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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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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7-16

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的会──以乐安县流坑村为例

" 中国民间的会社组织发生于战国两汉,此后不断发展,至明清蔚为大观。明清时期城乡间形形色色的会社,使原有的社会结构和组织体系更加复杂化,并在社会运行和演进的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发挥着自己的影响。

但学术界对明清会社组织的研究,看来还不够充分。这方面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相对于城镇地区的行会、商会等会社的研究,对乡村地区会社组织的探讨一直比较缺乏。国内学术界历来对农村经济、宗族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十分关注,已有大量论述,两相比照,也形成了鲜明反差。在为数不多的涉及明清会社的著述中,对会的探讨较多地属于描述性文字,尚不能深入揭示其内在特征和发展逻辑,也就不能看清其功能和影响。有鉴于此,笔者将我们在江西省乐安县的一个田野调查点──流坑村获得的有关材料加以排比分析[1],试做讨论,敬希读者指教。

一、流坑村的基本情况

流坑村,坐落于赣中的乐安县南部中高丘陵区的一个盆地中,现有816户,4750人,系董姓单姓聚居的大型村落。发源于其东南山区的乌江半绕该村,向西经永丰、吉水下注赣江,成为流坑联结外部世界的纽带。

清代前期始,流坑社会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一方面,董族的科举功名大为衰落,“鲜读书通达之儒”[3],另一方面,该族却适应了整个赣江流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商品化趋势,在经济上取得了重大进步,发展起商品农业特别是发达的竹木贸易。董族出现了一大批富有的竹木商人,大量族人则成为排手,将上游山区的竹木贩运到赣江乃至长江下游各埠。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董族凭借宗族的强大力量和地理之便,垄断了乌江上的竹木贸易,获取丰厚的利润,竹木商业遂变成流坑董族的支柱经济。

竹木贸易的发展,不仅使流坑董氏摆脱了明代后期以来“人稠地窄,饶益甚难”[4]的局面,而且在族内形成了一个人数很大的商人群体。他们普遍通过捐纳取得中、低级的职秩或监、贡身分,又以雄厚的物质力量积极从事宗族和社区建设,如扩大族产,修建祠堂,编刻族谱,助学施惠,因而取代了以往士大夫精英在宗族内的中心地位,并且使清代前、中期流坑董族的宗族组织进一步发展。但由此,也使流坑社会中出现了与传统的士大夫精英文化相背离的趋势。用乾隆年间一位老儒的话说是:“顾由今视昔,大不相及。ŸŸŸŸŸŸ继自今,人心不古,风气亦殊,即有

一、二老成呼集后进,欲使聪听彝训,而一闻夫易简知能之说,非讶则笑矣!故以唇焦舌蔽,往往指为具文”[5]。明代为士大夫所禁止或反对的各种“淫祀”和杂神崇拜广为流行,各种民间会社组织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二、商业化与世俗化变迁下的会社组织的繁荣

流坑的历史长达千载,但已知会社组织的出现是在明代。嘉靖至万历年间,由南刑部郎中任上致仕的董燧回到家乡,与曾任四川大足县令的董极和时任云南巡按御史等职的董裕诸人一起,对流坑的宗族和社区进行了一次大的整治。他们复宗祠,立族规,续宗谱,创设族正和捐产附祀制度,规划和重建整个村落,使流坑宗族组织得到了极大的强化和发展。在此过程中,董燧为了“正人心,一教化”,“邀父老子弟每月二会”于村中的圆通阁,是为圆通会。此会之内容,除了宣讲明太祖圣训及忠义亲长、尊严逊让等伦理纲常,董燧还亲自登台讲学,并同与会者交流读经和修身的体会。作为江右王门的知名人士,董燧本人极为热衷于讲学参会,以至有“无一年不远出会友,亦无一日不讲学”之誉[6]。他“与觉野诸公合一邑为郁林之会,与疏山、继峰诸公合一郡为疏山之会,与庐山、见罗诸公合各郡为青源之会,而又浮两浙,泛五湖,访天真,寻白鹿,大会同志”[7]。所以,圆通会实际上是董燧等人把王学人士特别钟爱的讲学会在流坑付诸实践,并成为他们以王学为指导,积极从事乡村建设活动的重要一环。

