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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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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7

中国传统文化与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困境

都说晚清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这个变局的画面,无非是东方宗法专制国家向 现代 社会 转型特别艰辛的记录。为什么这样的局面恰恰在 中国 出现?

历史 是斩不断的链条。晚清乃至近代中国社会转型如此曲折,根源应该从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的基本特点中去寻找。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中国传统社会

中国传统文化是个庞大的有机体,可以从多方面去解读;加上解读者视角和认识的差异,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乃正常现象。愚见以为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陈寅恪关于中国传统文化的见解很值得注意。概括起来有这么几个要点:

1.中国文化可分为制度层面和非制度层面。“自晋至今,言中国之思想,可以儒释道三教代表之……故两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 影响 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 法律 公私生活之方面;而关于学说思想之方面,或转有不如佛道两教者。”

2.以儒学三纲六纪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已经具体化为社会制度。“吾中国文化之定义,具于《白虎通》三纲六纪之说,其意义为抽象理想最高之境……其所依托以表现者,实为有形之社会制度,而经济制度尤其最要者。”

3.中国文化即使吸收外来文化也坚持固有框架,在吸收改造外来学说融为一家之说后,即显现排外的本质。“是以佛教学说能于吾国思想史上发生久长之影响者,皆经国人吸收改造之过程。其忠实输入不改本来面目者,若玄奘唯识之学……而卒归于消沉歇绝。”而吸收外来思想经过改造后存活下来的思想,“则坚持夷夏之论,以排斥外来之教义。”

4.中国的制度文化已经不可救疗。“故所依托者不变易,则依托者亦得因以保存……自道光之季,迄乎今日,社会经济之制度,以外族之侵迫,致剧疾之变迁,纲纪之说,无所凭依,不待外来学说之掊击,而已消沉沦丧于不知觉之间,虽有人焉,强聒而力持,亦终归于不可救疗之局。” 明末清初以来制度文化落后,没有足够的自我更新能力,从而无法认真吸收人类先进文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步履维艰的主要原因。综观世界历史,可以肯定这么两点经验事实:

1.现代化的基本框架,如市场经济和公民自由权利及其保障制度(民主政治、法治等等)是普世性的。必须重视各国文化传统和社会的差异,但其影响通常只涉及这些普世原则实施的步骤和形式,而不是否定这些原则本身。

2.传统社会向现代转型,关键在公民自由及其生长状况。各国的中世纪都是黑暗的,但黑暗中有没有能够让公民自由逐步生长的亮点,对日后历史的发展影响极大。

所谓社会缺少自我更新能力,指的就是这类生长点很弱乃至缺位。

(二) 经济 自由被剥夺的严重后果

从传统 社会 向 现代 社会转型,主要推动力量是商人及其代表的强大的市场经济。这要有明确的私有产权制度和足够的经济自由。 中国 的制度文化或社会制度的致命伤,恰恰是私有产权保障不足并缺乏经济自由。

传统中国盛行在三纲笼罩下的家族财产所有制,《唐律》明文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大清律》唯一的差别是刑罚改为“杖一百”。 如果说这不利于独立的个人的 发展 ,尚有变通的可能外,更严重的是中国的君权至高无上,不受任何实实在在的约束。因触怒君王而籍没臣民财产的记录史不绝书;各级政府特别是君主可以肆意干预民间的经济活动。要是说前者牵涉面还较小的话,后者对国民的经济自由的束缚则随处可见, 影响 特别巨大。特别是对社会转型至关重要的工商活动,动辄禁止,处处制肘,救治的难度和代价之巨,均是人类史上所罕见。

贸易牟利,实质是谋求更好的生活。贸易的先决条件是个人的自主和自由意志,是不同氏族、民族的各色人等交流和居住的自由。支持还是压制这种本能,对民族和地区的面貌至关重要。不幸,虽然中国历代的商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但中国人的这种本能长期受尽压制,有三道枷锁紧紧桎梏着他们的手脚。

第一道是思想上的枷锁:从“何必曰利”、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圣贤教导,到“存天理,灭人欲”的 理学 信条,求利成了小人卑鄙的标记。既然商人是孜孜求利的标本,并把商业看成伤害而不是带动农业发展的驱动力,因而危及社会的稳定,抑商重农顺理成章成为历代皇朝朝野的共识和施政准则。于是,“何必曰利”不但是圣贤的教导,而且是施政的基本原则,谁敢触及,往往要倒大霉。

第二道枷锁是动辄禁止海上乃至边境贸易。光是思想无法窒息本能,当思想成了权力的工具,生机就会摧残殆尽。沿海居民冀图从海上贸易中讨生活,无非是谋求提高生活水平。可是,历代中国政府往往不是因势利导这种无法遏制的本性,发展海外贸易,而陈陈相因采用很不合适的基本国策:稍有风吹草动就禁海锁国。远的不说,元明清三代禁止海上和边境贸易的敕令都屡见不鲜。 朱元璋当了皇帝,建立大明帝国,频频颁布“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禁民入海捕鱼”乃至“禁民间用番香、番货”等等荒唐至极的禁令。到嘉靖年代(1522-1566),即西方正在海上锐意进取的时候,竟然蛮横地规定:“查海船但双桅者,即捕之,所载即非番物,俱发戍边卫。”

