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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中“孝”的现代阐释与传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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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6-14

《论语》中“孝”的现代阐释与传承发展

摘要:黑格尔认为,家庭以“爱”为其规定,具有无限丰富的内容。家庭伦理实体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真理内容,并明确规定了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从黑格尔的家庭伦理实体视角观照孔子《论语》中的“孝”,其作为“仁”的具体实践,作为人的根本,同样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孝在现代社会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其在现实中的践履以真诚的情感为普遍内容,实践方式则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例如,浙江临海市在传统孝道文化框架内设立了民间非营利组织――孝心基金会,建立“居家养老+新乡绅治理”的农村养老“乡治模式”;南京市创建“家属照料型”居家养老新模式,等等。

关键词:黑格尔;伦理实体;孝;爱

一、黑格尔的家庭伦理实体

二、《论语》中“孝”的现代阐释

家庭伦理实体以爱为其规定,爱是一种普遍性的要求。孔子的“孝”也是与爱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也具有普遍性的一面。同时,在家庭伦理实体中具有普遍性的孝爱在具体的生活实践中又因个体的不同、环境的不同而有其多样化的实践方式。难能可贵的是,孔子的“孝”思想已经蕴含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现代意义。

(一)“爱”与“敬”的普遍性

(二)“孝”的实践方式的多样性

“孝”道的普遍性需要爱、需要敬,需要顺从与遵守,但这种普遍性还需要通过具体的实践体现出来,与“仁”的普遍性一样,是具体中的普遍性。这种普遍性与西方抽象的普遍性不同,如牟宗三先生所言:“没有经过超越分解的方式去抽象地反显它,而只在具体清澈精诚恻怛的真实生命中去表现它,因而仁之为普遍的法则不是抽象地悬起来的普遍法则,而是混融于精诚恻怛之真实生命中而为具体的普遍,随着具体生活之曲曲折折而如水银泻地,或如圆珠走盘,遍润一切而不遗的这种具体的普遍。”[8]另一位新儒家刘述先也有类似的评价:“《论语》全书充斥了孔门师弟对于德性体会的相机指点,所着重的是具体的情景,而非抽象的概念性思考。”[9]为行仁之本的孝,其普遍性是具体中的普遍性,不同于黑格尔演绎的抽象的普遍性,可以给我们更多的感受性与贴己性,但它同样渗透着思维的认知活动,具有客观性与合理性。也就是说,家庭以爱为其根本,敬爱父母、孝顺父母是普遍性的要求,但如何在生活中实践“孝”的理念,真实地履行孝的义务,这需要考虑特殊性,考虑个体所处的具体情境以及个体的能力,孝的践行具有多样性。

首先,普遍的“无违”、顺从有特殊性的要求,而不是一味盲从。虽然父母对子女有养育之恩,但特殊情况下如果父母有做得不合理的地方,为人子者应该讲究方法,以婉转的语气进行劝谏,以免陷父母于不义。如果还是劝谏不成,在不违背敬爱的普遍原则下,仍然尊敬父母而不逆,虽然忧伤,却不埋怨:“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论语・里仁》)以黑格尔的观点看,即便如此,仍然有必须坚守的原则,即不违逆父母而做的事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他人生命之上。如,对亲亲相隐的看法。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孔子认为儿子替父亲隐瞒才是正直的,这固然体现了一种自然之爱、人情之理,也彰显了中国传统社会家庭主义的亲情主义被看作是最高的价值,是封建宗法等级社会的稳固剂。因此,当父子家人如有犯罪,道德和法律都鼓励或默许他们之间的相互隐瞒和庇护甚至可以代父受刑。但这种私情大于公法的情况,显然与现代社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是相违背的,允许合情不合法的亲亲相隐,可以保障一家人的亲情,但却损害了另一家的亲情,甚至整个社会众多家庭的亲情,从而有碍于现代法治的建设,实现不了人的独立、平等、自由等权利。如果孔子的“直”也是“正直”的话,“仅仅在一般意义上忠实履行义务的‘正直’,还并不是真正的美德。如果不能做到将普遍义务要求特殊化履行,不能在更高价值精神引领下履行义务,这种对于义务的履行还只是为义务而义务,这种美德还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美德。”[5]376

其次,“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里仁》)对父母尽孝须在身边照顾,这是 “孝” 的普遍性的伦理道德原则,但并不是所有不在身边照料的子女都不是孝子、孝女,只要有正当合理的理由,如为了学业等还是可以外出奋斗的,特别是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要学有所得,有出息、有功业,能实现自己的抱负,能光宗耀祖,远游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孔子带着弟子周游列国,为民请命,即是明证。

最后,孔子要求子女在父亲去世后要“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正如前面所言,是为了强调生存经验的重要性以及体现父亲的家长意志,但也只是要求三年不改而已,话中暗含有三年之后如果子女成熟了,有了更多的经验和阅历,如果父道出现了不合理的地方,也是可以对父道进行扬弃的。