入清以后,流坑的会社组织急剧增加,地位也日益重要。几乎在宗族和社区的各种事务中间,都可以看到会社组织在发生作用。

与流坑村浓厚的科举和士大夫文化的氛围相一致,以教化族众和帮助子弟就学科考为目的的教育类会社,是流坑会社组织中较重要的一类。其中最重要者,当属文会。文会是董族秀才以上读书人的科考会文组织(清末以后,小学毕业生亦可参加)。其最早出现的时间可能在明代,到清代则已发展为一个多层次的系统。全族的文会每年二月二十日举行春祭,祀董仲舒,然后举行一周左右的会文,切磋经义文章,考校后学。各房同样有文会组织,如镜山房,“每岁三月初二作文会”,“早、午设酒饭,下午省牲,惟作文者及在场督率之前辈掌事饭酒”[8];又如胤清房下的坦然公房,有名为“崇文社”的组织及建筑,复彦房下也有所谓“崇文会”[9],当即这两个小房的文会。文会均有历年族人捐赠" 或宗祠划拨的会产,大宗文会尤富,据称清末民初时尚有土地数千亩,租谷上千石,山林数万亩,租金数百光洋,故村老称为首屈一指的“富会”。该会用此产业为基金,供应祭祀、会文之费,并经常性地资助族中贫穷士子。因该会成员均为绅衿,在村中地位很高。村中请酒皆须顾及此辈,遇有讼事争端,也常在会中平直,有时房族的部分公产也由其代管[10]。所以,文会长期以来一直是流坑社区中一个重要的功能组织,大宗文会的地位可说仅次于大宗祠。很显然,文会的这种地位与科举制度下士大夫和知识分子精英在乡村中的支配地位,是完全一致的。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尤其是竹木贸易的发展,流坑清代开始出现了一些经济类会社,而木纲会无疑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木纲会成立时间不详,但当不晚于清后期[12],是流坑董氏竹木商人的行业组织。凡董姓从事竹木贸易者,均可入会,但需缴纳会钱,遵守会规,主要包括不带外地客商进山,不得相互争夺各自的主顾、撑手和定购的竹木,遵守约定的排工工价等,违者处以罚款、停止经营直至送交大宗祠议处的惩罚。而会员的经营活动则受木纲会保障,除无虞不正当竞争外,如遇事故会有义务予以帮助,如有时散了排,由该会出面将竹木赎回发还个人等。木纲会由会员选举会长,后者负责处理会务及违规者。另外该会田产很多,也是一个富会。木纲会与明清时期的一般工商业行会有相似之处,属于保障成员利益,限制成员竞争的行业组织,但它与后者又有根本的不同:木纲会的成员资格限定于家族范围内,其基本作用在于保证董姓对竹木贸易利益的独占,它是流坑董族垄断乌江竹木贸易的工具。因为竹木贸易和竹木商人在流坑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木纲会在流坑也具有特殊影响,在不少社区事务上地位逐渐重要,特别是清末民初以来,地位更在文会之上。

流坑另一个值得一提的经济类会社是絘筐会。该会专为解决族中贫家妇女纺织困难而设,以会产定期向她们发放无息贷款作为本钱,帮助她们度过难关。明清流坑与其他许多地方一样,家庭纺织业是一个重要的附属经济。从族谱中看,许多寡妇甚至均赖此为生,另据一个水南的老布商告诉笔者,三四十年代他每年在流坑一地收购的夏布达

一、二千匹。所以絘筐会的出现,也不是偶然的。

清代流坑还出现了一种以保障族产为主要宗旨的会社组织。乾隆年间,乌江对岸董族的“风水宝地”白茅洲为人“窃取洲利”,又被排夫挖开洲脚,以利上下,伤损“风水”。董姓士绅在两次“禀官禁止”之后,“合族贤达,联诚立会,共图世守”[13]。胤功房下的时修公房也有“洲会”,目的同样是保护“水口夹洲”不被侵占[14]。可注意的是,这些会所要防范的窃取侵夺,往往来自本族或本族的其他房派,这是令人深思的。又清代流坑还有一种纯以集资生利为目地的会社,如清末民初胤明房下有一个士心会,参加者集股放贷,年终用利息买猪杀之,按股分肉。这些也可算是经济类会社。

