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07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2)刑法论文(1)
第
二、三种观点很相似。两者的主要观点值得肯定,但均有不足之处。
前者认为侵犯财产的方式只限于“非法占有”,这就遗漏了非法损毁、扣压、使用等侵害行为。后者将暴力犯罪定性为“极端攻击性行为”,有欠准确。
原因在于:“极端”在质和量上不易确定;暴力实施的方式不仅仅限于攻击,还可表现为强制;并非所有的暴力行为都会构成暴力犯罪。第4种观点,言简意赅,定性准确,却未提及犯罪的客体,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暴力犯罪的特征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暴力犯罪首先是一种犯罪行为,符合一般犯罪构成要件。2. 暴力犯罪的手段,应当包括使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两者交替使用。
这是暴力犯罪最本质的特征。3.暴力犯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人身或财产。
既包括对他人人身进行的攻击、伤害,也包括强制、限制、威胁;既包括对他人财产的非法占有,也包括非法损毁、扣压、使用等影响他人正常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根据这几种特征,对暴力犯罪可做如下定义: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犯罪行为。
三、 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在我国的1997年新刑法中,有关暴力犯罪的条文占很大比例,而明确提到“暴力”的刑法条文共30条。在这些条文中,第20条、81条、278条、451条,均与具体犯罪无关,故只有余下的26条有讨论意义。
为方便起见,不妨把这些条文简称为“涉暴条文”。
(一)前提在讨论之前,对于这26个涉暴条文的性质,首先明确以下两点:1. 这26个条文所涉及的犯罪(共31项),远非我国刑法所含暴力犯罪的全部。有许多犯罪,虽然在刑法中未明确提到暴力,但在实践中多以暴力实施,可能成为极典型的暴力犯罪,如爆炸罪、武装叛乱罪、暴乱罪等。
2. 即便这些条文所涉及的犯罪本身,也不能笼统地认为就是暴力犯罪。暴力仅仅是实施犯罪的手段之一,当行为人采取其他手段实施该项犯罪时,显然不能被认为是暴力犯罪。
(二)统计分析这26个涉暴条文在分则各章的分布情况,详见下表:分则章节及名称条文总数涉暴条文数量比例:(占全部涉暴条文的百分比)密度: (占本章条文百分比)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1935%29%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1727%8%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26312%12%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91312%3%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428%14%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1414%7%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3214%3%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120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150第九章 渎职罪230涉暴条文在分则各章的分布从这个表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条文的分布特点:
1、 覆盖面广。在分则的十章中,有七章含有涉暴条文。这说明暴力犯罪仍然在各种犯罪形式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暴力犯罪侵犯的客体,经常是包含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在内的复杂客体。
2、 在各章的分布不均。
(1) 无论从比例上还是密度上,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都高居榜首。这从侧面说明,就犯罪对象来说,暴力犯罪对人身的侵犯显然远远高于对财产的侵犯。
这也是一些学者仅仅把人身作为暴力犯罪对象的一个重要原因。
(2) 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是密度、比例最低的一章。这可能是由于相当一部分的军人违反职责罪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不会诉诸暴力;另外也可能与军人的身份,即直接参与社会交往的机会较少有关。
(3) 有三章的内容不含任何涉暴条文。这是因为,在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大部分犯罪都缺少犯罪对象,而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犯罪客体过于单一,缺少下位概念。
(三)分类首先,根据造成的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可对暴力作如下分类:
1、 轻微暴力:对他人人身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的伤害。
2、 一般暴力:对他人人身造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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