(三)“孝”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黑格尔认为,在伦理实体中的个体相对于伦理实体,是偶存对实体的关系,这种偶存性“不仅仅指个体生命本身的有限性与偶然性,亦不仅仅指具体个体活动对于伦理共同体影响的局限性与偶然性,更重要的是指个人存在及其意义都必须从伦理共同体中获得根据。”[5]366即伦理共同体具有历史性、客观性,对个体而言具有先在性,表现在他的出生、成长、劳动等实践活动都离不开伦理共同体。个人在家庭伦理共同体中得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样,家庭伦理共同体也明确规定个体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如积累家庭财产、教育子女、赡养老人等,中国“养儿防老”的观念就是要求权利和义务统一的一种最直接的体现。朱贻庭先生也认为,“孝”本质上是对父子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反映[1]8。孔子认为,父母去世,子女应该守丧三年以尽孝道,因为父母呕心沥血哺育三年自己才能脱离父母之怀,这是以时间作为对父母的一种报恩的衡量标准。事实上,孔子的这种对孝的主张也蕴含着孝是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思想。

子张曰:“《书》云:‘高宗谅阴,三年不言。’何谓也?”子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已以听于冢宰三年。”(《论语・宪问》)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曰:“安。”“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故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论语・阳货》) 宰我认为三年丁忧太久,对礼会生疏、对音乐会忘记,认为守丧一年就可以了。孔子抨击宰我的想法,认为宰我不仁,因为子女从父母获得的,父母应该得到相应的回报,尽管不是对等的对待,也不可能是完全相平等的对待。从孔子的字里行间,我们可以看出孔子对内在情感的重视,以心理情感作为孝的最终依据。朱贻庭先生也认为,“三年守丧”这传统礼制,“以子有父母三年之怀爱为根据的,因而是子爱亲之心(仁)的自然且自觉的要求,既合情又合理。”“‘仁’是‘礼’的心理基础,没有‘仁’这一发自内心的道德意识,就不能遵守礼制。”[1]43也就是说,礼这种形式承载着爱亲这一情感的内容,这是他要求守丧三年的原因所在,尽管“三年”大概是沿袭远古氏族传统“礼制”,没有理性的依据、解释[7]305。但在另一方面,孔子的这段关于孝的言论也给后人进行改造打开了大门,即认为如果心安了也可以缩短守丧时间。事实证明,只要对父母有真诚的爱,“孝”的实践方式是可以多样的,而且可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增添更多丰富的内容。

三、“孝” 的现代价值与传承发展

孝对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稳定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家和万事兴”。尤其在古代的宗法社会,忠君与否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是否孝顺,选拔人才的标准也是看其是否孝顺。“孝慈,则忠”(《论语・为政》),李泽厚认为这“是基于小农业血缘家庭作为社会细胞结构之上的生活规范,发展而为此儒家之伦理政治,其中所含之‘温情脉脉’,今日只个体完善的宗教性私德的意义,而非以契约性和理性主义为特征的社会性公德所必需了。但前者对后者又仍可起某种‘范导’作用。”[7]49“孝”对社会公德能起范导作用主要是因为其中的爱,能真心实意地爱父母,就能将心比心、推己及人地爱他人的父母、尊重别人,没有爱的外在约束是难以使人形成社会公德的。道德,更多的是一种自律,自律来自于对人类的爱,对他人的爱,甚至对动物、植物的爱。故孝爱在现代社会仍具有社会、国家不可替代的作用,以爱为规定的特质仍然是我们生命个体的出发点和归宿地,是我们休息的港湾和精神的加油站,是我们调节身心和谐的一个处所,只要存在着家庭,孝爱就是家庭伦理共同体明确规定的必然之则。我们要建立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首要的就是家庭和谐,而传统优秀文化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由己及人的同心圆式的伦理道德模式由于符合人性,可以给当代人以借鉴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 民主 文明 和谐;自由 平等 公正 法治;爱国 敬业 诚信 友善”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去倡导,也符合人性发展的思路。

在市场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背景下,在个体日益追求民主化、主体化、独立化而又面临物质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冲击的当下,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需要从国家层面和个体层面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家庭的和谐、稳定,使老有所养、所医、所乐。如,对于个体来说,“孝”的践履方式需要多样化和具体化。这是因为,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交通的便利,家庭成员的活动范围不再局限于一家、一村、一县、一省、一国之内;另一方面,在现代民主社会,每个人都有理性、自由,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道德价值观,因而对于父母的孝也就具有多种不同的表现方式。首先,父母是自由能动的主体,尽孝要考虑父母的不同需要。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可以给我们有益的启示,在父母最需要物质的帮助时,首要的就是提供经济上的支持,给钱是最好的方式;父母在又必须远游才能有更大的发展时,事业发展顺利、生活如意也是对他们的一种尽孝;可以出资给父母旅游,或让他们参加公共活动;可以给他们购置软硬件设施都完备舒适的的房子,房子可以是买与自己所住的同一个小区,不同住一屋檐下,既可以方便照料,又可以享受小家庭的自由与乐趣;可以保持传统的尽孝方式,和父母住在一起,亲自服侍他们,与父母享受三世同堂、四世同堂的乐趣;如果父母生病不能在身边照料,则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请保姆、医护人员或社区人员照顾,但如果老人期望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与子女共度,这就需要排除各种阻碍因素回家陪伴父母,子女应该在父母的有生之年尽孝,否则出现“子欲养而亲不在”的情况,悔之晚矣;父母都有退休金,没有经济负担的,需要的只是子女的精神安慰,只是子女“常回家看看”,那就常回家看看,帮父母捶捶背、洗洗碗、唠叨家常。

参考文献:

[2][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119.

[4][美]A.麦金太尔.追寻美德[M].宁继杰,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1.

[5]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7]李泽厚.论语今读[M].天津: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

[9]郑家栋.儒家思想与现代化――刘述先新儒学论著辑要[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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