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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地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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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地区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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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制度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55个少数民族的人口为1137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9%[7]。在少数民族人口中,约有6000万人使用本民族语言,约有3000万人使用本民族文字[8]。目前,我国已识别出的语言共129种,正式使用的文字有28种[9]。在上述语言文字中,只有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极少数语言有完整的教育体系,并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应用。

1.设置五种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及制度初衷。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的司法机关应使用当地通用语言开展审判、检察工作,并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的当事人提供翻译①。作为诉讼语言,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既不依赖于个人的民族身份(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民族身份与诉讼语言相一致),也不受地域(是否是民族自治地方)的限制,采取属人模式[10];诉讼语言的使用基于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即由涉诉当事人决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或本民族语言文字。保障少数民族语言在司法领域、行政领域与教育领域的使用,是各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重要内容。但因使用者的居住格局、人口数量、方言差异程度、书面文化资源(有无文字体系和文学传统等)、当地民族构成与社会语言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各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实际使用情况千差万别。根据我国各少数民族语言的社会地位和使用情况,学者黄行将其分为四类:第一类,地方通用语和地方官方语言,仅指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朝鲜语等5种语言,上述语言有传统文字,并且在本民族人口中通用,在本民族地区的各种社会领域(司法、行政、教育文化、民商事交易)被充分地使用。第二类,在公共领域中被有限使用的语言,指1949年以后政府帮助创制或改革文字的12个少数民族语言,以及虽然有传统文字但是不能在语言社区通用的语言(彝语、傣语、柯尔克孜语、锡伯语等),此类语言在本民族聚居区各种社会场合被有限地使用。即使在民族自治地方,上述语言也不常用于行政事务、司法实践、学校教育等公共领域。第三类,基本不使用于公共领域的语言,指前两类语言以外的约100种语言,这些语言的共同特点是没有文字,在本民族聚居区的公共领域也基本没有使用机会。第四类,濒危语言,指满族、回族、畲族、仡佬族的民族语言,这些民族全部或绝大多数人口现已使用汉语,保留母语能力者数量极少,这一类语言处于濒危状态鉴于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聚居区的人文环境,司法部门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诉讼工作、律师和公证员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社会法律服务是最基本的社会需要。所以司法部组织上述5种文字的司法考试,不仅仅是为少数民族考生提供特惠和方便而实施的特殊照顾扶持政策。实行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政策(下文中简称为民文、民文考试)的前提和基础是,满足上述5个民族集聚区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诉讼活动和法律服务的普遍法律需求;实行民文考试的首要目的是,为民族自治地方选拔合格的法律人才,充实司法队伍。2002-2011年,我国共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基于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法律人才量少、质弱、短缺、断层的状况,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实施优惠政策。至2012年,全国有25个省份的1386个县(市、区、旗)实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降分录取等政策。自2003年起司法部翻译印制了蒙古文、藏文、哈萨克文、维吾尔文、朝鲜文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和蒙古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3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考试大纲,正式实行与汉文并行的5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司法考试。同时,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考生实行单独录取政策(单独确定合格分数线)。截至2011年底,中西部及少数民族地区共有9万多人通过上述政策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12]。

2.少数民族文字司法考试对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的影响。法学教育不是针对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但司法考试是接受法学教育者从事法律职业的门槛。自2008年起,允许在读法学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对于在校生来说,显然至关重要。少数民族地区法学院系多是以教学为主,兼顾科研。众多法学院系在司法考试支持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其他地区的法学院系趋同,在少数民族地区,作为单纯的资格考试,司法考试这个点(关卡)对整个法学教育的线(过程)产生极大影响[13]。以新疆高校法学院系为例,对司法考试的重视和支持,使得新疆法学教育发生了若干变化:一是司法考试通过率成为各院系之间衡量本科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各院系纷纷开办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班。例如,新疆大学法学院在2005年开始进行民文的考前培训;2010年后,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和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也开始进行考前辅导。二是新疆各法学院系考前辅导不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的,甚至有些辅导完全是教师的无偿自愿行为,例如新疆大学法学院的汉文司法考试辅导。三是各地州高校(例如塔里木大学、喀什师范学院、伊犁师范学院)法学院系学生考前培训多集中在乌鲁木齐,选择民文考试的学生(既包括地州高校,也包括疆外高校的法学本科在读少数民族学生)多在乌鲁木齐的法学院系接受培训。四是因为使用民文应试需要民文法律知识,这使得搁置10年(1998-2008年)的少数民族语言法学教育再度恢复,各个司法考试考前辅导班均翻译汉文资料并进行汇编,仅就每一年新增加且来不及翻译的考试内容,才使用汉文辅导材料。尽管有多位学者对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法学教育大加批评,认为法学教育惟司法考试之马首是瞻,已沦落为应试教育;除了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准入控制体系在质量和数量方面的双重失控外,司法考试制度还存在着考试内容过于博杂,学术含量偏低等技术设计问题[14]。但就起步晚、师资弱、双语法学教育发展不均衡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本科在读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带来了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有益变化。以新疆为典型,少数民族学生在备考期间迅速积累了维吾尔语、哈萨克语法律知识,使用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民汉双语互译能力得到强化,以及学习动力和学习兴趣明显增加等。