随着清代流坑宗族组织和世俗化的发展,祖先祭祀和鬼神祭祀活动越来越繁杂活跃,所以宗教祭祀类的会社出现最多,可考者有各种祠祭会和神会、水陆会、地藏会、傩神会、新傩神会、财神会、真君会、太子会、五王庙会、观音庙会、章王庙会、武英王庙会、港背(老爷)会等等名目,数量甚夥。祠祭会存在于若干房族中,有祭会、春祭会、秋祭会和清明祭祀会等名称,主要是通过立会来保障祠堂的祖先祭祀。各种神会,则主要是支持庙宇的祭祀活动。如同宗祠一样,流坑的寺庙系统也是既多且有不同层次。神社团和太子庙是全村各房共同祭祀的对象(镜山房例外,但这有特殊的原因[15]),其余寺庙则有明显的房支属性,构成较小的祭祀圈。如五王庙属镜山房,三义庙属胤功房,港背庙属胤隆房等等。与此相对应,宗教祭祀类的会也是既有合族之会,又有一房之会。合族之会如水陆会:流坑清代以来每十年在大宗祠举行一次水陆大会(1941年举行了流坑历史上最后一次水陆大会,但因大宗祠被毁改在桂林公祠进行),建立醮场,超度亡灵,同时唱戏开赌,为时月余,耗费巨大。届时,方圆许多里内的人们都会前来看热闹,是村中及当地的一大盛事。为了支持此事,大宗祠专设水陆会,拨予田山银钱作为基金。据老人回忆,水陆大会一次花费达几万元,说明该会会产是很充裕的,而且它实际是大宗祠管理这大笔专项基金使用的辅助机构。至于各房下的此类会社,则上面所举几乎都是。它们一般以捐赠或集资得到的会产收益为经济基础,开展活动,满足社区和房族的宗教需求。

与祭祀类会社不无联系的是娱乐类会社。清代流坑乡民的自娱活动很多,最重要者当推年节和祭典上举行的竞技活动和游神、娱神仪式。支持这些活动的,常常是会。如流坑各房均有的灯会和傩神会,每年正月玩灯、玩喜(舞傩)时,由该会当值的小房主持,费用则从会产中开销(不足部分由当值房用公产贴补)。端午节赛龙船,亦由灯会资助,发给胜者奖励。流坑的灯彩、傩戏和龙船在当地相当有名,其对增强族众的凝聚力、巩固宗族组织起到了特殊的作用。

清代流坑会社之普遍,由上举诸例已可见一般。其实此外的事例还有很多,许多日常生活中的事物都有专门的会为之服务。流坑临江,往来涉水不便,族中就有桥会和船会以建立桥梁和义渡并维系之,方便行旅。养生,有育婴会(全族性的一个,部分房支也有自己的育婴会),救济族中无力养活子女的家庭;送死则有棺笼会,专司本族死者的葬埋。流坑董族为了满足生活服务方面的需求,特许一些外姓入居,从事诸如理发、抬轿、打锣、帮佣等贱业,唯埋葬则只由由数户董姓族人组成的棺笼会进行,可能是因为看重送死且有防止他姓觊觎随葬品的意图。这几户族人地位较低,每年的正月初一至十五不准出门,怕给人带来晦气,但不世袭,大宗祠付给的报酬也较为丰富,足为补偿。流坑人曾不无得意地说“祖有祠,社有学,水有桥梁,堂有育婴”[16],事事有公助之备。而支持它们的,往往就是这样一种会的机制。

应该说明,上面的叙述分类,实际上是有缺陷的。因为流坑各种会社的功能往往并不是单一的,象前面提到的文会、木纲会就是很好的例子。再如各房的灯会和一些祠祭会,除以会产在当值年份承办灯彩或供应祭祀外,平时也以之维修祠宇公墓和助学等。乾隆年间,一个小房民五房与时修公房的洲会争夺水口夹洲,前者出面的是“地藏会众”[17]。顾名思义,地藏会是一个神会,但却成为争夺族产的主体。故会与会之间既有分工,又有重合,具有较大的互补性。这就更加强了会社组织对宗族和社区事务的支持。当然,上述各种会并不是一直同时并存的,它们有的长期维系和发展,有的则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逐渐衰落,有的甚至几度兴废。清代流坑会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动态的过程,而不是简单的个体绝对增加。