第三道枷锁是官府的管制和垄断。各朝都有不禁海的时候,可是即使不禁海了,也建立起由官府控制甚至垄断海外贸易的制度,加上种种千奇百怪的限制,使民间资本无法顺利发展。尽管此类具体的制度和运作方式各朝有所不同,但控制外贸、扶植官商、遏制私商的基本指导思想却根深蒂固。

与上述情况相适应,形成两个奇特的外贸制度:

1.朝贡贸易。这是唐代以来逐步形成的贸易制度。史家们早就指出,藩属国到中国朝贡,很大程度上是贸易行为。跟随贡使入贡的商人,带着大量货物,寻求贸易机会。可是,这种贸易是很不自由的。首先是不能随时来,除了朝鲜、越南等关系特别密切的国家可以一年一贡外,多数国家只能三年、五年乃至十年朝贡一次。其次,所带货物也不能随意与商人交易。明太祖洪武二年规定:“朝贡附至番货欲与中国贸易者,官抽六分,给价偿之,仍免其税。” 这是有代表性的规定。60%要交给官府收购,贸易场所也有严格限制。尽管有些国家不遵守贡期,甚至岁岁入贡,但已属违规行为。

2.官府严格控制下的市舶贸易。唐代在广州设立市舶使,管理海外贸易。后来宋元明三朝,相继在指定的港口设立的市舶司,对外贸实行全面控制,并直接隶属于朝廷。奇特之处在它不但是管理机构,而且直接买卖商品或经营对外贸易。例如,元世祖至元二十一年(1284),在杭州、泉州设置了市舶都转运司,其运作方式是:“官自具船,给本,选人入番贸易诸货。其所获之息,以十分为率,官取其七,所易人得其三。凡权势之家,皆不得入番为贾。犯者罪之,仍籍其家产之半。其诸番客旅,就官船买卖者,依例抽之。”

大清帝国建立后,指导思想和制度均与前朝一脉相承。

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海船除给有执照许令出洋外,若官民人等擅造两桅以上大船,将违禁货物出洋贩卖番国,并潜通海賊,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或造成大船,图利卖与番国;或将大船赁与出洋之人,分取番人货物者,皆交刑部分别治罪。” 潜通海賊,劫掠良民,当然应该治理;但连同造大船或将大船租赁和卖与出洋之人或外国人,都要治罪,那就十分离奇了;而所谓贩卖违禁货物的规定则往往很不合理的。

康熙七年(1668),玄烨亲政后的第二年,规定:“外国人货物非贡期不准贸易。” 先是以郑成功占据 台湾 为藉口,严禁海上贸易; 1683年施琅率军收复台湾,1684年开海禁,但是限制还是很多。虽然不再设立市舶司,但官方的控制并为放松,如在广州,外贸一开始就由半官半民的十三行商人垄断经营。稍后,海上贸易有所发展,紧箍咒随即念起来。

看看17

1

6、1717年间康熙皇帝的一些措施吧:

1.禁止往南洋、吕宋等处贸易。

2.他南巡到苏州,了解到“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其余卖在海外,赍银而归。”仅苏州一个港口每年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几百条船卖给外国人,这样的天大好事,竟被这位皇帝看成“不可不加意防范”的大祸根。于是,下令出海者“每日食米人各一升”,不准多带;“如将船卖与外国者,造船与卖船之人皆立斩。所去之人留在外国,将知情同去之人枷号三月……行文外国,将留下之人令其解回处斩”!而早在1694年,这位皇帝已经下令禁止商人在外国造船了。

2.“禁止澳门夷商领内地人偷往别国贸易。”

此外,海外贸易有严格的地域限制。开禁之初,设立粤海、闽海、浙海、江海四关,至乾隆二十二年(1757)就只剩下广州独口贸易了。与此同时,有很多货物不准出口。武器历来是禁运物资。贩米粮出洋,私贩硝磺,贩卖铁锅、废铁和各种铁器,均属犯法。蚕丝、绸缎也规定一条外国船只能购买多少。 更可怕的是将一些同外国人交往行为泛 政治 化。有时教洋人认识汉字、或介绍国内的一般情况,也成为“泄漏事情”、“私通外国”等可以置之死地的罪名。从明代开始,至鸦片战争后颇长时期,这个局面都没有改变。16世纪末,利瑪窦从澳门到香山,就看到过这样的盖着总督大印的布告:“现在澳门犯罪违法之事所在多有,皆系外国人雇用中国舌人(翻译)所致。此辈舌人教唆洋人,并泄漏我国百姓情况。尤为严重者,现已确悉彼辈竟教唆某些外国教士 学习 中国语言, 研究 中国文字。此类教士已要求在省城定居,俾得建立教堂与私宅。兹特公告,此举有害国家,接纳外国人决非求福之道。上项舌人倘不立即停止所述诸端活动,将严行处死不贷。” “百姓情况”竟然成了不得泄漏的国家机密!这些限制的实质是剥夺中国人的经济自由和其他自由。

这些状况的形成又是源远流长的天朝文化的必然体现。用乾隆爷的话来说是:“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 这不是乾隆爷的发明,明代已经有此说法:“中国之物自足于用,而外国不可无中国之物”!