二、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双语培训的目标定位及培训实践

考虑到众多地区(不限于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法院、人民法庭、人民调解组织,主要的审判业务和调处工作对象是婚姻家庭纠纷、侵权纠纷、邻里纠纷等,往往无法适用严格的诉讼程序和刻板的庭审模式。知悉风土人情、风俗习惯,使用通用、通俗语言(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清晰透彻地解释说理是法律职业经验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1.双语司法人员的职责在于促进司法统一和法治统一。在少数民族地区,司法人员一方面代表国家适用法律,一方面要面对本地群众,处理纠纷、确立规则,其首要职责是通过司法裁判使得国家法进入本地,司法人员也因此成为传统与现代、城市与乡村、精英与底层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以新疆为例,因受少数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多元化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审判组织民族化①的现象。有学者认为,此种做法的初衷在于保障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母语进行诉讼,保证法官与当事人能够进行顺畅地沟通和交流,准确清楚地查明案情、核实证据。但也带来诸多弊端,具体表现为:一是在司法系统内部,尤其是法院内部,少数民族案件自成一体,自我循环,从审理到签批裁判文书,均由少数民族的法官和审判管理人员完成,司法卷宗均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这种做法既妨碍了各民族司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相互交流;加之少数民族司法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少数民族案件的审理质量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二是审判组织民族化的实践做法诱发了哪个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案件就应由哪个少数民族法官进行审理的错误观念,加剧了少数民族当事人的民族身份求异意识。也就是说,少数民族当事人将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错误地理解成排斥其他民族法官,选择本民族法官审理案件的权利[15]。三是严格遵行审判组织民族化将使得部分司法机关难以有效运转,尤其是辖区内民族较多、有多种本地通用语的司法机关。审判实践中,部分基层法院不得不采取协调措施来解决诉讼语言问题。例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族自治县法院使用汉、哈、维三种语言办公,鉴于锡伯族当事人的汉语能力较高,所以在征得其同意后普遍使用汉语审判。鉴于审判组织民族化导致少数民族案件审理的内部循环、司法透明度较低、当事人族别意识强化等弊端的存在,更需要通过加强民汉双语法学教育和司法人员的职后双语培训,来突破现存的族际隔阂、障碍和藩篱,促进国家法律制度的一体执行,扩大和延伸国家法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是促进边疆地区长治久安、国家司法统一和法治统一的边区。因此,需要一批优秀的法律职业者矢志不移、长期奉献。

2.各地司法机关各有侧重的双语培训。为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官的双语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和《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0)中,明确提出完善培训制度,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双语培训。自2009年以来,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机关结合本区司法实务中诉讼语言的使用情况、司法人员的语言能力,纷纷开展双语强化培训。最早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审判业务培训的是内蒙古法官学院。从2006年起,内蒙古法官学院开始举办蒙古语文审判业务骨干培训班。为保证双语诉讼及培训工作的正常进行,内蒙古高院组织专家学者编写、出版了《汉蒙法律名词术语辞典》,该辞典共收录15万条词条,共计200万字,是目前国内最权威的汉蒙对照法律名词术语专业辞典。同时内蒙古高院还组织编译了各类《法律法规汇编》(5册)、《法律工作蒙文丛书》(15册),为双语法官培训提供了必要的学习教材和工具书[16]。新疆高院连续4年依托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举办少数民族法官汉语强化培训班,学员脱产学习4个月,是目前各少数民族省区法院系统中为时最长的双语培训。双语培训工作在课程设计上力图实现(汉语)语言学习和(法律)专业学习的结合,开设司法学(或检察学)、法律专业汉语两门课程,共计216学时,占全部课时数的46.7%;此外开设普通汉语课程4门(基础汉语、汉语泛读、汉语精读、汉语写作),共计324学时,占全部课时数的53.3%(见表5)。同时,新疆高院加大维吾尔文法律资料的编印工作,免费发放维文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和《新疆审判》,于2011年起恢复翻译出版维文版《司法文件选》[17]。青海高院自2009年启动汉藏双语法官培训工作,2009-2012年间先后组织了4次培训班,全省6个藏区中级法院和33个基层法院的150名审判一线法官接受了培训。2012年青海高院出版了《汉藏对照法学词典》,该词典收录法律术语名词1.7万条,共计55万字,是迄今为止国内收录词条最多、内容最系统全面的汉藏法律工具书。2013年青海高院接受最高法院委托,将组织全国性跨省区汉藏双语法官的培训工作[18]。云南省世居少数民族多达25个,司法实务涉及到包括汉语在内的26种语言。针对少数民族法律人才后继无人、难以保障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开展司法工作这一现状,云南省司法系统采取订单式培养方案,以求缓解双语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从2009年起,为云南省8个民族自治州、20个民族自治县和其他贫困县选拔千余名通晓当地主体民族语言的应届少数民族高中毕业生,对其进行定向培养培训。受托承担培养任务的院校是云南大学和云南民族大学,被录取的学生在这两所大学接受全日制本科教育,学制为4年。但碍于教育资源和少数民族语言书面资源有限(云南省多数少数民族有语言无文字),两所院校都无法提供民汉双语法学教育,所以法律双语能力的获得主要是在实习环节,培养计划规定招录人员需要到基层法院实习,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19]。

