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5-21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理论与实践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理论与实践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理论与实践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理论与实践
一、企业重组业务的分类
企业重组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一般规定作为原则性规定普遍适用,但对于一些特殊重组事项,则适用不同的计税基础和计税方法。特殊重组业务对支付资金的要求如下:
二、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及应用分析
(一)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债务人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适用特殊重组规定,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
(二)资产收购
1.一般规定
资产收购和一般意义上资产买卖的税务处理原则是完全一致的,被收购方按资产的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特殊规定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股权转让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需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涉税分析:A公司方面
1.特殊处理依据:
(1)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占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15000÷15150×10%=99%>75%
(2)受让企业股权支付金额占交易支付总额的比例=14000÷15000×100%=93%>85%
(3)A公司的资产转让适用免税重组。即资产增值6000万元不缴纳企业所得税,A、B双方股权支付也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2.计算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
非股权支付应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A公司取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5000-9000)×(1000÷15000)=40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25%=100(万元)
3.确定收到股权及非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
(1)A企业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生产线4500万元,设备3400万元,存货1100万元,共计9000万元
股票及债券计税基础=9000(被转让资产计税基础)+400(转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200(收现部分)=9200(万元)。
(2)以公允价值为标准确定股票及债券的计税基础
股票计税基础=9200×14000÷(14000+800)×100%=8703(万元)
债券计税基础=9200-8703=497(万元)
涉税分析:B公司方面
(1)非股权支付额应纳税所得额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15000-6900)×(1000÷15000)=54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540×25%=135(万元)
(2)收到资产的计税基础
受让企业B取得企业A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方被转让资产3项计税基础分别为:股权支付6250万元,债券支付450万元,现金支付250万元,合计6900万元。 办公楼:6900×9000/15000=4140(万元)
(三)合并
1.一般规定
对于合并方主要是支付行为,所以一般不涉及税收问题(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一般需要视同销售);对于被合并方,企业被合并注销后,企业资产被兼并转移,企业股东获得收入。因此,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特殊规定
(四)企业分立
1.一般规定
被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存续分立,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新设分立,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分立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特殊规定
三、重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获取与重组出资方式无关的税收收益
(1)以前企业的重组可通过目标企业的选择,使企业的纳税主体和地位发生变化,以获取税收收益。如通过并购一家亏损企业,其亏损可以抵减并购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新税则中合并企业弥补被并企业的亏损额是有限额限制的,而且被合并亏损企业还可能给并购后的整体带来不良影响。因此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应科学地充分地考虑目标企业的状况以及对本企业发展的作用。
(2)企业在免税重组时,经税务机关确认,可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因此企业应关注和注意收集免税条件中的对应资料,及时到税务部门进行免税确认,以获取正常的税收收益。同时,现行税制中关于资产转移中的流转税方面大都采用较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对关联企业之间相互转让资产进行资产重组、并购时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3)转让资产增值后的折旧扣税效应
通过资产收购,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特殊重组下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并购交易将资产重新估值。接受企业购买目标企业资产后,其资产税基将增加,享受的资产折旧扣税额超过原目标企业在同样的资产上所享受的折旧扣税额,并且原来企业所有者也可以通过收购者支付的并购价格而获得一部分相关收益。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应从生产经营角度、节约税金支出的角度考虑转让哪些资产,按多大的价格转让资产,从流转税、转让所得税及资产折旧节税额等方面综合考虑。
2.与重组方式有关的税收收益
一般性重组下资产转让的所得应缴纳所得税,目前对企业或其股东的投资行为所得征税,通常是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收益为税基;对于没有实际收到现金红利的投资收益,不予征税。在目前税收法律规定既对现金红利征税,又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免税并购从本质上说,只是纳税时间的延迟,而不是税收的真正免除。在免税并购过程中,如果目标企业股东只接受股票作为交易收益则无须纳税。因此通过重组方式的选择,企业也可以获取税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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