如此愚昧和专横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

第一.边患频仍。

困扰有明一代的倭寇,很大程度上是错误国策的产物。“倭寇”包括其首领,大都是中国人,很大程度上就是禁止海上贸易或准许贸易的年代贪官需索无厌和办事不公制造出来的。 而在清代,好些沿海居民堕落为海盗,或成了外国侵略者的雇佣军(如英法联军入侵北京,就有不少中国雇佣军随行),也与经济自由被剥夺后生计困难有很大关系。

第二.把中国孤立于人类文明进步的大潮之外,同时丧失了既有的优势。 以郑和下西洋为例,15世纪有这样的对外交流的壮举当然值得中国人引以为傲。但与哥伦布发现新大陆比较一下,两种制度的差别轩轾立见。 再看看船队规模:哥伦布第一次航行仅有三艘轻帆船;其中最大的长度不到17米,宽只有六米。此后,他又三次到达美洲,最大一次由17条船组成的船队,人数约为1200人。最后一次航行是1502年4月3日开航,花了21天到达古巴,船队由四艘轻帆船组成。而郑和第一次下西洋带领士卒二万七千八百余人,长四十四丈(约138米)、广十八丈者(约56米)的宝船六十二艘,加上其它中小船只,共二百余艘。 其他各次情况差不多。其规模之大亦远远超过哥伦布历次远航的船队。

那么,为什么郑和的壮举无法继续,也没有创造一个新世界?

郑和下西洋的目的非常明确。首先是宣扬国威;没有说出口的是寻找仅做了四年皇帝就被明成祖赶下台的惠帝的下落。完全是“政治挂帅”!不过,这样的政治不容易玩。“支费浩繁,库藏为虚” ,是终止下西洋的直接原因。永乐年间,新建和改建了约二千艘海船。这些船只主要用于下西洋。其中每只宝船造价约需

五、六千银两。此外,还要加上各种赏赐品的费用。据说大约花了六百万银两。而直至明中叶时,财政岁支不过三百余万两。如此宣扬国威的收获之一,是朝贡使臣大量涌至。永乐年间,每年来贡的外国使团平均七个。在六下西洋回朝时,竟有十六国遣使臣一千二百人同时来朝!对这些外邦朝贡者,按规矩还要赏赐。明成祖曾说:“朝廷取四夷,当怀之以恩。今后朝贡者,悉以品级赐赍,更加厚不为过也。” 以上还没有 计算 生还者要赏赐;死去的大约一万人则要抚恤。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这些壮举只好中止。为了让后人不再作航海梦,给国家财政增加负担,连归入官方档案的最完整的航海资料也被兵部尚书刘大夏下令烧掉了。 在西方,哥伦布一类探险者,旨在掠夺黄金、白银、香料、土地或其他奇珍异宝。国王和政府的支持,目的也非常明确:这是一笔有利可图的投资。哥伦布为了说服投资者——国王,整整费了八年!但他得到了应有的回报:国王“封他为新发现地方的总督和副王。他将从这些占领地所制造或经营所得黄金、珠宝、香料及其他商品中抽取十分之一归己,并且一概免税。他对一切开往那些占领地的船只有权投资取得八分之一的股份。所有这一切爵位、职位与权利都可以传给他的继承人和后代,世袭罔替。” 对中国人来说,似乎还应补充一句:西班牙国王也没有因为他是意大利热那亚人而加以歧视。马克思说过,200%的利润可以让人甘冒上断头台的风险!这一点也不高尚,但新世界就是这样闯出来的。

再看看西欧的其他情况吧。1215年6月15日,即南宋灭亡前64年,英国以国王的名义公布了《自由大宪章》,其中有一条规定:“除战时与余等敌对之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 后来的英国和其他西欧国王竭力推行重商主义,从全世界寻找金银财富,虽然对进口有很多保护措施,出口是非常自由的。如果150多年后诞生的大明帝国也有这样的贸易自由,倭寇赖于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社会条件不存在了,倭祸不就消弭于无形了吗?通过海上的自由搏击,也许大清帝国建立后,郑和的后继者们仍能建造出继续雄视世界的一流舰队和商船队,中国人相应地具有有同任何国家及其国民自由往来的宽广胸怀和自信,乃至鸦片战争及其后百年苦难或许无由产生!

