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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航次租船合同下留置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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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5-11-03

论航次租船合同下留置权的行使

摘 要 阐释海上留置权的法律渊源,肯定海商法中约定留置权的有效性。鉴于当前航次租船合同下行使约定留置权各方面的问题,探讨了程租下行使留置权的两个依据,比较常用的统一杂货租船合同的两个文本中的留置权条款,提出有效行使留置权需要注意的地方。

关键词 航次租船合同 留置权行使

在英国法中“shipowner’s lien on cargo”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由“common law”普通法予以规定,我们称之为法定留置权,与我国的民事留置权一样,具有法定性,即无论合同中是否存在留置权条款,均不影响其存在,只不过与中国的民事留置权相比,其留置债权范围很窄;另一种是由“contract”进行约定,我们通常称之为约定留置权,约定留置权的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权力效力严格限定于合同的明确约定。与我国民法中的留置权不同的是,英国普通法下的留置权仅仅让权利人享有继续占有货物的一次效力,不享有转卖货物的二次效力。

一、当前航次租船下行使留置权的困境

在航次租船实务中,涉及到很多不同种类的费用问题,例如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平舱费等等。首先,这些费用由谁来承担,在不同的航次租船格式合同中,有不同的规定。其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中有时约定不明,用词模糊,例如WWD、CQD,容易产生滞期费上的争议。再次,有些国家和地区并不承认某种货物的留置,使得船东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在实际情况下,有时因卸货港仓储能力有限,若仍坚持对货物进行留置,那么船舶将长期等待在锚地,不能靠泊卸货,影响船舶的下一个航次的开航。此外,船东还常常陷入因错误行使货物留置权而产生法律责任。因此,船东在未取得上述各项费用时,该如何有效的行使留置权使得自己的债权得到保障。

二、航次租船合同下行使留置权的依据

(一)根据提单产生的留置权

航次租船下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一经转让后,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提单中的约定。此处的主要争议在于在租船合同下签发了提单,随着提单的转让,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成了货物所有权人,因为出租人不能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货物主张留置权,那么是否意味着船东丧失了对货物的留置权。能否留置第三人的货物一直以来是理论界所质疑的一个问题。实践中,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所有权必须归债务人所有。但笔者认为,如果坚持认为出租人只能对债务人所有的货物行使留置权,那么这项留置权制度的意义就会大大减小,同时也违背了双方利益平衡原则,所以承运人可以留置第三人的货物。

(二)根据租船合同产生的留置权

在租船市场上,通常租船交易都是通过租船经纪人(chartering broker)来签订合同,因为经纪人的介入一方面加快租约的订立过程,另一方面也节约了租约的订立成本。由于现在Fixture note中除了约定主要条款外,其他约定都采用“others subject to(as per)a standard form or a certain charterparty”,加上租约条款并入提单,所以通常情况下承运人依据某个标准合同文本中的留置权条款来行使留置权。但是因当事人选择的标准合同格式的不同,留置权的规定也会有所差异。

三、比较GENCON76与GENCON94中的留置权条款

(一)GENCON94 增加了留置标的

GENCON76 的留置对象只有货物,而94在此基础上增添了“sub-freight payable in respect of cargo”。但是,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sub-freight”不包括转租租金sub-hire。虽然在程租下转租的情况比期租少得多,但是这一扩大更加有效地保护了船方利益。当然,船方在留置转租运费时,我们要考虑留置sub-freight的可能性,因为通常情况下,船东行使这一权利是很难的,比如最常见的sub-freight已经支付给承租人或者分承租人不配合船东。但是,针对分租约的滞期费是否可以留置的问题,GENCON94中没有规定,如果船东可以留置分租约下的滞期费,那么船东的债权就可以得到更大的维护。所以,站在船东的角度,船东可以以附加条款(additional clauses)的形式在租约中明确一下。

(二)GENCON94扩大了留置原因

GENCON94删除了GENCON76中规定了运费、亏舱费、滞期费、滞留损失这四项,的最后一项。同时,又增加了“claims for damage and all other amounts due under the C/P”和“Costs of recovering same”。前者囊括了所有航次租船下可能产生的,承租人应付给承运人的费用,后者主要指的是仓储费等为行使留置权而支出的费用。

(三)GENCON94不再涉及责任终止条款(Cesser clause)

责任终止条款是指一旦货物装船,除运费、亏舱费和在装港产生的滞期费,以及合同约定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责任外,承租人的责任即告终止,承租人对于在卸货港产生的滞期费、延滞损失等,不承担责任。所以,若使用GENCON94,这种隐含的责任终止条款就失效了,船东仍然享有留置货物的权利。GENCON94要删除这个条款的主要原因在于在CIF/CFR下承租人对卸港无法控制,所以通过该条款终止自己责任,但这样就会使船东很难行使留置权。因为对于提单持有人来说这一条款是没有拘束力的,除非提单中订有并入条款使得租约并入提单。此外即使提单中并入了租约条款,也存在该留置权在理论上是否合法,实践中是否可行的疑问,不能保证留置权的实现。最后还要附上无法行使留置权的举证责任,难于向承租人追偿,所以承租人的责任不能终止。这也是船东采用GENCON94格式的重要因素。

综上,相比GENCON76而言,GENCON94为确保船东有效的行使留置权,从而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也可以看出,随着时代的不同,航运界的发展,航次租船下出租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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