总之,清代流坑的会社组织比明代有了很大的发展,五花八门,在在皆是,十分活跃。会已成为流坑社会内的一种经常性的功能群体,它们往往和宗族组织相为表里,形成了复杂的组织结构和互动关系,在宗族和社区的自治有序的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达到了它们的黄金时代。而这一时期会社发展最显见" 的原因,是商业化和世俗化的趋向:商业化充实了会的经济基础,世俗化则加速了会的生衍。但深入地看,会社组织的较大发展,应是由于它们的以下特点决定的。第一,会社组织可以使宗族的社区内部的特定事务得到重视和保障。通过起会,宗族或社区成员对这些事务投入了经常性的关注和财物、人力的支持,为乡村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种灵活、有效的途径。流坑许多为了公益目地的宗族集资活动之所以要采取会的形式,除了当时会社普遍发展的一般影响,这是主要原因。第二,会社组织对乡村事务的有效服务,是通过一种较合理的成本负担和汲取机制实现的。无论是合族起会的分摊、义会乐助的捐献,还是分享利益的集资,都大体适应了社区现实的经济状况,客观上起到了调节乡村经济关系、缓解贫富分化的严重后果的作用,也切实保障了会的运作。第三,会社组织还为乡村中经济、文化上的优越者提供了提升个人地位的机会。作为一种利益群体,会使会员和其他人区别开来,而它解决现实问题的实效性,则使会可以迅速展现小群体和个人的成就,特别是为一些个人资源相对有限的人们以集体的形式获致地位创造条件。所以明清会社组织的发展,既有客观的条件,也有主观上的需求。正是由于会的这些特点,会社组织便成为历史的选择。这便是会社组织在明清时期的江西农村不断发展的主要原因。

清末以来,流坑董氏宗族渐渐走向衰落,会社组织总得看来与这个大趋势也是相吻合的。从数量上看,这里的会在减少,过去一些较重要的会如大宗族的絘筐会、育婴会消失了,财产被并入文会;但更重要的,是许多尚存会社的管理、作用和影响都在逐渐削弱。像流坑最重要的会之一──文会,民国中期以后聚会和资学的活动都减少了,水陆大会民国期间也仅在1941年举行过一次。还有不少会会产渐削,成为所谓的“穷会”,自然也难有作为。社会的动荡,经济和文化的衰落,宗族组织的趋于瓦解,都应是这个趋势的原因。但是,不少会社组织在这一时期依然存在,尤以各种股份制的利会仍然活跃(详下),木纲会在宗族和社区生活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及至解放,由于社会制度的巨大转折,流坑民间的各种会社才突然完全消失。

三、族会与群会

以上大致介绍了流坑明清时期会社的基本情况。进一步剖析流坑的会,观察它们与这里发达的宗族组织的相互关系,可以发现流坑的会实际上可分为两个大类型,即族会和群会。

所谓族会,是指那些属于整个宗族或房支的会社。它们的成员一般包括本族、本房的所有人或所有家庭,有时则是族、房内所有特定社会身分者(如文会会员为一族所有秀才以上的文士),会产也是完全属于整个房、族的公共财产,会之宗旨则为谋求满足整个房族的福祉和各种需求。上面介绍的许多会社,如属于整个流坑董族的文会、水陆会、絘筐会、育婴会、白茅洲会和棺笼会,属于某一房支的崇正会、灯会、桥会、祭会、神会、傩神会、地藏会、文会、洲会、禁牛会和育婴会等,都是族会。宗族本身具有层次性,族会组织因而也呈现出相同的特点。