在这一领域,明清统治者也远远比不上彼得大帝及后来的沙皇。彼得大帝从小与在莫斯科的英国等国的商人来往;在这些商人影响下,他深深懂得:“商业贸易是人的命运的最高主宰者。” 因而竭尽全力鼓励贸易,保护商人利益,改善 交通 运输条件。同中国皇帝禁止海外贸易的蠢行相反,他推行重商主义政策,从贷款等方面给予商人优惠条件,鼓励出口,向各国推销俄国产品。众所周知的开疆拓土,寻找出海口,为此甚至不惜一再发动战争,目的之一也是发展对外贸易。 捆绑思想的锁链

社会 变革的先声是思想变革。可是, 中国 自身没有产生出足以引导传统社会向 现代 转型的启蒙思潮。究其原因在于没有思想自由和为学术而学术的传统。中世纪的西欧同样没有思想自由;宗教裁判所的罪恶罄竹难书。但不应忘记,他们以修道院及修道院和教会所办学校为骨干的 教育 体系保留了一些与中国不同的特点,从而可以从中逐步 发展 出现代教育和现代思想文化;而在中国,这些全都是舶来品。为什么出现这些差别?

第一.对待外来文化的不同态度。

中国人吃大亏的重要原因是固有文化有很强的排他性。中国也吸收外来文化,但是,它有一套自己的框框:已经固化为社会制度的三纲六纪,是绝对不能改变的“道”或“体”。外来文化只能融化在这个大框架下,成为添绿加彩的枝叶。在中国,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是 “严华夷之辨”,只准以华变夷,不准以夷变华;而且“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异族人绝对不可相信!

在这样的思想堡垒阻隔下,17世纪至18世纪初,中国断送了一次吸收西方文化的大好机遇。明末清初,利瑪窦和其他西方传教士——熊三拔、龙华民、艾儒略、汤若望、邓玉函等人,把西方在数学、天文、历算、物理、机械、火炮制造、水利、测量、地理、绘画等领域的成就介绍到中国。与此同时,他们把中国社会方方面面的情况介绍给西方,并把中国经典和小说、戏曲翻译成西方文字;中医中药和中国园林等 艺术 ,也是通过他们介绍到西方的。以他们为中介,中西文化交流出现前所未有的高峰,而中国主要是受益者。用梁启超的话来说是:当时“中外学者合译或分撰的书籍,不下百数十种。最著名者,如利、徐合译之《几何原本》,字字精美金玉,为千古不朽之作……要而言之,中国知识线和外国知识线相接触,晋唐间的佛学为第一次,明末的历算学便是第二次……后此清朝一代学者,对于历算学都有兴味,而且最喜欢谈经世致用之学,大概受到利、徐诸人 影响 不小。” 徐光启在后来进入中国的传教士汤若望等人帮助下,主持修改了中国的历法,确立了中国人至今仍受其惠的农历。

不过,接踵而至的三大风波则把这个进程打断了:一是从万历十四年(1616)开始南京礼部尚书等掀起的南京教案。二是康熙皇帝亲政前的“熙朝历狱”。三是康熙皇帝亲政后的和罗马教廷之间的礼仪之争。详细的过程不去说它,值得注意的是几个关键 问题 :

1. 科学 技术问题意识形态化。

南京教案和熙朝历狱涉及的都是天文历算问题。谁的历法高明、观察天象准确,以事实检验,高下立判。当时也已证明传教士带来的西洋历法和天文学确实比中国传统的大统历和回回历高明。可是,当那些挑起事端的人搬出传统经典,是非立即翻转过来了。

例如,万历十四年(1616)五月,以署理南京礼部尚书为首的一批官员联合给皇帝上疏,攻击传教士说:“从来治历必本于言天……《传》曰:日者众阳之宗,人君之表,是故天无二日,亦象天下之奉一君也。惟月配日,列象于后;垣宿经纬,以象百官;九野众星,以象八方民庶。今特为之说曰:日月五星各居一天,是举尧舜以来中国相传纲维统纪之最大者,而欲变乱之……此为归顺王化乎?抑亦暗伤王化乎?”这“是率天下而无君臣”!

徐光启、汤若望他们修成的《崇祯历书》来不及颁布,明朝已经灭亡。1644年清王朝入主北京,汤若望上书摄政王,请求保护天文仪器,建议用西洋新法修改旧历。顺治二年(1645)汤若望出掌钦天监。翌年,他把《崇祯历书》删繁就简,易名《西洋新法历书》呈进;得到批准颁行,称为《时宪历》。令人难以想象的是,一场诬陷丑剧和杀人惨剧由此开场。

丑剧的主角是杨光先。他先后参奏汤若望的罪名有:a,新的历法书正文屡屡注明“依西洋新法”,是“暗窃正朔之权以予西洋”,有损国体!b,新的历法只推算了二百年,实是诅咒大清短命亡国。c,为顺治帝幼子荣亲王所择殡葬时辰不吉,连累其母董鄂妃及顺治帝致死!这些罪名,与明末那些卫道士对传教士的诬陷一脉相承。

2.断章取义,以愚昧的想像哄骗无知。

杨光先歪曲《圣经》的有关记载,加上耶稣钉在十字架上的插图,便大言不惭地说:“西洋人汤若望,本如德亚国谋反正法贼首耶稣遗孽”!反正当时掌握实权的辅政大臣鳌拜等人,不知耶稣是何方神圣,他为什么会被钉上十字架,只能任由杨光先之流信口开河。一位山猫科学院(罗马教廷科学 研究 院的前身)的院士汤若望于是成了耶稣这个“谋反贼首”的“遗孽”!

