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8-28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五大新亮点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经中央正式提出,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热烈而持续地讨论。作为一个新的提法,新的表述,新的概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当然有其崭新之处,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人们特别关注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究竟“新”在何处?本文试图从五个方面解析这一提法的时代之“新”,即它的五大崭新亮点。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本质之“新”:社会主义
许多人都忽视了中央在对于建设新农村的表述中,明确强调它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对新农村建设的定性,它规定了建设运动的本质与方向。
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学术界聚讼纷纭,争论不断。但在以下几个方面大约是共识或者接近共识:尊重劳动,尊重劳动权;公有经济为主导;在承认经济差别基础上追求共同富裕;在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上公正优先,除非社会经济效益到了危机边缘;社会为全体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社会公共福利与社会保障;反对贫困、消除贫困。须予申明,现今提“社会主义”不同于改革开放之前。这是因为,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随着我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识深入与丰富,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经历了苏东之变,经历了经济体制改革,经历了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其内涵更加丰富,更加科学,更加贴近经济现实。
在建设新农村中,如何实现其社会主义?《建议》中给出全面的全新政策依据,它们从总体上保证着全体农民平等的经济利益,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打造经济基础,为减轻农民负担提出了可行路径,为农民的公共福利、为社会保障、平等身份等也有令人高兴的建言。尽管这些建议并没有穷尽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的要求,但它在诸多当前三农中急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坚持了社会主义运行的方向。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念之“新”:以人为本
联系中央近年来的一贯提法,人们不难发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表述,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在农村建设与发展中体现,它以建立和谐农村社会为目标。以人为本范畴中包含有三层基本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人的关系,三是人与社会、社会之间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是要处理好这三种基本关系。这三层关系也是和谐社会的三个本质内涵。
首先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这也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报告中讲的“五个统筹”之一。人与自然的关系细究起来还分几个层次:一是人与大自然即物质自然环境的关系。世人现都认同环保,特别是发展经济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破坏环境获得物质财富的历史,已成为人类睡眠中的持续恶梦。二是人与生物的关系。物种丰富的生态系统,不仅为整个人类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资源,而且我们也是这个共生系统中的一个成员。然而,人类经济活动对于生物资源的开发,是贪婪的、疯狂的与不计后果的,已经严重导致地球上的物种锐减。三是人与作为自然的人自身的关系,即人的生物意义上的关系,诸如疾病,生存与繁衍,遗传,性关系,克隆人,等等。天灾、人祸,特别是经济生活中此起彼伏触目惊心的安全灾祸,就是人与自然关系遭破坏的后果。
其次,是人与人关系的和谐。人与人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解读:一是它的社会关系层面,即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广义的);二是它的自然关系层面,上面我们已经谈及。人与人的关系是一个复杂体系,包括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法关系,政治关系,社会关系(狭义的),等等。其中经济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是最为基础。在当前,从大环境来看,是一个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混合所有制经济系统,经济关系主要表现为:劳动之间的关系,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关系,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在这类关系中,公平与公正、贫富差距,已经成为经济社会的焦点,成为改革与发展的障碍,成为社会生活稳定的关键。人和方能政通,对这种关系和谐的期待,是朝野的最大的愿望。当前表现得尤为突出的是贫富差距从而贫富对立,虐穷心态与仇富心态对立,企业中的劳资冲突,以及各种社会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明争暗斗。
最后,是人与社会、社会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同样是一个复杂的关系体系,包括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局部(单位、企业、家庭等)与整体(代表整体的政府、公众)的关系、不同区域、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社会关系,等等。过去讲的城乡、体脑、工农三大差别的关系也归此类,现" 在还要得要加进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东部与西部、沿海与内地等关系。这一类关系,核心在于个人、局部同全社会的差别统一,整体协调。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表现突出的就是,贪污盗窃、权力资本、行贿受贿、黑社会行为等。
总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和谐农村社会,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探索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的重要体现。新农村建设一定会显著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以及农村整体面貌,让全国农民也能够充分共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必将成为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迈出实质性步伐的重要标志。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制度之“新”:自主创新
在改革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它必然伴随着机制、制度的创新,必然是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毋宁说,它是一场农村体制的自主创新运动。自主创新,不仅仅是一个微观概念,不仅仅是对产品技术的原创追求,它同时也是一个宏观概念,特别是一个关于制度创新的概念。人类在自主创新的活动中,机制创新,制度的创新安排更深刻,更长久,更具影响力。