很明显,族会与宗族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它们均是为了某些特定的宗族公共事务而建立,成员和受益对象也有明确的宗族界限,会产亦即族产(这一点,在某些会瓦解后其财产自然转为其他族会的公产上体现得特别清楚)。如果将它们与流坑明清时期大量存在的宗族用公产或宗族内部部分成员捐产从事、支持某些宗族事务的现象做比较,事实上除了有无会的名义外,二者之间很难看出有何区别。正因为如此,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很值得注意的现象,即相当多族会一旦被建立起来,其针对何事及受益对象──通常是房族内的所有成员──是非常明确的,但其会员却根本没有界定和记载。即使是由少数人捐产建立族会的场合,这少数人也只是发起者和资助者,而不是仅有的会员。因为会之财产既然属于所有房族成员,他们都是当然的受益者从而该会中人。换言之,属于整个房族的族会,其会员和族众是重合的,故对于它们来说,体现一个会存在的不是会员的严格界定,而是该会的公共财产及其分配范围和方式,会的主体首先是受益者而非发起者或操作者。以最为典型的棺笼会为例,该会人员表面上只有极少几户,但实际上,作为他们服务的免费享用者的流坑董族的全体成员才是该会主体,前者与其视为会员,更不如说是后者的雇佣劳动者。正因为此,就有相当一些族会除会产及负责管理会产的人员外,实体性并不明显。

所以,明清时期流坑大量出现的族会,不过是宗族组织派生的辅助性组织。它们的繁荣,意味着宗族活动和财产的扩展,因而是宗族组织发展的一种具体体现和途径。从更广泛的范围看,这种由宗族组织派生出来并与宗族组织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会社,也应是明清江西农村社区中较古典和较普遍的形式。

再看群会。“群会”是对应于“族会”姑且所名,它指得是这样一种有别于族会的会社组织:其由少数人起会,成员资格十分明确且与房族组织不尽相合,会产产权及收益仅仅属于该会会员,会员关心和从事的活动一般亦仅限于与之直接相关的特定事务。清代以来,流坑此类会社逐渐增多。如镜山房的五王庙会、胤旋房的观音庙会、胤隆房的武英王庙会等,均为该房部分成员自愿集资参加(据说此类会妇女会员较多,是一较突出的特点),会产为本会成员集体所有,每年可收取利息,大者可按股分肉,小者亦可聚餐一次。虽然这几个会的成员资格和受益者还限于各房内,但仅仅是房中的范围十分明确的一小部分人,他们结成一个利益的小群体。而按股集资的作法,则清楚地表明了会产的性质。又如民国初叶胤明房的士心会,成员可能仅四人,同样是一个按股集资取利的会社。他们曾“积资重建”了拱宸门敌楼,并立碑自诩此举是“乐善好施”[24]。“乐善好施”之谓,也恰好说明了该会不同于族会,财" 产不属于公产的性质。

所以比较而言,群会与宗族的关系相对分离,它更接近于近代意义上的会社组织。也可以说,族会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会社,而群会则是按照神缘、业缘和地缘结成的会社组织。所以它们的成员资格、活动内容和组织实体都非常清楚,与族会形成了较明显的对比。不过,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强大的宗族引力场中,流坑的群会还多少未能同族会严格区分开来,它们与宗族的密切联系及其基本功能和族会仍有相似之处。这突出表现在,群会的成员总体上还限制在各房、族间,他们通过彼此合作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满足宗族生活中经济、宗教等方面的需求,为宗族建设服务。还以木纲会为例,长期以来它不仅是流坑董族垄断乌江竹木贸易的工具,而且组成该会的那些商人士绅,事实上也正是清代流坑宗族的支柱。反之,木纲会的经营,也极大地依赖于强大的宗族力量对其垄断经营的保障。这种相互依赖的关系,实为清代流坑两种会社的异中之同。在这一点上,流坑的会社和当时江西城镇地区和外省诸如徽州地区的农村会社有显著的差异,江西城镇会社多是异姓的组织,已经从宗族共同体中游离出来,而徽州在同姓会社之外,也有大量异姓会社组织存在[26]。这反映了江西农村地区宗族组织之特别强固,也说明江西农村的经济结构更具对本土的依赖性。

仔细观察流坑的族会和群会,特别是二者内部存在的微妙差异,我们可以为流坑的会社组织理出一个逻辑的过程,即先有族会,后有群会。从事实上看,流坑群会的出现和兴盛晚于族会,从道理上说,也有其必然性。族会是宗族组织的自然外延,在宗族组织最为强固的时期,宗族的整体性原则在会的组织和运作过程中当然会较多地发生作用。可是随着宗族内部的分化,血缘凝聚力的松弛,宗族的整体性也在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受到浸蚀。体现在会社组织上,就使族会难以进一步发展甚至衰落下去。这从下面这件事上可以看得非常清楚:民国初年,流坑“庙宇多被洪水涨坏,墙垣倾圮,致生虫蠹,神像每遭侵蚀,延

