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17
学生宪法权利与学校自由裁量权
一学校区别于社会。学校具有自己的教育宗旨、教育目的。
在保证维护校园秩序、优化学校学习生活环境方面学校拥有自己的利益。法律赋予学校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学校的教育管理预留一定的伸展空间。
学校的特定情景和自由裁量权也常被学校机构引用作为一种辩护、借口、寻求合法的依据。这种“自由裁量权”的特性主要体现在:
(一)宪法第八修正案(有关严惩)及其程序要注在学校范围内的非适用性。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严酷和非正常惩罚”。
学校实施的带有维持纪律性质的对学生的肉体惩罚是否构成该修正案中的禁止行为,如果对学生的肉体鞭挞是宪法上可以接受的行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程序要求(事先告知、听证机会)是否适用是Ingraham诉Wright(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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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案需要回答的二个问题。法院对这两个问题皆做了否定性的回答。
其出发点和依据便是学校所特有的情景特点和自由裁量权。首先,法院否定了宪法第八修正案有关严惩条款在公立学校范围内的适用性。
其推理是:1.适用该修正案的历史、先例表明,该修正案只适用于刑事犯罪人;2.学校的特定情景决定了没有必要将其适用范围护展到公立学校的传统纪律惩罚措施。一方面,学校的开放性和来自社区的监督会防止学校内的各种滥用;另一方面,普通法的法律制约因素加强了这种保护。
根据普通法的规定,在学生的教育和纪律处分方面,任何超越于合理范围的惩罚措施都会导致民事或刑事上的责任。“既然学校已接受了公共监督,没有理由怀疑它能有效地遏制过极行为。
”其次,法院否定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程序要求(事先告知、听证机会)在学校范围内的适用性。法院承认对学生的肉体惩罚损害了学生受宪法保护的自由权益,因为在惩罚过程中,它限制了学生并使其遭受了相当的身体痛苦。
但法院认为传统的普通法救济已足够提供程序保证,多余的程序要求并无必要。在法官眼里,在决定肉体惩罚是否必需时,学校主管和教师会谨慎从事。
如果惩罚超过了合理限度,他们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害负责,甚至会负刑事责任。“作为宪法上的要求,增加另外的管理上的保证会部分减少那种风险(指侵犯学生权益的风险),但却严重侵入了学校的教育责任领域”。
启用宪法上的程序要求抵不过其“代价”(指损害了学校自主权)。尽管学校的肉体惩罚因学校的自由裁量权逃脱了宪法限制,但法院承认职业界和公众界对这种纪律措施合适与否歧见很大,并且许多人认为剔除这种非文明行为是社会进步的一种标志。
不过,法院不愿扮演催化、干预的角色,坚持认为这种进步应是公众争论的结果。
(二)合法搜查所需怀疑标准的软化。公立学校校方在什么标准下可对学生进行合法搜查是New Jersey诉T.L.O(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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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案的主题。应诉人是新泽西州一所高中的14岁的新生。
因其与同伴在学校盥洗室吸烟违反校规而被一名教师带到校长办公室。面对助理副校长的询问,该生起初否认其吸烟行为。
校方要求打开她的手提包。当打开手提包后,副校长发现了一包烟,并注意到一包常使人联想到大麻的卷烟纸。
校长进而搜查了整个提包,发现了一些大麻、一个烟斗、一些塑料袋、一笔相当数额的钱、欠债学生的清单和两封牵扯到大麻交易的信。应诉人后来在青少年法庭上受到了指控。
法院首先肯定了宪法第四修正案关于不合理搜查条款在校园里的适用性。学校行政人员,同执法人员一样,必须接受宪法的调整。
那种认为学校行政人员和教师以“代理父母”的身份来豁免宪法修正案约束的说法被认为是有悖于法院近代审判原则和实践的。“现在的公立学校官员不仅仅是在行使学 生家长自愿授予的权利,他们在进一步落实公开颁布的教育和纪律政策。
”在解决了适用性问题以后,法院便致力于明确评估学校人员搜查的合法性的标准。法院首先肯定了学生对稳私权的合法预期,同时意识到校方也有维护学校学习环境的合法需求。
为了寻求两方需求的平衡点,法院倾向于对一般的搜查标准做一软化。这种“软化”体现在:1.搜查令的不适用。