从制度安排角度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的包括农村经济体制、行政体制、管理体制在内的社会综合体制的自主创新。中国农民是自主劳动者,制度创新在本质上必然是自主创新。之所以“自主”,在于农民的自主劳动、当家作主、有经济自主权的性质,之所以“新”,在于史无前例,在于它的全新性。迄今为止,尚无任何国家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也无现成的理论阐述。当然从抽象的意义上讲,一切关于农村建设新道路的探索都有共同之处,都有相互借镜的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中必然有社会性质的规定,必然有本土化的要求。
面对中国的三农问题,近年来,学者们与实际工作者们都强烈地认识到,土地制度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制约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性因素,制度上的自主创新首先是土地制度创新。
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创新土地制度?有一点可以肯定,它既不是要走向资本土地私有制,也不是要回到小生产土地私有制。依据中央的一贯表述与学者们形成的倾向性共识,我认为这种土地制度应该是一种“重建个人所有制”,一种在此基础上的种混合所有制。这便是自主劳动在农业上的实现。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十四章提出的“重建个人所有制”的设想,只要稍加思索人们会发现,马克思提出的重建劳动者个人所有制,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农村广泛实行的家庭土地承包制有相似之处。至少可以说,我们目前在农村进行的土地承包制,是最终通向农民实现个人所有制的一个良好基础。那末,中国农村的土地所有制应该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即“国土公有制+经济混合所有制”。它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所有制形式,而是一种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混合所有制形式。这种土地所有制之所以“新”,在于农民第一次在生产资料意义上拥有了属于自己的土地,因而第一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劳动者。
国土公有制是国家稳定,全民安居的基础。试设想,如果土地最终所有权真正私有化,真正实现土地自由买卖,那末就可能出现下述情况:一个富裕的国家可以从另一个贫穷国家买下其土地,其极端表现也可以理解为买下这个国家。土地私有化的最终结果是极其荒唐,极其异端的。尽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居民对另一个国家的土地可能实现购买,但土地的国家归属权、控制权并没有改变。就是在美国这样标榜为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它的所有土地也永远在国家严格控制之下,尽管土地可以在经济市场中卖来买去。
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联合起来的个人所有制,意味着土地使用权既可以是私有制,又可以是集体共有制,还可以是股份合作制,以及多种所有制的混合构成。至于具体是那种所有制形式,完全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农民个的意愿。在这种混合所有制的结构中,土地使用权逐步地进入市场化运作。在这个框架内,资本方可进入操作,进行运行。这里,有若干原则需要理出:
第一,首先必须完成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所有制。在现有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尚需建立健全新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法规。应出台保障土地所有者在经济意义上的使用权。国家、政府只在国土意义上对土地最终占有,除非涉及国土安全与国家战略规划,不得干涉土地所有者依法经营活动。
第二,无论是哪种所有制下的土地所有者,在使用权上是平等的,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歧视。这是市场经济的通则。
第三,土地所有者有权在自己的土地上依法进行自由经营活动,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行政干预。就是说,真正放开土地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四,正如同任何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一样,土地所有者有权处置拥有的土地,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股份合作,抵押,甚至转让。
第五,国家有权在国土意义上对土地的最终支配。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将告别目前存在的土地抛荒难题。农民拥有了土地,他可以在生产资料意义上随意处置自己的这份财产。他权衡之后,可以将土地出租他人耕种收取地租,可以雇人代耕,可以以土地入股与他人合作经营,可以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基础上改变经营方向,如果他认为休耕有利也可以休耕,等等。他自己的财产,他知道怎样处置对自己有利。土地成为他自己的财产,本身就消除了土地抛荒的根源。特别是,市场机制进入农业,与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结合,资源的闲置将不复存在。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这将结束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对农民土地的任意剥夺。土地是农民的,地方政府与基层组织,很难再打农民土地的主意。以往,土地集体所有,基层组织(如村支书村长)在政府征用土地过程中往往终饱私囊。有资料显示,在已出事的贪官中,90%的人与土地交易有关。而在基层组织人员中,几乎没有在土地交易中没有从中获利的。今后如果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征用农民土地,是政府与农民直接打交道,横插一刀难上加难。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也将扫除土地集约化进程的障碍。农民个人拥有了土地使用权,这意味着土地的聚集通道开启,从而规模经营成为可能。中央最近提出的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一种可持续生产能力,这是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长效机制。为了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必须大幅度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诸如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土地的混合所有制,将为投入的多样性,投资的多渠道提供了有效机制。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农业的市场化进程将大大加快,农产品的商品化将大大提高。商品经济是以不同所有权为基础的,土地的个人所有制是农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重大变化,它的直接后果就是为市场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当实现以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土地混合所有制,农民一方面是自己劳动力的自主所有者,同时又是土地使用权的自主所有者,那末在这里,劳动将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农民成为真正的自主劳动者。农民的整个经济活动都将是自主劳动的实现。这便为个人所有制的联合即自主劳动联合体的诞生创造了先决条件,这不就是建设新农村的经济基础吗?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识之“新”:朝阳农业
新农村建设需要对农业重新认识,没有对农业的全新认识,就没有建立在农业基础上的整体新农村运动。
长期以来,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农业是日益衰落的夕阳产业。这一伪科学观点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我国农业发展,它势必成为新农村运动建设中认识上的绊脚石。对此,必须予以摈弃。从科学意义上讲,农业永远是朝阳产业、日不落产业、常青产业" !
