行为予以相应考虑,参酌各国立法,笔者认为我国破产犯罪立法中应有以下几个立法罪名:诈欺破产罪、过怠破产罪、破产贿赂罪(包括破产受贿罪与破产行贿罪)、破产渎职罪、违反破产义务罪(包括违反监管居住罪、违反说明义务罪、 违反提交义务罪),第三人欺诈破产罪,过迟申请破产罪。
过迟申请破产罪指的是,破产人明知已出现破产原因,继续经营会使财产减少,损害全权人利益,而末向债权提出庭外和解且又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破产申请的行为。虽然国外尚无破产渎职罪的立法范例,但由于现实经济生活中,破产人及其代理人、破产清算人、破产财产管理人、破产财产评估人由于过失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破坏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所以我国刑法应规定破产渎职罪。
我国现行刑法中只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破产罪是远远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借鉴国外的有关立法经验,进一步修改补充相关罪名。③关于破产主体我国现行破产法第
4
1、42条所规定的破产犯罪主体,仅限于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及其他责任人。而《公司法》和现行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也只限于公司、企业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但实际上,债权人、第三人均可能实施破产犯罪。所以犯罪主体范围一定要增加。
具体可分几类:一是破产人;二是具有职务便利的破产管理人、监察委员等;三是妨碍破产程序公正进行的债权人、第三人。④关于刑罚设置对破产犯罪的刑罚设置,除了应重视刑罚对破产犯罪的打击和惩罚功能外,还应刑罚对破产犯罪的预防功能,因此,笔者认为在刑罚设置的思路上,应从实际效果出发,建立我国破产犯罪的立法模式:
1、 禁止适用死刑,恰当适用人身刑;
2、限制使用罚金刑;
3、增设并严格适用资格刑。因为,破产犯罪作为暴力犯罪,其社会恶性与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具有较大区别,并且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看,对经济犯罪一般不适用死刑,所以我国对破产犯罪不宜适用死刑,只能适用无期徒刑以下刑罚;其次,由于破产犯罪本身的特殊性,所以除破产贿赂罪应处以罚金刑和自由刑为主的刑罚结构外,其他皆不宜适用罚金刑。
因为,对破产犯罪主体适用罚金刑,实际上把全部责任转移到债权人身上,更不利于破产清偿程序的顺利进行;再次,在商品经济社会,采取资格刑、剥夺破产犯罪主体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担任特定职务的权利;其严厉程序有时大于任何刑种。参考书目:①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 P31 台湾三民书局1980版。
②《罗马法》 群众出版社 83年12月第1版 P364~365③向朝阳、郭超《破产犯罪的立法问题》 《检察理论研究》总第25期④罗培新《破产犯罪初探》 《河北法学》98第6期⑤周密《美国经济犯罪与经济立法研究》 北大出版社P219
下载文档
网友最新关注
- 要钱
- 独生子女等于“小皇帝”吗?
- 鲸的自述
- 骑自行车的启示
- 设立节日2
- 我的愿望
- 南翠月色
- 读《最后的辉煌》有感
- 刀削面
- 可爱的考拉
- 设立节日4
- 减负节
- 雄伟的虎门大桥
- 不忘国耻 振兴中华
- 一台笔记本电脑
- 论水利坝体的化学灌浆加固
- 扶西气站储罐注水抢险方案及防堵漏措施
- 铅蓄电池中 Pb-Sb 合金的正极腐蚀特性
- 财政风险:防范的路径与方法
- 中国宪法应如何设置人权(1)
- 浅析新高中化学网络教学
- 中国非税收入改革及规范化管理研究
- 创设化学学习情境 提高化学课堂实效
- 新村料系列之一 现代技术陶瓷及应用
- 从刑法解释关于谈死刑 司法控制(1)
- 中碱无捻粗纱的生产工艺和性能
- 350~500℃设备及管道几种保温材料技术测试情况分析
- 在中国建立私人破产法 几点设想(1)
- “村官越权发包土地”是否构成恶意串通?(1)
- 关于在验收中水柱试验调压器泄漏的原因分析
- 《珍珠鸟》教学设计6
- 《珍珠鸟》教学设计8
- 《珍珠鸟》快乐练习:同步训练
- 《珍珠鸟》快乐练习:课堂达标(一)
- 《珍珠鸟》教学设计7第二课时
- 《地震中的父与子》说课设计2
- 《地震中的父与子》说课设计
- 《珍珠鸟》教学设计11
- 《珍珠鸟》快乐练习:达标训练
- 《珍珠鸟》教学设计13
- 《珍珠鸟》教学设计9
- 《地震中的父与子》说课设计3
- 《珍珠鸟》教学设计12
- 《地震中的父与子》学习目标和教材简说
- 《珍珠鸟》教学设计7第一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