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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斗活动归于体育范畴的逻辑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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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4-11

角斗活动归于体育范畴的逻辑悖论

【摘 要】角斗活动起始作为伊特鲁里亚人(Etruscans)的祭祀习俗,在古罗马时期登峰造极。学术界众学者将角斗活动归列于体育范畴,少数学者立场不同,但并未做详细研究。基于对角斗活动非体育研究的空白,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等方法,立足体育游戏“自由性”的本质属性,从角斗活动的主要参与主体对角斗活动与体育的归属问题进行论证。认为: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_奴隶无人身自由与体育游戏“自由性”的本质属性不能在逻辑上相吻合,进而推定角斗活动非体育。

【关键词】角斗活动;游戏;自由性;体育

1 角斗活动的起源、发展历程及其积极意义

2 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

角斗士,拉丁文gladiator,本意为“剑斗士”。Gladiator源于古罗马军队使用的短剑(gladius),意大利语为gladiatori,意为持短刀格斗者[2]。角斗士的来源主要是奴隶、战犯及死囚。赵岷[3]认为角斗表演的主体是一群特殊奴隶(主要由避免造反起义的战俘、获重罪的奴隶、有角斗天赋或身体健壮的奴隶组成),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角斗实质就是由一些特殊的奴隶构成的社会群体。奴隶,通常指失去人身自由并被他人(通常是奴隶主)任意驱使的,为他们做事的人。奴隶显著特征是没有人身自由,角斗活动只是奴隶在强迫下追求自由的唯一救命稻草,寥寥奴隶会在连胜后成为自由民并获得一份体面的工作,但大多数奴隶只能丧命于角斗活动中。言外之意就是角斗活动并非作为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意指以非看客的形式亲自参与)的奴隶决定生产的,完全是由看客式的举办者决定的。据资料记载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并非奴隶所特有。时过境迁,角斗活动由起初的祭祀活动在战争频发的古罗马被举国推崇,统治阶级需要民众从角斗活动血腥暴力式的杀戮中汲取勇猛之力以便用于沙场。当然对角斗士的奖赏也是阔达的,如丰厚的金钱、高上的地位,更为重要的是战绩良好的奴隶还能成为自由民,自由无非是对奴隶的最高奖赏。对角斗活动胜利者的阔绰,势必会引诱非奴隶者跃跃欲试,所以参加角斗活动也并非奴隶所特有了,其他自由民为了荣誉、金钱而参与到角斗活动中来,但奴隶的主体地位并未改变。刘欣然[4]认为角斗士的主要来源是奴隶、罪犯和战俘,罗马的自由公民也会参与,为寻求刺激和弥补角斗士的不足,女性和未成年人也参与其中,为现实权利和力量罗马皇帝也乐于参与,卡里拉古皇帝首开其端,随后尼禄和康茂德效仿,很明显皇帝参与角斗活动只是一种亲民以维护自身统治的作秀形式。总体来讲,可知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是以奴隶为主、战犯、死囚及自由人为辅的多主体活动,严格意义上来讲分为自由人与非自由人。

3 “游戏性”的体育与角斗活动归属体育的矛盾

什么是体育与体育是什么是完全不同的异质问题,是表现形式与内在实质的问题,体育是什么的外延与内涵远比什么是体育宽泛的多。正如我们可以说打篮球是体育(这里主要指非体能表演类),而不能说体育就是打篮球。关于体育概念的定义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无论是目的论、行为论等定义方式都或多或少的存在盲点,体育不能离开绝对的运动这一马克思真理决定了在定义体育概念的时朴树迷离。此外,体育随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外延,或者说体育根本不可能被定义。虽然体育不能被定义,但体育有其自身所特有的属性,如体育有且只是人的体育的“属人性”属性(体育属人性不是本文论证的论据,不作详细阐述)。体育是一种游戏活动在学术界被普遍认可,本文正是基于体育“游戏性”的相对真理从角斗活动的直接参与主体中探究其与角斗活动相矛盾的内因。体育游戏属于“审美游戏”中的特殊游戏,本质上应该叫“立法游戏”,是一种平等权利条件下的游戏,是一种人类意识到自己权利尊严之后的游戏[5]。于涛通过西方哲学长期存在的“游戏的连续统一体”理论-现代体育都是由play-game-sport不断演进的过程,剖析赫伊津哈、凯洛易、威斯的游戏理论及休茨和迈耶关于play、game、sport的争论,认为体育是在游戏的基础之上发展而来的,自由性处于游戏支配性地位,是游戏娱乐性、时空分离性和秩序性共相得以表现出来的本质属性;在游戏基础之上发展体育,是游戏的一个亚系统,体育活动理应也必须包含这种深层的自由,以及与之相应的快乐反应[6]。游戏属性集大成者众多,也造就了游戏理论众说纷纭。但简析游戏理论的人都知道,无论是赫伊津哈、豪伊金格、凯洛易,还是威斯、胡伊青加等游戏大亨都认可游戏的“自由性”属性,即游戏是一种自由、自愿的行为。同理,只有在直接参与主体自由自愿参与下方可称为体育。关于角斗活动主体“奴隶”无自由上文已论述过,由此论据可知角斗活动并不是体育。此外,我们普遍认为有直接参与主体的人是把某项活动称之为体育的最基本要素,间接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可有可无。体育也是如此,如某一体育活动在观众及一切准备工作就绪,体育活动主体(直接参与者)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参赛,则体育活动不能进行。体育活动的根本条件是自由人直接参与其中,以奴隶作为直接参与主体的角斗活动则完全颠覆了体育活动直接参与主体与间接参与主体的必然和或然,即间接参与主体取代了直接参与主体在体育活动中的决定性地位,显然有悖于体育活动产生的基本条件,这一点也可以证实角斗活动不是体育。自由是相对于经济学意义上的劳动而言的。退一步来讲,从直接参与主体奴隶的角度看,他们所进行的角斗活动属于劳动的一种。这种劳动表面类似当今职业性、体能的表演类体育项目,但当今职业性、体能表演类项目是表演者在自由自愿下签订的一种劳动契约,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角斗活动非当今职业性、表演类体育项目,即非体育。最后需要考虑的是有自由民加入的角斗活动是体育还是非体育呢?很显然是非体育,其因在于体育作为人自由自愿参与的活动,其隐性含义指直接参与者只有在自由自愿参与下,某种活动才能称之为体育,自由性是体育产生的最根本条件。也自由在自由自愿的前提下,比赛结果才有意义,也才能保障体育精神文化的深层次追求,如公平公正,离开自由谈体育就是无稽之谈。奴隶作为角斗活动的主体,自由民的参与只能说明角斗活动一方是自由的,而这种一方自由的显然不能使角斗活动是体育的等式成立。

4 小结

角斗活动尤其是古罗马时期的角斗活动有着重要的历史考古价值。角斗活动与体育有众多的相似之处,但不能将似归于类。在体育定虽争论不休,但说某项活动是体育则必须在逻辑上符合体育的根本属性。对体育历史的研究向来都是智者见智仁者见仁,本文观点的确有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味道,但论据的确有足够的说服力。关于角斗活动非体育的研究至今仍是空白,望本文可以向学富五车的学究们交流学习。

【参考文献】

[2]崔连仲.《世界史.古代史》[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1.

[4]刘欣然.生命行为的存在――体育哲学、历史与文化的线索[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14:98-136.

[6]于涛.体育哲学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9:45-7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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