农业,是人类整个经济发展的起始点。中国哲人讲,民以食为天。在衣食住行中,食是根本,因为它关乎人的生命维系。农业的起始基础,不会因为产业发展与分化,不会因为工业革命与新技术革命而消失或者削弱。无论世事沧桑变化,人类对于农产品的需求永远不会变,人类对于农业的依赖永远不会变。在发达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降低,农业人口减少到15%以下,这丝毫不说明农业本身的衰落与产业光芒的暗淡。相反,它正说明当代科学技术在农业上的应用,使得这个产业青春焕发。在美英日德这样发达国家中,只占全国就业人数百分之几的劳动者为全社会提供着农副产品,甚至还有出口剩余,这究竟是农业夕阳化的证据,还是农业朝阳化的证据?这个结论是异常明白的。
在马克思的理论体系中,农业从来都没有被认为是农业一个夕阳产业。他在批评马尔萨斯农业收入递减论时,满怀激情地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明创造为根基,强调农业不仅不会衰落,反而会因科技的进步而获得提升。后来百余年农业发展的实践,完全证实了马克思当年的预言。
在这里我们要强调的是,马克思他以独特的视角揭示了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的农业本质特点:可持续的再生性。他指出:“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的社会性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交织在一起。”农业的可持续再生性特点,源于农业的经济过程与农作物生命周期的更新过程同步。在这个过程中,经济生产与生物生命更新同步进行、交织一起,生命的繁衍与再生生生不息带动农业经济生产过程的可持续地再生。这样,农业再生产过程的能源取自于大自然,还原于大自然,形成是一个完美的环环相扣、共生共养、循环往返的可持续过程。正因为农业的经济过程和自然的再生产过程同步,因此农业最先得益于自然力的大规模利用,大大早于工业。显然,自然生产力是可重复的,是再生的,而且社会成本与经济成本都十分低,迄今在大规模利用自然力的方面,农业开发空间还很大。既然农业的经济过程和自然的再生产过程同步中,我们必须在农业生产中更为尊循自然,按照自规律科学地进行农业生产与开发,而不能以蔑视自然,违背自然,甚至以破坏自然的手段来发展农业。
这使我们重新认识农业给予了一个新思维:农业决不是夕阳产业,它是永远的常青产业,是万世不变的朝阳产业。所谓农业夕阳产业论,我以为这是西方经济学的一个伪概念。国内外发展经济学诸多学者陈陈相因,几乎是不假思索,未经论证地以讹传讹,实在是对农业的一种亵渎。建设新农村,首先应该从重新认识农业,认识农民是这一朝阳产业的守望者这一崭新观念出发,方才可能进入新农村建设运动的正确路径。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民之“新”:农夫变农商
人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如果不能实现传统农夫向现代农民的转变,那末新农村的建设只能是一句空话。在我看来,新农村运动,同时也是一个从传统农夫到现代农商的培育过程。国际著名农业经济学家拉南•威茨在他的《From Peasant To Farmer》(何大明译《从农贫穷农民到现代农民》,展望出版社1987年版)中,分析了从小农经济条件下的农夫向现代化农民或者农场主的转化过程。这一过程,实际上是包含了两个主要转化内容:一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业生产工具的现代化,科技在农业上的应用,小农经济、产品经济向规模经济、商品经济的转化;二是基于上述基础之上的传统的农民向现代农商的转化。传统农民或者农夫,是面向黄土背朝天的小农生产方式下的农业劳动者,他们的主要经营意识是自给自足。资源配置也是传统的,以小块土地需要为依据的,物物交换、以工换工是通行规则。现代农民却是真正的农商,是一个以市场为背景,遵循价值规律,从事商品生产的经济人。农商,是一个新的范畴,它是现代农民的经济学意义表述。农商反映了一个新的经济关系,一个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以需求指导农业生产又以新产品引导市场,并以商业活动为舞台的新生产者。
从更广的视野来看,注重培育和造就新型农民,也是形成良好的社会风貌,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的需要。《建议》要求“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这是把农村巨大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根本途径,也是持续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力量源泉。通过发展农村教育事业、活跃农村健康的文体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完善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等措施,在农村形成良好的社会风貌,使新一代农民有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在转变乡镇政府职能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基层民主,通过完善“一事一议”和村务公开等制度,保障农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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