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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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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6-02-19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

[摘要]作为我国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法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源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即秉持科学与价值相统一的原则。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中的指导地位,一是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贯彻到政法工作中去,将之作为行动指南和最为根本的工作方法;二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上层建筑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将之作为协调利益分歧、处理现实难题的思想导向;三是积极探索并充分借鉴马克思主义中与法学相关的其他思想资源,借此拓展政法工作的新思路和新理论。强调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工作的指导在当今时代显得格外重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境外敌对势力不但没有放弃对我国意识形态颠覆的企图,反而将政法领域作为其实施“西化”的重要突破口,只有牢牢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中的指导地位,我们才能有力地回击并挫败境外敌对势力的这一图谋,并确保我国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真理原则;价值原则;政法工作

《中国共产党章程》开篇提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我们党也正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并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领导人民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我们才能取得这些伟大成就。

一个更加突出的现象在于,当前政法领域已经日益成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实施“西化”战略的重要突破口。西方国家不断借口人权干涉我国内政,不断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攻击,并试图借推动司法改革之机动摇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地位。他们紧紧抓住司法个案,大肆炒作,无限放大,要求我们改变、放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国内有的人也认为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最完善的,可以照抄照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政治思想、价值判断等领域的指导,认清资本主义政法理论的实质,坚定走中国特色的政法工作道路。

面对上述挑战,只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才能保证政法事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国家安全、政权稳定,确保社会长治久安和人民利益切实得到维护。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不断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基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永葆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郑 州 轻 工 业 学 院 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2015年第6期张常红,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二、为何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我们之所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因为马克思主义是坚持科学原则与价值原则相统一的科学理论。

1.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辩证关系

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人类两项基本活动,而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到:“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3]这里所谓的 “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指的是任何客体或对象的规律,即客观规律;而“内在的尺度”指的是主体的目的、需要。 真理是标志主观同客观相符合的哲学范畴,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所谓真理原则,也叫科学原则,指的就是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来认识世界,并按照客观规律来改造世界。真理原则体现了人们实践活动的客体性原则、条件性原则、统一性原则(不同的主体从不同的目的出发从事的不同活动,都要遵循同一客观规律)。价值是事物(既包括物质现象也包括精神现象)对人的需要而言的某种有用性,亦即对个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和活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所谓价值原则,指的就是人类总是按照自己的尺度和需要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使世界适合人的生存和发展。价值原则体现了人们实践活动的主体性原则、目的性原则、多样性原则(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价值需要和同客体的价值关系)。

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作为贯穿于同一人类活动的两个尺度和准则,是相互补充的。价值原则若失去真理原则的指导,就等于脱离了正确的轨道;而真理原则若失去了价值原则的规范,则就会成为没有意义的原则。其次,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相互贯通、相互引导。价值原则离不开真理原则的指导,真理原则也离不开价值原则的推动。在实践中,人们总是不断从真理走向价值,从价值走向真理,对真理的认识总是有助于人的价值的实现,同时也会提出新的价值要求;反过来,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又总是推动着人们对真理的追求。最后,真理与价值的检验标准也是共同的,这二者都将实践作为自身合理与否的检验标准。

2.马克思主义科学性的具体表现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给出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作出的历史选择。我们之所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在革命和建设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个又一个胜利。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指导我们取得这些成就,从根本上来看,就在于其坚持了真理原则与价值原则的统一。而真理与科学同义,是一枚钱币的两面。

首先,马克思主义是完整开放的科学体系。列宁曾经指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理论。”[4]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也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科学真理,它是不怕批评的。”[5]邓小平同志在南巡讲话中曾经说过:“我坚信,世界上赞成马克思主义的人会多起来的,因为马克思主义是科学。”[6]马克思和恩格斯吸收了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并吸收了当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发展的思想精华,尤其是在批判地继承、吸收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英国和法国空想社会主义的合理成分,以及在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科学总结工人阶级斗争实践经验基础之上,对资本主义时代发展提出的理论课题作出了科学回答,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秘密和它必将为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替代的客观规律,阐明了无产阶级获得彻底解放的历史条件和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这些努力和贡献不但使社会主义由“空想”变为“科学”,而且使得马克思主义成为一门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体系。