四、五载,难得仗义者一为修整”[27]。胤明房之拱宸门(亦该房祭祀和安置傩神的处所)也因此破落,“至丙辰冬,庙宇将倾,人过其下,恐遭压倒,”有人想加以修复,“将欲劝众来助,又恐费用浩繁,非同小可,集腋难以成裘,而公众别用派数为难,”最后还是由士心会的几个人集资重建,才告实现[28]。“难得仗义者一为修整”和“公众别用派数为难”,清楚地说明了宗族公共建筑难以修建的主、客原因,也说明了流坑宗族组织逐渐衰落的深刻背景。如果我们想到义助、“派数”等正是族会的基础的话,那麽,族会衰落的原因也就不言而喻了。当然,在较早的时候,在宗族观念的约束和影响下,族中比较富裕的一部分人还有可能以捐资起会的形式来维系整个宗族组织,这就形成了族会的另一种形式。

整体的松散,另一面就是个体的凸显,所以有群会的逐渐发展。当族中的一小部分人不是以会的形式把资产献给房族,而是留给自己的群体时,群会便从族会中独立出来,并且日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流坑,木纲会地位的崛起,是一个最好的证明。我们已经指出,包括群会在内的流坑的各种会社组织,主要都是为宗族的各种事物服务的,但二者之间毕竟有重要的不同。族会完全是宗族的职能组织,而群会则是不同于宗族的具有特殊利益和旨趣的群体。群会的出现,是乡村社会多元化的表现,它既有有利于宗族事务的一面,同时也意味着对传统宗族组织的一种潜在的离散。因此木纲会这样的会社最终会以宗族组织破坏者的角色出现,也不是偶然的。所以,流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明清时期会社组织如何从发达的农村宗族社区中生长起来的良好例证。

四、义会与利会

义会和利会是流坑会社组织的又一重要区别。

如果说族会和群会的划分主要着眼于会社同宗族组织的关系,那麽义会和利会的分别,则是基于会社建立的基本动机和利益关系。在很多场合,会社组织之所以成立,都是为了确立一种基金以保障成员的特定活动和收益。这种共同的动机中间,实际上隐含着重要的差别,由是而有这里“义”、“利”的分类。“义会”一词,明代即已见于流坑文献,它是指那些会员集资建会的目地是公益性的,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直接的物质报偿和经济利益的会社。但在流坑,还可看到许多其成员主要是为了获得个人实际物质利益而组会的会社,对应于义会这个名称,我们不妨称之为“利会”。

义会的典型,如养正会、育婴会、桥会、船会、祠祭会等均是。这些会的发起和捐助者起会之后,所有会产不再是本人的私财,所以他们没有直接的物质报偿和私利可言,起会也因而被看成是一种热心公益的善举。如前所引,流坑大宗谱载万历元年重修敦睦堂和育贤楼所花费的千余金中,大部分“皆丁粮派出,义会乐助”,“义会乐助”四字,把它们的性质揭示得十分清楚。所以,义会和一般宗族组织内部的公众集资或部分成员的捐产活动在本质上也并无什麽区别(请试以船会与下面“义捐”资产设立义渡的事例比较)。所不同的,也只是它们有“会”的名目而已。在流坑,义会的出现与宗族共同体内深厚稳固的宗族意识密不可分,而明后期董燧等人确立的捐产附祀制度对此影响尤巨。董燧等人在新建的大宗祠中特设彰义堂,专门祭祀那些向大宗祠及宗族公共事务捐助一定钱财的人士。此举随后在流坑的各级祠堂中形成一个系统,大大促进了董族族众输产济族的热情[29]。义会的起会者无疑有他们的利益追求,那就是期冀宗族强固繁荣,和个人由此获致在宗族、社区中的地位与声望。在某些事例中,义会捐建者的子孙可以在祭祀时获得少量的胙肉,但很显然,这一作法的表彰意义远大于经济意义。义会的这一特点,反映了流坑发达的宗族组织对会社的强大引力,更反映了义会的基本性质。在流坑的社区生活中,义会是宗族内部财产再分配和强化宗族组织的一种基本的形式。