为了证明这些传教士都是必须严惩的骗子,楊光先还散发文章嘲笑地球是圆的:“若然則四大部州,万國之山河大地,總是一個大圓球矣……所以球上國土之人之腳心与球下國土之人腳心相對……竟不思在下之國土人之倒懸……有識者以理推之,不覺噴飯滿案矣!夫人頂天立地,未聞有橫立倒立之人也……此可以見大地之非圓也!”

3.摸准统治者的心理,设谋陷害。

光是牵强附会的意识形态游戏,未必能令比较清醒的最高统治者出手。挑起南京教案的那些卫道士们就给皇帝上奏章说:这些洋人的住所均选择与皇室有关的地方,在城内潜住正阳门内,洪武岗之西;“而城外又有花园一所,正在孝陵卫之前,狡夷伏藏于此,意欲何为?”,加上他们定期集会祷告,“每会少则五十人,多则二百人”,这还不是谋反吗?“伏戎于莽,为患叵测!” 事关一统江山的巩固,这一下可把皇帝打动了。于是,下令把这些洋人一律押送广东,让他们回国,教会财产则一律没收。那些传教士有的回到澳门,有的则改名换姓,在教徒掩护下,在内地躲藏。这是有名的南京教案。后来,同满族打仗,出于购炮、造炮和修历的需要,才逐步把他们召回。

在熙朝历狱中,杨光先故技重演,也诬陷传教士“借历法以藏身金门,窥探朝廷秘密”;“又布邪党于济南……开封并京师,共三十堂” ,“阴行邪教”,“传妖书以惑天下之人”;广东的 “香山澳盈万人,踞为巢穴,接渡海上往来。” 谋反似乎确凿无疑了,其实同历来的告密者一样,全都是歪曲事实加上编造!

3.把私人信仰与国家体制混为一谈。 利瑪窦他们的成功,一个重要原因是适应本土的原有习惯,穿儒服,尊重中国人尊孔、拜祖等风俗习惯,尽量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与本教教义的结合点,从而为异文化开辟了立足点。但是,当时的天主教没有经过认真的改革,本身带有浓烈的中世纪气息。利瑪窦死后,接替他出任耶稣会中国会长的龙华民反对利瑪窦在中国传教的策略,不准中国教徒尊孔、拜祖,也反对把Deus翻译为“天”或“上帝”,从明末起逐步引发所谓礼仪之争。教廷支持他的有关主张。康熙年间,教廷要严格执行禁令,拖延已久的矛盾终于爆发。为了妥善解决这项争议,罗马教廷和大清帝国朝廷双方多次派出代表反复交涉;但教廷丝毫不肯让步,还要教徒宣誓严格执行《禁约》。

本来,这只是天主教内部的争论,是百姓的私人信仰问题。拜不拜祖先和孔子,应由中国的天主教徒自行选择。他们要是不愿接受《禁约》,完全可以退出教会。对这一类私人信仰问题,政府没有必要介入。可是,号称开明的康熙皇帝终于露出他的专制本性,认为这些事情关系中国基本体制,绝对不能妥协。于是,他在1717年下令禁教。按照有关谕旨,只准钦天监等技艺之士留在中国,而且要具结永远留在中国,不再回国,否则就驱逐出境。他们自己可以修道,但不准传教。一个翻译西书七千部的计划随之搁浅,关闭了中国接纳西方文化的大门。 后来的皇帝更恪守康熙皇帝的圣谕,把排外的基本原则确立为不可违反的祖制,一个封闭的东方专制王国体制从而牢固建立,后果之严重在一百多年后就充分显露出来了。

西方文化可没有这一套。中世纪的修道士们的一个重要工作是翻译,把希腊和阿拉伯的典籍翻译成当时通用的拉丁文。基督教徒主动到东方去寻找这些典籍的手抄本,并在主教们的支持下翻译出来。12世纪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卓有成就;从而为后来的文艺复兴奠立了基础。

俄罗斯除了十世纪接受了外来的东正教外,从彼得大帝改革开始,也比同时的康熙皇帝及其儿孙统治下的大清帝国高出一筹,最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显示了与17-18世纪的大清帝国不同的特点:

1.善待外国人,大量吸收外国人才。所有派驻西欧各国的使节都有招聘各种人才的任务。招聘国外人才数量之大,在世界 历史 上是空前的。而且不但招聘技师和技工,发展 工业 ,还敢于任命外国人为军官,组建海军,改造陆军。