三、结论

构建法学教育、司法考试、职后培训相衔接的培养机制双语法律人才培养不是单一机构、单一环节可以完成的工作。尽管相关部门在双语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不断作出调整和改革尝试,但尚未形成跨部门的稳定合作机制。为此,需要解决如下几方面问题。

1.双语法学教育的分区规划与双语法律人才的适度培养。以少数民族语言为诉讼语言的少数民族地区,是指少数民族人口集中、在本地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且少数民族语言被较为广泛地应用公共生活领域的地区(见表4)。结合各少数民族聚居区社会语言环境和司法实践中诉讼语言使用情况,目前民汉双语法学教育需要分区规划,双语法律人才需要适度培养:一方面,双语司法人员培养的重点地区是少数民族高度聚集且以少数民族语言为重要交际工具的地区。另一方面,为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涉诉案件的审理需要,需培养法务翻译,以应非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之所需。在新疆,语言转用情况(少数民族转用汉语)不常见,司法实践中的诉讼语言使用与各地的民族构成、人口比例直接相关。近10年来,汉语教学日益普及,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代际、不同族别司法人员的民汉双语能力差异加大。以新疆和田地区为例,40岁以上的少数民族法官(庭长、院长除外)很少有人具备汉语工作能力,但多数人可以使用汉语进行日常交流;40岁以上的汉族法官多数人有维吾尔语日常交流能力,个别人可以用维吾尔语工作;30岁以下的少数民族干警的汉语使用能力明显提高,少数民族语言能力相对下降,一部分新招录的少数民族法官、书记员的母语写作能力不能较快适应工作要求,甚至出现维吾尔语口语能力不足的个例;而和田两级法院新招录的汉族干警几乎没有人能流利地用维吾尔语进行日常交流,更没有年轻的汉族干警能使用维吾尔语工作。目前新疆高院双语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强化维吾尔族和哈萨克族法官的汉语能力,年轻的少数民族法官将成为新疆双语审判的主力。汉族法官的少数民族语言能力很难突破,在社会化和文化融入方面,明显弱于少数民族法官。故新疆双语法学教育的培养计划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即鼓励汉族学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维吾尔语、哈萨克语),同时极有必要将双语诉讼作为法律硕士的培养方向;双语法官的培训政策也需要进一步调整,即需要加强对汉族法官的少数民族语言培训。

2.教学语言、考试语言和工作语言的相互协调。目前,内蒙、新疆、青海等省区的法律人才培养体系普遍存在着教学语言(汉语为主,增设外语,很少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考试语言(少数民族考生多选用藏、蒙、维、哈、朝5种少数民族文字参加考试)和工作语言(民汉双语)不一致问题。合理的方案是在民族地区少数具备良好教育资源的法学院系,如新疆大学法学院、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延边大学法学院,增设双语诉讼培养方向,设置双语教学班级,开展民汉双语法学教育。招生数量应结合各地司法系统、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需要,招生规模应适度。少数民族地区法学双语教育模式的培养目标可以归纳为以下3个方面,即专业目标、语言目标和思维目标:专业目标是以法学本科阶段的16门核心课程为专业教育的平台,完成法学学科的专业课程学习;语言目标是指将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主要是藏、蒙、维、哈、朝语)均作为专业教学的语言,从而提高学生的民汉双语水平,使学生能够在法律职业语境下使用民汉两种工作语言;思维目标是指培养学生同时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思维,并能根据交际对象和工作环境的需要在这两种语言之间进行自由的切换。延边大学法学院朝鲜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高于青海、新疆法学院系的少数民族学生;日语和韩语具有明显的外向型优势,这是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学院系所不具备的。低年级部分主干课程采取民语授课,高年级以汉语作为主要授课语言是可尝试的教学改革模式。这一教学模式已被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成功实践,该院的教学经验可为新疆、青海高校提供借鉴。藏、蒙、维、哈、朝5个少数民族法学教育资源存在很大差异(见表5):相对而言,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和延边大学法学院的教育资源较为丰富,新疆大学法学院和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双语教育资源极为匮乏,不仅没有必要的教科书,也缺乏其他工具书及学习资料。新疆、青海两地司法系统编写的资料、主办的刊物,多限于系统内使用,尚没有实现实务部门和教学机构的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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