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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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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26

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4)国家法、宪法论论文(1)

(三)政治权力限制与反限制的悖论前面对于新兴国家的有关宪政实施方面的局限性的讨论,绝不意味着诸如此类的“反宪法规则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只是在新兴国家才有的独特或奇异的现象,而在发达的宪政国家根本就不会发生这类“反宪法规则的决定”。事实上,即使在宪政发达国家同样也会存在这类现象,只不过由于发达国家的“反宪法规则的决定”并非是出于这些社会和国家的宪政实施的历史的和社会环境的局限,而是部分地出于政治权力限制与反限制的悖论,源于宪政自身内在相关的政治权力的限制与反限制的悖论,是政治权力运作中可选择的调节机制。

在任何宪政体制下,政治权力行使中偶然出现“红杏出墙”的现象,实在难以避免。 从更一般的意义上来说,宪法的修改、补充和发展存在着其他的,有些更为重要的渠道和途径。

事实上,说到底,宪法除了作为基本制度和基本正义观念的价值外,只不过是整个社会和国家的一个调节器和控制器,尽管是极其重要的调节器和控制器。一个不容置疑和辩驳的事实是:宪法在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性工具。

工具性价值和功能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和功能之一,尽管宪法同时也具备其他的价值和功能,例如教育的,甚至是信仰上的价值和功能。而社会和国家是由压倒一切社会的集团和力量的占有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和力量所控制的。

因而宪法往往成为在政治上占有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手中的治国安邦的重要政治和法律工具,尽管占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有些是真诚利用和使用宪法工具,而有些则假以宪法的名义而行本政治集团私利之实。不管怎样,至关重要的是,宪法已经成为所有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集团手中可资利用的政治和法律工具,宪法也被证明能为所有的政治体制所利用,不管是民主的、还是非民主的,甚至是极权的。

了解和认识宪法的这一政治工具的价值和职能,以及它与占统治地位的政治集团和力量的从属关系至关重要,这不仅可以使人们破除对宪法种种迷信或神话,使我们对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保持一份清醒的认识;而且还有助于我们丰富对宪法本质、对宪法实施的机制以及对宪法监督的方式的认识;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在本质上是一场征服敌人,夺取政权,巩固政权的斗争,许多时候都演化成为你死我活的战斗,尽管在一场政治战斗中常常以妥协而结束。不仅在政治斗争过程中的双方或各方,而且得到胜利的一方,都容不得任何规范包括宪法规范的约束。

本质说来,任何宪法和法律都构成对占统治地位的政权集团和力量的约束。宪法和法律越精密,执行的越严谨,对统治者的约束越紧密。

而民主政治和宪法理论的一个恒久不变的悖论,恰恰就是社会和国家的统治者越是不想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宪法和法律内在的无形的力量越是要对统治者加紧约束;反之也是一样,宪法和法律越是要加紧对统治者加以约束,统治者越是希望并设法利用自己的政治优势和掌握在手中的决策机制来摆脱或减轻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反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效力问题”就因此而引起。

(四) 强国论和决策论影响下的政治权力运作在西方法律学、政治学和宪法学的研究中,除了占主流地位的个人自由主义的法律学、政治学和立宪主义之外,还相应发展出与之密切联系而又判然有别的权力法律学、权力政治学和权力立宪主义的思潮。反(法律、政治、宪法)规则的决定的法律效力的提出和阐释,就是这一思潮引出的相应的成果,以及重要的理论特色之一。

自18世纪以来,美国和西欧那种以成文宪法形式所确立的宪政体制,是建立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之上的。其中最重要的观点,就是将国家和社会分离对待的二元论。

在社会方面:认为个人自由本于天赋,在原则上是无限的。自由的个人不应该受其他人的统治,而只能受理性的统治。

理性最终会引导人们明白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的限度,教导他们适应社会的需要以及关照与他具有同等社会地位的其他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了避免个人相互间在争斗中同归于尽,全体社会成员便同意订立社会契约,把个人自由和权利共同托付给一个管理公共事务的政府,于是社会和国家权力便予以建立。

不过,国家的主权仍然掌握在人民自己的手中,这就是“主权在民”的理论的由来。在自由主义的观点中,国家权力的存在是消极的存在,即不允许它侵害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制定和实施的根本宗旨,就是要对国家权力加以限制,首要的是在体制上把国家权力分解成各个(通常是三个)不同的职能部门,确立它们的基本权能,然后使之相互制约并保持平衡。自由立宪主义认为这可以有效地防止政府变得权力过于集中和专制。

除此而外,自由立宪主义还发展出一套完整的“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机制,政府要“根据法律”或“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统治。要求政府的每项决策和行为都要合乎法律的规范要求。

而法律是通过人民选举的代议机关所制定的,因而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这样,“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的最终目标还是集中在保护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会受国家权力即政府的侵害,这就是自由立宪主义的基本宗旨和主要内容。

表面看来,该学说是为了建构“强个人,弱政府”或“重自由,轻国家”的社会和政治格局,然而在不经意间,这种自由立宪主义却陷入了一个难以冲破的悖论怪圈,即“弱政府”或“有效政府”理念恰恰是建立在“强政府”或“国家权力无限”的“强权国”的现实之上的,按照西方政治哲学的教导,国家权力如同孟德斯鸠所描绘的那样,人性卑鄙,有权必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3]不过,在对待这种强大的、容易受到滥用的国家权力的态度上,在政治哲学和立宪主义方面,至少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分野。在一方,就是上述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或立宪主义,他们以消极的态度,通过政治上的精心设计来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而另一方,则是反其道而用之,主张顺其自然,既然国家权力是强大的,就承认和尊重这个现实,约束和限制它不仅做不到,也是无益的,倒是可以在这个现实基础上另辟蹊径加以引导。

于是“强国论”、“决策论”等理论便应运而生。尽管如此,这两种理论流派并不是水火不容的,有些政治哲学家和立宪主义者则从中开展沟通并作出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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