2.听信外国友人的意见,不但创办各种官办工业,也从税收、贷款和劳动力等方面提供极为优惠的条件,极力鼓励私人办 企业 。

3.他和他的继承者不但创办了许多技术学校,而且创办莫斯科大学、俄罗斯科学院,改变了俄国的教育制度,树立起巍峨的丰碑。

4.在政府组织上也努力向西欧 学习 。特地组织力量研究西欧的政府组织,编译有关资料,据以改组自己的行政机关。后来的叶卡琳娜大帝甚至邀请法国著名思想家狄德罗到俄国主持法典的修改。

尽管后来发生了西化派和斯拉夫派的激烈争论,至少在宫廷中却没有“西化”恐惧症,以讲外语和仿效西方生活方式为荣。当然,他们向西方学习也很不彻底,停留在开明专制的水平上,没有像西欧那样完成人的解放和社会管理机构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历史任务,为后来的苦难埋下祸根,但已远远超出17-19世纪的大清帝国,致使戊戌维新时期康、梁仍念念不忘以彼得大帝的改革为楷模。

第二.比较全面地继承人类文明的成就。 西方这样的课程系统有好些值得注意之处。

首先是学好基础知识特别是人文基础知识然后学其他专业知识。这是后来通识教育的滥觞。

其次,对逻辑、算术、几何、天文的重视,对现代科学的产生十分有利。

再次,他们的 考试 方法 是导师面对一个一个学生,能达到相应的水平就可以通过,并相应获得有关的资格。不比中国的科举制度,主考是皇帝派出的官员;能否金榜题名及名次高低最后还要取决于皇帝;规定几年考一次;各省举人还有名额限制。

此外,尽管他们的教学 内容 也有很多荒唐、僵化的东西。但是,有些专业教学也容得下实验和实践,特别是医学。

回过头来看看中国的传统教育和人才选拔制度吧!

1.耗费中国青少年最宝贵年华的四书五经,虽然可以为传承中国文化奠立基础(如文字训练,学习传统哲理、道德和 政治 规范和中国历史知识等等),但从世界范围看,已远远无法适应17世纪以降的社会发展的需要。这样的教育内容设置,没有数学、形式逻辑训练和怀疑、辩论的习惯,成为传统文化向现代学术转型的严重障碍。

2.考试四书五经的科举制度把中国人的精力消耗殆尽,但培养不出足以安邦治国的适用人才。

有识之士早就指出考试的内容完全不切实际。继顾炎武在17世纪猛烈抨击科举制,指出“废天下之生员而用世之材出” 之后,“1745年(乾隆九年),兵部侍郎舒赫德上奏:科举徒尚空言,不适实用,请予废止,别求遴选真才之道。” 而科举制度的利益指向又十分不利于研究科学。利瑪窦写道:“钻研数学和医学并不受人尊敬,因为它们不像哲学研究(指读四书五经)那样受到荣誉的鼓励,学生们因为希望随之而来的荣誉和报酬而被吸引。这一点从人们学习道德哲学深感兴趣,就可以很容易看到。”

再加上意识形态干扰,学术问题政治化,圣贤的经典和皇室成了绝对不准怀疑和触犯的最高权威,“离经叛道”和对皇帝的“大不敬”是随时可以置人死地的最严重的罪名。与此相适应,一批装扮成“卫道士”的鬼蜮频频告密求荣。于是,文字狱史不绝书。康熙皇帝亲政后就有十起文字狱,而在他亲政前还有八起,其子孙则变本加厉。在这样的情况下,思想和学术生机 自然 摧残殆尽了。

第三.有没有容许辩论和保护“罪犯”的机制。 此外,西欧分裂为众多小国,不见容于本国的人们可以轻易逃亡他乡,亦为思想和学术的发展增添了一重保障。

但在中国,孔老夫子早就立下规矩:“不可不诛”的五条大恶中,有三条是言论罪:“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 圣人的教导被确立为是非标准,加上大一统的局面,关山飞渡难,除了春秋战国时代小国分立,可以随意择主而仕、朝秦暮楚而不必担心被人视为卖国贼外,思想者的命运注定十分艰难。

第四.有没有保护知识阶层的组织。 古代中国知识阶层也有集会结社,但多半是诗酒自娱的雅集或小团体。除在社会危机特别严重的时期有政治性的结社外,没有出现名正言顺为知识阶层谋取行业性利益的团体。因此,从太学、国子监到县学的官学系统固然一直是统治者的教化工具,即使是民办的书院也没有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改变教学内容的强烈愿望。以大学独立、学术自由为标志的现代大学自然不可能在此基础上生长出来。 宗法专制的上层结构

中国 传统 社会 结构的致命缺陷在于长期保留着非常强大的中央集权的宗法专制 政治 体系。正如诺贝尔 经济 学奖得主诺思所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上述经济自由和思想、学术自由的剥夺,不过是这一上层结构的派生物。就上层结构而言,中西差别十分突出,对各自的 发展 影响 巨大。

