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
翻新时间:2022-10-11
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
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 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 保险信托 更新:2006-4-5 阅读: 精神损害可保性探析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及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越来越多。如轰动一时的贾国宇人身伤害赔偿案,获赔10万元,开了我国精神赔偿的先河,赔偿额高达数十万元的案件随之陆续耳闻,国外的同类赔偿更有高达上亿元的天文数字。于是,有人提出,能否由保险公司对精神损害加以承保,用经济的手段来转嫁风险,从而既保护了被损害人的正当利益,又能减轻损害人的经济和精神负担。那么,精神损害是可保风险吗?
衡量某种风险是否可保,主要看它是否符合以下四条标准:
(一)风险为纯粹风险,即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精神损害不可能使任何人获利,满足这一条是不言而喻的。
(三)风险的发生是可测定的。尽管每件具体的精神损害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如何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但其总体损失概率我们却可以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方法等科学的手段予以测定。事实上,在国外,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早已成为可保标的,人们可以根据需要自由投保,用经济而非法律的手段来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正是因为保险具有如此强有力的补偿功能,才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家庭的保护伞”。所以我们完全可以比照国外相似险种的设置,通过保险精算测定出精神损害发生的概率,使之可保化。
总之,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开展精神损害赔偿保险都有其现实可行性,而且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在精算充分的前提条件下,保险公司若能适时推出这一险种,相信应当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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