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4
惠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惠州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管理,提高监测质量,根据水利部《关于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意见》和省水利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土保持监测是实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承担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的单位应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研究,协助生产建设单位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水土保持监测的机构须在市水务局登记入档,从业人员应持水利部颁发的上岗证,人员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监测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征占地面积大于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大于50万立方米的建设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甲级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5~5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5~50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征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或挖填方土石方总量小于5万立方米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必须持有水土保持监测上岗证。生产类项目以每年的征占地或挖、填土石方为依据,依照上述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承担水土保持监测的单位在开展监测工作之前应制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合理安排监测频次,确定监测的重点内容和重点部位。《实施方案》应报市水务局备案,录入市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应定点监测和巡视监测相结合,注重量化的内容。有条件的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可结合遥感和远程监控技术进行监测。第八条 项目监测应充分反映施工过程。对施工前后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和永久措施的时间、数量、防护效果等,应作详细记录,并拍摄现场照片或录像,报送市水务局并抄送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站入档管理。
第九条 逐步推行驻点监测。鼓励监测单位采用培训、现场指导等形式参与建设单位的施工管理。
第十条 承担项目监测的机构应定期向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成果。监测资料应加盖建设单位和项目监测承担单位印章。项目建设期间,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的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监测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报送水土保持监测总报告。如发现生产建设单位违规弃渣、擅自变更取土场、弃土弃渣场造成防洪安全隐患、不合理施工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等情况的,应随时报告。
第十一条 逐步建立水土保持监测公告制度。原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根据监测报告,定期公布项目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监测机构应保证监测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全面性和真实可靠性。如出现未如期提交监测成果,或瞒报、漏报和编造监测数据,以及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等情况,市水务局将进行批评和通报,在资质管理考核时按规定向水利部和省水利厅报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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