中西权力系统的首要差别在于权力是集中统一的还是多元并立的。

在中国,权力集中于宗法专制体系。自从秦始皇统一全国,建立专制的中央集权体制以来,除了分裂时期,中国很少出现足以同皇权抗衡的封建领主。与此同时,从本土的道教到外来的佛教,神权大体上也是政权的依附物。中国没有国教,学界对儒家是不是宗教也有争议,但有一点是无可争议的:中国的政权和教化大权是合一的,君师合一,各级统治者都是师。思想和 教育 没有受保障的独立地位,只剩下一个合法的职能:做统治者思想统治的工具,把圣贤的教导、传统文化特别是皇帝的“圣谕”灌输给子民,让他们服服贴贴做顺民。明代有“圣谕”六条;康熙皇帝炮制了“圣谕”十六条,雍正皇帝详加解释,目的是要百姓“只遵圣教,摈斥异端,直如盗贼水火。” 宗法专制的大一统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与之相适应,知识阶层也把大一统的观念视若神明。其必然后果是民众的自由空间非常狭窄。

而在前 现代 的西方虽然也有政教合一的黑暗年代,但王权和神权毕竟基本上是两个独立的系统,尽管双方的关系错综复杂,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服从还是对立,双方的矛盾连绵不断;再加上分封制一直存在,国王与受封的领主、贵族以及领主、贵族与其家臣之间,有明确的权利与义务,实际存在着一种互相制约的契约关系。这三个系统的博弈和权力多元的局面,开拓了一个较大的自由空间。

社会权力单一还是多元必然影响权力的整合方式。

一般说来各个氏族或民族早期都有过军事民主。满族入关前,实行八旗的旗主贝勒共治国政制度,以后逐步扩大,形成了议政王大臣会议制度,体现了有限的原始的民主。但它慢慢成了专制君主的附属物;至雍正皇帝设立军机处后,其权力更日益削弱乃至消亡。 1.宗教自由。

“根据本宪章,英国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力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

2.城市自治与自由。

“伦敦城,无论水上或陆上,应享有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其他城市、州、市镇、港口,余等亦承认或赐予彼等以保有自由与自由习惯之权。”

3.保障全国臣民的自由。

“余等在上述敕令中所公布之一切习惯与自由,就属于余等之范围而言,应为全国臣民,无论僧俗,一律遵守。”

3.保障私有财产,不得肆意侵犯。

“余等之巡察吏或管家吏,除立即支付价款外,不得自任何人之处擅取谷物或其他动产,但依出售者之意志允予延期付款者不在此限。”

“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犯罪重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与居室以外之财产;对于商人适用同样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属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

4.居住、迁徙与营业自由。

“除战时与余等敌对国家之人民外,一切商人,倘能遵照旧时之公正习惯,皆可免除苛捐杂税,安全经由水道与旱道,出入英格兰,或在英格兰全境逗留或耽搁以经营商业。战时,敌国商人在我国者,在余等或余等之大法官获知我国商人在敌国所受之待遇前,应先行扣留,但不得损害彼等之身体与货物。如我国商人之在敌国者安全无恙,敌国商人在我国者亦将安全无恙。”

5.法治。

《大宪章》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审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 法律 保护权,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之权利与公正裁判。”

此外还规定:“除熟习本国法律而又志愿遵守着外,余等将不任何人为法官、巡查吏、执行吏或管家吏。”

论者一再指出,这个宪章惠及的是贵族、教士、商人和其他自由人,农奴等下层民众不在其列。但是,且不说农奴不是毫无关系,重要的是它与东方社会不同的特点,为以后现代社会奠定基础的那些特点。例如,宪政和法治首要的一条是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要限制政府的权力使之既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又能有效地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为此,必须建立分权制约的政治体系和独立的司法系统。中世纪的西欧,包括英国在内,离这样的要求当然还很远,可是,以《自由大宪章》的签署为标志,基本要素已经具备,历史已经证明,假以时日,不断完善的宪政可以一步一步化为现实。 一百多年来,人们一再问:问什么中国的洋务运动和日本明治维新同时起步,而结果迥异?很重要的一点是日本实行的是封建制度,各藩有力量制约幕府。而在19世纪中国,尽管通过剿灭太平天国,地方督抚的权力有所提升,但中央集权的宗法专制体系基本性质没变;当义和团一类事件发生,没有什么力量可以改变那些愚昧的最高统治当局的胡作非为;更不要说可以锐意改革,开创一个现代化的新局面了。

与宗法专制统治相适应,中国没有法治的传统。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但它是统治者治民的工具,没有保护民众权利的 内容 ;中国传统法典的主要内容是刑法,它不过是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三纲的法制化;司法也是行政权的附属物,缺少独立的品格。自由只有在社会力量多元化、政治体制分权制约的状况下才能得到有力的保障。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艰辛绝非偶然。 宗法专制体系中的基层组织

众所周知,自治,包括城市自治和行业自治,是中世纪西欧的普遍现象。

请让我们先看一个有关城市自治的一个文件:《英王亨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 ,这个文件有三个要点:

