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7
简析社会诚信缺失及重塑
"论文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实践
论文摘要:诚信是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遗产,本文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进行了全面剖析,指出了重塑社会诚信道德的方法和途径。
一
诚信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始终崇尚的一个基本美德。诚就是真实不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对自己,要真心实意地为善去恶,以诚立德;对他人,要开诚布公,以诚相待。信是指在与他人交往中应当遵守诺言、实践成约。诚信要求人们守信履约,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为恶。它对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推动社会进步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不讲诚信,却成了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一个最突出的道德问题。有人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人人都成了商人,因此就是要讲赚钱第一。在他们看来,不讲诚信,不讲规矩,不讲道德才能赚钱;讲诚信、讲规矩、讲道德只能赔本。一些人由于上过当、受过骗或者曾经不同程度地做过不讲诚信的事,以至于认为诚信的道德信条适用于古而不适用于今。在他们那里,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关系已荡然无存,非但认为别人说的话不可信,就是亲眼看见的事也认为值得怀疑。由于社会上坑蒙拐骗现象的存在,因而增加了人们的设防心理,有些人常常既不肯对的确需要帮助的人伸出援助之手,也不肯轻易在真正需要人们帮助的时候接受人们善意的帮助。由于不少地区确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恶劣官员,因而许多人对于所有政府官员都抱有一种敌视的态度,宁肯相信小道消息也不肯相信领导干部开会时的讲话。一些人由于看到个别不公正的执法事件和个别贪赃枉的公安干警和执法者,因而宁肯私了人际中的纠纷和冲突,也不肯诉诸法律。诸如此类的现象在某些地方并不罕见。现实中大量的事实说明,诚信缺失已经给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秩序的维持和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
社会中诚信的缺失何以到了如此严重的地步?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认真而严肃的思考。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主要基于以下四个方面原因:
其一,中国历史变革方面的原因。由于我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以及与之相伴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重人治,轻法治”的现象长期普遍存在,使得内在的道德约束远未形成一种全社会都遵循的游戏规则。诚实守信虽然也作为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美德倍受推崇,如素有“一诺千金”之说,但中国古代所讲的诚信更多的是从社会关系、人际关系角度弘扬诚信伦理的,而个体之间的契约意识和信用精神则比较淡薄。上个世纪的“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更是将浮夸、虚假之风推向极端,对社会整体的诚信理念造成很大冲击。在“政治挂帅”之下,人们讲的是政治标准或革命标准,道德标准退到了可有可无的地位。改革开放之后,经济发展迅速,但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伦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传统道德伦理日渐衰微,拜金主义、利益至上观念抬头,部分企业和个人不顾应有伦理道德底线和最基本的市场“游戏规则”,背信弃义,牟取暴利。
其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方面原因。市场经济这把双刃剑,对于初学乍练的中国人来说,在道德和情操上留下些许伤痕也在所难免。在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几七百年的历史中,诚信同样一直困扰着社会大众。特别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诚信状况也非常糟糕。马克思曾经说过:“只要商业资本是对不发达的共同体的产品交换起中介作用,商业利润就不仅表现为侵占和欺诈,而且大部分是从侵占和欺诈中产生的。”直到西欧工业革命接近尾声,市场经济体制已相对完善和发达时,诚信状况才有了很大改观。究其原因,正如恩格斯指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愈发展,它就愈不能采用作为它早期阶段的特征的那些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的确,这些狡滑手腕在大市场上己经不合算了,那里时间就是金钱,那里商业道德必然发展到一定的水平,其所以如此。并不是出于伦理的狂热,而纯粹是为了不白费时间和劳动。”由此可见,经营者从不诚信到诚信的转变,不是良心发现,而恰恰是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不断健全,企业生存、发展、获利到巨大压力迫使他不得不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是作为现代经济规律之一而存在的,它是市场经济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诚信,就没有健全、发达的市场经济。
以此来分析前面所述我国当前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显然他们并非是市场经济固有的.而恰恰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需的内在约束机制不健全。一方面,在经历了几十年不需要信用的计划经济时代后.传统道德范畴的“诚信”观念已相当淡薄,另一方面,现代市场经济的信用理念还远没有建立起来,信用观念的“真空”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源自市场自身的通过诚信采取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形成,使得守信获利,失信受罚的市场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诚信者没有获得诚信的回报,失信者却因违约成本大大低于其可能的收益而大量存在,这样诚信理念很难得到张扬。
其三,政府行为不规范的原因。市场经济是产权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展开充分竞争的经济,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就需要制订市场规则,并按照该规则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然而在我国目前的转轨时期,一些地方政府还没有完全摆正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直接进人市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过多地对具休经济行为进行行政干预,使得企业管理层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了短期经济行为,使本来就不健全的市场竞争更加无序,客观上庇护了假冒伪劣商品制造销售者;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又对本应该履行的市场监管职责未能很好地履行,监管不到位,对假冒伪劣等现象姑息迁就,搞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个别政府官员在履行裁判员职能时吹偏哨,甚至吹黑哨,有意无意地充当失信行为产生的温床或保护伞,扰乱了整个市场经济秩序。"