要求教师在搜查可疑学生之前首获搜查令会影响到学校纪律程序上的快捷和非正式性。2.怀疑水平的调整。
学校的特殊需求要求一个不太严厉的怀疑标准。通常的刑事搜查所据以的“很可能的理由”(Probable cause)被“合理”(Reasonableness)所替代。
学校人员没有必要据以“很可能的理由”相信被搜查人员已经或正在违反校规。综合各种因素,简单的“合理”怀疑便可使搜查合法化。
看从初始阶段搜查的是否合法化,看搜查的范围是否与当时的情景相匹配。具体言之,在初始阶段,须存在合理的根据相信搜查会产生学生违规的证据;就学生的年龄、性别和违规性质而言,只要该搜查不具有过度的进攻性,其范围是许可的。
“这种标准既不会增加校方在维持秩序方面的负担,也不会默许校方对学生隐私权毫无节制的侵犯”。很明显,在学校利益和学生利益之间,法院采纳了中立立场。
学校的特定情景再一次在法官的思维逻辑中发挥了影响力。基于以上标准,在该案中,校方的搜查被认为是合理的。
因为学校的首次搜查是基于一种合理的怀疑。卷烟纸的发现引发了进一步的合理怀疑(应诉人会持有大麻),由此合法化了进一步的对与毒品有关证据的搜查。
(三)对学生言论自由的控制和导引。有两个历史性案例表达了学校情景的特殊性质在学生的言论自由领域所起的决定作用。Bethel School Dist.No.403诉Fraser(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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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案让人看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条款在未成年人和学校公共场合两个事实面前所做的让步。应诉人(一公立学校学生)在一集会上为提名一同学而发言。
该集会是学校发起的教育项目的一部分,占用了学校课内时间,由600多名14岁左右的学生参加。在发言中,该生使用了性比喻。
台下学生反应复杂,迷茫而尴尬。在发言前,应诉人曾征询过几位老师的意见,其中有两位建议其不要发言。
集会后的第二天早晨,助理校长将应诉人召到办公室,通知他学校认为其因使用不适当语言严重扰乱了教育进程。该生得到了教师对此事的报告复印件,并获得解释机会。
当学生承认其有意意图后,其被告知被停学3天,其名字也从一毕业典礼的发言候选人名单中被删掉了(实际上该生只被停学两天,且其在典礼上发言也如期举行了)。在法院的判决中,法官首先意识到成年人与公立学校未成年人在适用宪法第一修正案上的不同。
同时判决意见认为,在公共场合防止不合适语言是公立学校的教育功能之一。言辞是否合适的决定权在于学校。
除实体上于法有据外,法院认为事情处理的程序上也无瑕疵。法院意识到学校纪律规定不应等同于刑事法令,在维持学校安全和秩序方面,应尊重学校纪律程序上的弹性和师生关系的非正式性。
法院认为,学校禁止淫秽语言的校规以及教师发言前的建议均构成足够的警示。同Fraser案一样,在另一重要案件Hazelwood School Dist诉Kuhimeier(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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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法院也充分考虑了未成年学生这一年龄特性和学校情景的特点。该诉讼是身为高中学生和学校报纸编辑部的成员提起的。
该报纸是学校新闻课的一部分。学校行使编辑控制时删掉了两篇文章,一篇事关学生关于怀孕的体验,另一篇有关离婚对学生的影响。
学校考虑到对怀孕学生的描述,尽管未指名,却从文中可确认出来,并且对性活动和生育控制的描述对未成年学生不妥,另外离婚一文中对父母的抱怨,父母尚没有给予反应的机会,由于时间紧迫,学校遂决定将这两篇文章同其他同一版上的文章一并删去。学生诉称该行为侵犯了其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
法院也同样认为公立学校学生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并不能与其他情形下的成人相提并论。学校无须容忍与基本的教育宗旨相左的学生言论。
法院同时认为学校报纸不是公开表达的场所,学校可以对学生的言论施加合理的限制。“只要教育者的举措与合法的教育利益合理相关,他们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对学生言论的方式和内容施以编辑控制并不侵犯第一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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