1.“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谨向林肯城主教暨诸法官、行政官、男爵、其他官吏及该城……人民致意,并使彼等得知予已将林肯城人民在英王爱德华、威廉与亨利 时代 所享有之自由、习惯与 法律 赐予彼等。城中人民以及本郡其他商人之商会,亦将充分而自由地保有彼等在前述予之祖先爱德华、威廉与亨利时代所享有之上项权利。”

2.“任何人在林肯城内按土地保有权购买土地,保有之达一年零一日,无人反对……则予将准许此人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一如其过去,不受任何干扰与迫害。”

3.“任何人在林肯城之居住期已达一年零一日,且已照章纳税,任何具有申请权之人亦未提出……不利于彼之异议,则予亦将准许彼等与过去一样,继续以市民身份居住于予之林肯城中。”

这三点重申了城市的自由、自治的权利;保障财产权;开通了农奴逃入城市,上升为自由民的通道,在西欧具有普遍性。在 中国 几千年的 历史 上根本找不到类似的文件。中国的地方自治是20世纪第一个十年清末新政的产物。而上海商人提出组织自己的商人政府的要求,已经是20世纪20年代。 1.“我们过去曾组织、现在还是要组织议会,使它在将来具有最大的权威和力量。”

2.议会如何组成:“在我们城市公社里,所有那些团结手 工业 者的十八个行会,每个应有一个会长参加议会。其中组织庞大、受到尊重的行会……得有两个代表参加议会……然后这二十九个人从市民中选出最有声望和最贤明的十五人;然后应举行宣誓,并在这一年内和他们(就是和二十九个人)一起参加议会。”

3.市长和其他官员的选举:“上述的二十九个会长和代表行会的议员,从自己中间和从市民中间选出两个他们认为是最好的人来担任市长:一个代表市民,一个代表行会……选出四个副市长、两个监印官及六个征税员……我们的议会、议员、市长、副市长和征税员每年应改组。”

4.重要 问题 的提出:“每个参加议会的会长应从自己的行会中提出最有声望的(会员)十二人对议会宣誓。如果需要举行扩大会议,那么,依照需要情况,这十二个人(代表各个行会)应被邀参加,这样就组成了扩大会议。如果会长们和十二个人要从议会争取什么,或者要从议会打听什么,那么,他们在扩大会议开会之前,应集合在市政厅里,先行陈述并加以说明。如果问题是极其重要,和十二个人商谈不能获得解决,那么,各个会长应召集自己行会全体会议,使大家能够了解这一事情。”

5.财政收支:“我们规定,各个人的财产(不论男女穷富)一律依照所有人的自报,加以课税”。“应该每年向穷人富人报告:税款的收入怎样用去,城市清偿了什么债务,以及承上帝佑助,什么款项该由城市收进。”

面对这个640多年前的西方城市自治的文件,中国人反躬自问,明、清两代固然没有这样的制度,县以上的各级官员都由朝廷或督抚选派,时至今天的中国大陆,恐怕还是很难断言:究竟那个城市真正达到了这样的自治水平?

宋、明以降,中国 社会 的基层组织有保甲、里甲和乡约等等。保甲、里甲的共同特点是官府控制平民的工具,没有丝毫自治气味,而且还实行残忍的犯罪连坐制度。有争议的是乡约,有人誉之为绅权自治;有人甚至认为比地方自治还高出一筹:“乡约这个东西,可以包含了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不能包含乡约” 。的确,乡约及与之配套的义仓和社学,体现了宗族共同体的互济精神,其道德约束亦有可取之处,可是,它的灵魂是按照三纲和体现 理学 精神的皇帝“圣谕”的要求严格控制宗族成员。

这些乡约,往往具体落实在族规、家法中。让看看几个有代表性的家法族规吧!

有些族规头一条就规定:“圣谕当遵”。 有的则强调:要“急完粮”,“践土食毛,富有纳税之义务。”

孔氏族规中规定:“忤逆父母,凌辱尊长及纵容妻妾辱骂祖父母、父母,一经闻四祠,笞责三十。甚,革胙除派。至大反常,处死,不必禀呈,致累官长。大盗,亦家法处死。”

影响 最大的《朱子家礼》收入司马光撰写的《居家杂仪》,其中规定:“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父母怒不说而挞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其异端,非圣贤之书传,宜禁之”。

至于各种族规中压迫、束缚妇女的条文,人们早已耳熟能详,这里不再征引。

更多的家族共同体的族规没有形诸文字,但已把用各种刑罚(包括处死)惩罚违反三纲的族人和追求婚姻自由的男女变为风俗习惯,视为天理,代代相传。

这些条文或风俗习惯中规定的严苛维护三纲,家族而不是个人的财产所有制,以及对思想、文化所谓异端赶尽杀绝的严禁,都是摧残人性和个性,不利于社会 发展 和向 现代 转型的锁链。这就是中西文化的差异;已经具体化为社会制度的差异。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就是以这些具体的文化差异和制度为基础的。

“人必自侮然后人侮之”,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艰难,主要原因是中国传统社会和传统文化自身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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