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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指导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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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28

法学指导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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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

1)唐朝刑讯对两类人禁止:1,特权阶层2,老幼废疾

2)唐六典第一次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3)翻异别勘制度:1,否认口供2,指定重审

4)明朝会审制度:

1,圆审(九卿会审):六部尚书、通政史司、左都御史、大理寺卿

2,朝审:英宗命每年霜降以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会审重案囚犯

3,大审:太监会审(五年)

5)清朝会审制度:

1,秋审:针对全国上报的斩、绞监侯案件

2,朝审: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的斩、绞监侯案件

3,热审:京师的笞杖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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