利会最突出的例子,则无过于清代以来出现的诸如武英王庙等庙会和士心会等诸多按股集资,到时受益的会社。股份是产权从而息入的体现,故无论这些会还有什麽其他的目地(包括部分公益目地),其为利而设的基本动机都是显而易见的。又如木纲会,它的成员之所以参加该会,首先是为了获得商业上的保障和利益,而不是热心公益之举,目地非常明确。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流坑成立利会入股时,股份被称为“会”,如“一会”就是一股,“二会”就是二股。会即股,股即会,这是对利会的最好的界定,没有比这更能说明利会便是股份制的利益集结体的特点了。也正因为此,会的成员资格也可以出卖和典当。以下几份流坑契约可以为证[30]:

1、立卖会字人本房雯家珍,今因手中无银应用,自情愿将自手置有真君会一名,今七股所得一股会出卖,尽问亲支连业人等,俱称无银,不愿承交。今凭伢" 人召到本房绚八内名下承买,手内国币四元五角。其价银当于执契之日一并而相交楚,不欠分厘。日后二家得返退,恐口无凭,立卖字为据。

立卖字人本房雯家珍 在场人麟四 齐三 仝押

代笔人元庆 民国二十八年己卯三月立

2、立卖会字人本房烈四位,今因无银应用,自情愿将自手置有新罗(傩)神会一名,今卖到本房柑六叔名下手内贰 文正,其银当于立契之日一并两相交楚,不少分文。恐后无凭,立卖契存据。

立卖会字人 烈四位(花押) 说合人 籣三位

代笔人 自书

同治八年己巳叁月 立

3、立卖契字人下巷佛腊利兄弟,今因无钱应用,自情愿将父手置有仰山庙五月初七日大子子(会)乙名,坐七班立名佛一老爷,今将此会出卖,除尽问亲支连业人等俱称无银,不愿承交,进凭伢人召到龙巷绚八兄名下,向前承买,当日三面言定,时值价银 两整,其会未卖之先,并不重行典当,如有来历不明,出手人自管明白,不干承买人之事。所作交易,俱系二比情愿,故无抑逼,又非准折债欠之类。一定后,二家不许返悔,悔者依条抽罚价银一半,以不悔人用。仍不破此交易。恐口无凭,立卖契为据。

立卖契人 下巷 佛腊利兄弟(花押)

在场人 老瘦 仝押

代笔人 兆洪

民国七年戊午四月 立

4、立当字人本族西屋下瑛龙孙位,今因手中无银应用,自情愿将自手置有真君会乙名,今将此会出卖,实当到本族龙巷绚八老爷名下,实当三七洋边伍元正,其息边,满利乙元正,不得少欠。如有少欠,任凭执字到会。恐口无凭,立有当字为据。

立当字人本族西屋下瑛龙孙位(花押)

在场人 攀六 寿祥 同押

代笔人 寿珍

民国十七年戊辰二月 立

5、立收单字人本族龙巷绚八,

内今收到本房家珍所以典中岸洲行山会,名同真君会,今得行山田一小股,所典字失去,典字边四元,至今收到本房家珍边,亲手一并收清,不少分厘,如有日后寻出典字,不得为凭。恐后不得行用,立收单字为据。

立收单字人本房绚八内O

在场人 (人+科)一

八 仝押

代笔人 麟七

民国二十八年已卯三月 立

会员的资格(股份)又是可以继承和分割的。如有一份民国十九年三月立的分关文书中,当事人叔伯兄弟三人各自分得的财产就包括:董绚八:老官会一名、初六太子会一名、铳会一名; 董(系+科)一:财神会一名、初八大子会一名、本房禁牛会一名; 董(系+科)八:真君会一名、初二太子会一名、港背会一名。