其四,法治不完善的原因。在我国,对失信违约行为的惩罚,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上,都不足以将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这表现在:一是立法上不够完善,还有许多巫待健全的地方。比如对契约关系的维护和对于契约双方权益的保护都还不够。有关诚信规范的法律制度散见于诸法律法规中,尚未形成有效的保障诚信的法律体系,还有的互相矛盾或抵触,给不守诚信的经济主体以可乘之机。二是执法上不够严厉。对于不遵守诚信规范的企业、个人,对于假冒伪劣、拖欠赖帐等失信行为,打击力度还不够大,使得很多制假售假一旦败露,改头换面照样可以‘’挂羊头卖狗肉”。甚至经常出现“官司赢了,钱却追不回”的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二
在目前,对诚信危机必须采取“标本兼治”。从治标上说,当务之急是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浮夸虚报、贪污受贿等不诚信行为,遏制失信的势头。从治本上来说,要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诚信体系,弘扬诚信理念,提高社会的诚信度。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首先,加强诚信教育。诚信教育包括树立诚信形象,强化平等互利意识和法制教育等方面。进行树立诚信形象的教育,就是使人们充分认识树立诚信形象的重要性,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作为为人处世,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立身之本。强化平等互利意识教育,就是使人们认识到,产生诚信危机的深层次原因是极端的个人或团体本位意识在作怪。这种本位主义遵循的原则是只讲个人、团体的利益,把自己的胜利建立在他人的失败之上。平等互利意识则追求主权平等、互利双赢。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切坚持极端个人或团体主义的人,都是不择手段的,都是没有诚信的,其事业也都是短暂的。只有加强平等互利意识的教育,使之成为我国民众的基本理念,建立诚信形象才有坚实的基础。法制教育就是要使人们真正意识到,社会主义法律准则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共同心态的基础上,代表全体人民的利益。只有建立起这种牢固的法律意识,提高按法律办事的素质,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办理一切事情,诚信才有可靠的保证。
其次,各级政府和所有领导干部应该成为率先履行诚信义务的表率。“信为政基”是中华民族古训之一。随着人民民主意识的普及,“民不可欺”,“无信不立”更加真切地成为执政党的为国之基,执政之本。政府作为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仲裁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其行为将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诚信对各级政府及其官员而言,其要求一是决不能急功近利,成为各种虚假浮夸之风的始作俑者,不能制定和维护让诚信守信者吃亏受穷,让背信弃义者升官发财的市场游戏规则和政策等利益导向机制;二是必须公开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能让权力干预市场,并让企业失信行为成为自己寻找市场租金的来源,从而充当企业失信行为的保护伞;三是制定政府及各种决策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公开透明,开诚布公,充分接受人民的监督批评,充分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四是向人民讲真话、实话,不讲空话、套话,对人民作出的承诺必须兑现,取信于民。惟其如此,政府才能成为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可靠力量,才能成为广大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
第三,不断完善市场竞争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涵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成要素。在规范的市场竞争中,社会信用好,美誉度高的企业胜出,社会信用差、美誉度低的企业负出,乃是自由竞争的重要规则和必然结果。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过程已经证明,凡是在实现了自由竞争的地区、行业和领域,尤其是在竞争规范而又激烈的地方,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是难以找到立足之地的。正是自由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迫使人们不敢欺诈或不得不放弃失信行为。与此相反,凡是在那些特权干预市场、排斥竞争的地方,不讲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在特权的保护下不必为失信行为支付市场成本,因而有暴利可图。这种情况的发展最终必然导致诚实守信的企业被淘汰,弄虚作假的企业胜出的不合理结局。这一现象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隐患。因此,强化市场经济运作所要求的自由竞争和各级政府的监督职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看不见的手”的市场净化功能来维护市场秩序,由市场力量来褒奖那些讲诚信、社会形象好的企业,惩罚诸如欠赖帐、违背合同、虚假广告、造假售假等各种背弃诚信的原则,蹂蹄商业道德的企业和个人,把他们从市场竞争中无情地淘汰出局,这样,将会给市场主体的理性预期提供一个正确的依据,企业和个人的失信行为也才有可能被有效遏制。
第四,强化法律约束力。道德的感化作用总是建立在行为人的自省和自控基础之上,如果行为人的道德堤坝没有从内心深处筑起,则“道德经济”就难以实现。也就是说道德的约束不是万能的,尤其是在一个没有市场经济积淀的国家更是如此。对无信者的放纵就是对守信者的打击。因此我们还必须重视法律的强制约束力。用法律的强制权力惩治不法奸商、纠正失衡和不道德的社会行为,使之成为规范市场秩序、打造诚信社会的基本手段。
为此,当前必须加快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和修法工作,当务之急是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并颁布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指导信用体系的建立。尤其是要规范信息发布行为,在信用的信息征集、评估、披露、使用以及企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面,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信息源的信用缺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要有明确的规定。要借鉴国外的做法,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比如对于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就不仅要还债,还要有加罚的措施。此外,还必须严格执法,防止“法律白条”现象的发生,从而对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总之,打造诚信社会离不开法律的调控,它即有赖于立法者制定出充分反映道德需求的法律规范,也有利于执法者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两者结合起来,才是建设诚信社会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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