其次,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原则充分体现在其致力于实现以劳动人民为主体的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政治立场。马克思在少年时期就立志献身于为人类服务的伟大事业,他在中学毕业作文《青年在选择职业时的考虑》中写道:“在选择职业时,我们应该遵循的主要指针是人类的幸福和我们自身的完美”,“如果我们选择了最能为人类而工作的职业,那么重担就不会把我们压倒,因为这是为大家作出的牺牲;那时我们所享受的就不是可怜的、有限的、自私的乐趣,我们的幸福将属于千百万人。”[7]青年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就从法学角度为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一无所有的贫苦群众进行了辩护。

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原则首先体现在其阶级性上。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致力于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马克思主义既诞生于工人阶级运动的实践中,也为工人阶级运动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共产党宣言》最集中地体现了这一点。在《宣言》结尾,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呼吁“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8],以争取自身的解放。列宁在《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中说道:“马克思的哲学是完备的哲学唯物主义,它把伟大的认识工具给了人类,特别是给了工人阶级”[9]311,“只有马克思的哲学唯物主义,才给无产阶级指明了如何摆脱一切被压迫阶级至今深受其害的精神奴役的出路,只有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才阐明了无产阶级在整个资本主义制度中的真正地位”[9]314。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性的强调和凸显。

三、如何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1.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中的指导地位,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而不能教条式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奉为圭臬。1916年列宁在致伊・费・阿尔曼德的信中谈到应如何正确地理解、对待马克思主义时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精神,它的整个体系,要求人们对每一个原理都要历史地、都要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都要同具体的历史经验联系起来加以考察[9]785。这句话至今对我们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领域的指导地位,必须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有一个清晰的理解,而不能泛泛而谈,说一些空话、套话。马克思主义对政法实际工作的指导是分层次的,既有世界观、方法论层面的指导,也有具体问题、具体工作层面上的指导。

其次,由于政法工作在实践和理论上同马克思主义上层建筑理论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因此,在政法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上层建筑理论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不同于过去一切法学和当代西方法学的法律思想体系。付子堂[27]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与形形色色的唯心主义法律观相对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其核心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法律与上层建筑其他部分交互作用的根本原理,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第二个层次是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学根本不同的代表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即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法律起源论、法律本质论、法律职能论、法律价值论、法的运动规律论、法制工程论等,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干;第三个层次是马克思主义的部门法思想,包括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婚姻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马克思在大学时期学的专业是法律,在早期也写过诸如《评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关于出版自由》《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文章,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生前并没有写过专门阐述法的一般理论问题的系统著作,他们的法律思想散见于大量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常常同他们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思想交织在一起。”[28]因此,这就需要我们深入阅读研究原著,挖掘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

最后,政法领域不仅仅与法学相关,还涉及到其他领域和学科,因此在政法领域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必须积极探索马克思主义其他方面的思想对政法工作的积极影响,不断开拓政法工作的新理论和新思路,以推进我国政法工作健康发展。例如,经济法学不仅仅是法学,还与经济学关系密切;马克思主义的意识观可以与犯罪构成原理尤其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联系起来;通过马克思主义美学教育可以开拓加强人民警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新视域,使公安干警更加准确地确定人生价值坐标,人民警察将愈益鲜明地表现出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和精神魅力。[29]

[参考文献]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74.

[4]列宁.列宁全集:第26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274.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9.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7.

[9]列宁.列宁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1]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

[12]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31.

[16]列宁.列宁选集:第1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5.

[2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C].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23]陈家超.什么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J].学习月刊,2004(5):8.

[24]陈先达.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指导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J].高校理论战线,2002(5):9.

[25]曾狄.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基本内容――兼论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5):151.

[26]习近平.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J].求是,2010(7):17.

[27]付子堂.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49.

[28]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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