可见,利会的本质特征,是会员对会产具有私人产权、后世子孙仍可享受股份式的物质回报。上述碑作者如此强调义渡不属于利会,说明时人对此是有清楚认识的。所以,尽管在实际上义会的发起、参加者不可避免地会具有换取社会收益的深层目地,而利会会员也常常有单纯物质利益之外的其他动机(象上述庙会本身就具有宗教崇拜的功能,舡会即船会,亦为济渡而设),甚至做出与“义会乐助”相同的公益之举,但是二者之间毕竟存在着重要的差别。从根本上说,利会是宗族内部部分成员为自己牟取利益的一种手段。从上举碑文还可看出,到清代前期,利会在当地已经非常普通,甚至成为会的支配性形态,因而此碑要特别郑重地否认义渡属于“会”的范畴,与之划清界线。我们在流坑收集到的清代后期和民国所有有关会的契约文书,都是利会性质的,更充分说明此时利会已经是会的主体或者本质表现。显而易见,利会对义会的逐步取代,也是一种会社组织的发展逻辑。

义会、利会的划分,与族会和群会是一种什麽样的关系?严格地讲,它们之间应是一种既不完全对应,又不完全交叉的关系。由族会的公共性所决定,它们基本上均属于义会,但群会则不然:它们大多具有明显的利会的性质,这一点只要比较一下本文有关讨论中所举诸会的一致即可明白。但至少在逻辑上,在流坑这样一个宗族组织十分发达的地方,不能排除有些人会以群会的形式来从事宗族建设和公益之事,而不是以此来谋求股份式的利益。上述诸神庙会的早期,可能就是这样。士心会的“乐善好施”,也透露出一线消息。尽管如此,在流坑我们看到的此类事实毕竟是很少的。所以大致上,义会与族会、群会与利会,是两组基本对应的范畴。

既然存在着这种对应关系,以上对族会和群会的有关分析,都可以适用于本节所述的这两个类型的会社。由此,利会与群会在清代前期的同步发展也就不足为奇,而利会对义会的取代也更加易于理解。但从义会和利会的变化来看这种取代过程,我们可以更明晰地认识流坑会社组织的特性和发展的内在逻辑。明清流坑会社的发展,既是其与宗族组织从相互补充到逐渐脱离的过程,同时也是其财产关系和利益主体从族众整体向特殊群体转移的过程。上已指出,会社实际上乃是一种基金,认识流坑会社组织的关键,不是它们的成员或形式,而在于它们的财产属性和受益者。故而这后一方面,其实是更基本的变化,它有助于理解会社组织从族会向群会的转变。当宗族共同体的聚集能力逐渐减弱,会社组织的财产关系和利益主体便出现了独立的倾向,由此而产生的“义”、“利”之别,遂构成明清会社组织变迁的又一内涵。尽管流坑会社组织的这种变迁还远不能说彻底改变或动摇了董氏宗族组织的基础,但是无疑它们孕育着某种不同于传统宗族组织的社会关系和组织原则,提供了新的制度发展的可能。

五、结语:会社、宗族与社会变迁

明清时期江西农村的会社,是宗族和社区成员为了特定事务而广泛确立的一种契约型组织。其成员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与义务,但也享有一定的权力和收益。这种收益有时是物质性的,有时则是心理性或社会性的。但在这个基本点上,会社组织的规模、形式、性质、行为方式和影响可以有非常大的差别。在流坑村,清代前期会社组织有一显著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繁复多彩的图画,并使社区的社会结构呈现出更为复杂的面貌。认识它们的关键,在于会社与宗族的关系,以及会社的财产和利益主体。这是体现它们功能与性质的要点,也是会社组织逐步变迁的轴心。正因为此,我们就看到了从族会到群会、从义会到利会的发展逻辑。

明清时期的流坑村,会社组织主要是作为宗族的辅助性功能组织出现的,是适应社会变迁,巩固和发展宗族组织的一个重要途径和体现。而在近代,当宗族组织衰落以后,会社也在逐步收缩。因此,会社组织仍然与宗族这个母体有着难以剥离的密切联系。有学者把会社组织定义为“跳出家族范围、追求基层社会达到安定的社会组织”[32],似乎并不全面和准确。这个基本事实,从一个方面体现了中国农村宗族组织强大的适应性和顽强的生命力。但同时,它们确实体现了一种新的社会关系和组织原则,也在酝酿、萌生着将会改变和解析宗族组织的变化和发展的可能性。因而深入研究会社组织,实为认识这一时期农村宗族制度和社会结构发展、变迁和演进的一个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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