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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功能的实现(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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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1-04

论宪法功能的实现(1)论文

关键词: 宪法功能/应然/实然 内容提要: 应然与实然是法哲学的一对基本范畴,作为两者切换点的宪法功能,正是通过其复杂多层次的功能体系从应然走向实然而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纳入到宪法所构建的秩序中。宪法功能在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和宪法切实的实施三个方面前提条件下,通过由社会到宪法再到社会的宪法运行过程,由应然向实然转化,对社会其他现象产生着实际影响。

宪法结构的缺陷,宪法观念的影响,以及宪法机制的有效供给不足是转化的主要阻碍因素。相应的,宪法功能得以真正实现也需要完善宪法结构;引导和培养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健全宪法运行机制。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宪法在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日益增强。构建现代法治社会,离不开宪法功能的实现。

就法律体系而言,宪法功能的定位与实现直接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功能的总体指向与有效发挥,这是由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宪法功能主要是指宪法在一定条件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和宪法价值的指引,对其他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影响,它是一个由各种不同层级的功能所构成的复杂的、动态的功能体系,是应然与实然的切换点。

宪法正是通过其复杂多层次功能体系的实现过程将整个人类社会生活纳入到宪法所构建的宪法秩序中。因此,对宪法功能的研究不应仅仅停留在应然的层面,还需要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的功能也只有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才能生动起来,才具有存在的现实意义。

一、宪法功能实现的必要性 1.宪法功能应然与实然差异的存在 由宪法本质属性和宪法核心价值取向所决定,宪法的应然功能在成文宪法的制定及作用于现实的过程中不断向实然转化。然而,宪法功能作为一种动态的功能体系,具有历史性、具体性等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发展,受到客观条件的影响,宪法实然功能只能向应然功能无限趋同,而非完全一致。一般情况下,宪法应然功能和实然功能会存在部分的脱节和悖离,在特殊条件下甚至会出现某些实然功能完全悖离应然功能。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多种多样,它们既产生于法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对立统一中,也体现于法的一般性与事物多样性,以及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矛盾冲突之中。 从程度上来看,宪法实然和应然功能的部分脱节,会导致宪法对社会实际生活具体部分领域调控的缺失。

而宪法主要功能的缺失和异化,不仅使宪法难以满足宪法主体的主要需求,沦为空构的摆设,还会对社会其他现象产生消极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以功能的实现与否及实现程度来判断善法与恶法的分野。

法之善与恶实际是对法的应然性贯彻与否的表征。法之善,意味着实然的法最大限度地接近于法的应然基准,具有丰富、深厚的理性成分、价值构成、道德基础和科学内核。

法之恶,则意味着实然的法偏离它作为法的应然基准,且这种偏离达到极致,缺失了理性成分、价值构成、道德基础和科学内核。因此,宪法的良善与否也有赖于宪法的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从而促进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宪法的生命在于实现 宪法对其他社会现象产生影响赖于宪法功能的实现,而宪法功能的实现不仅包括宪法的制定产生,也包括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实施。倘若宪法功能不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本身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宪法正是在由观念性的应然要求转化为现实性的实然存在的过程中彰显着生命。我们说宪法应该具有怎样的功能时,表现为一种功能的可能性状态,而这种可能性并不等于现实性。

宪法一经制定便体现着其应然的功能,但这种应然的功能不会自动地发挥。中国法学家瞿同祖先生指出:“研究法律自离不开条文的分析,这是研究的根据。

但仅仅研究条文是不够的,我们也应注意法律的实效问题。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一回事。

某一法律不一定能执行,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重实施情况,只能说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9“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

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的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170。因而对宪法功能需要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功能需求实现,只有这样,宪法才能由此生动起来具有存在的现实意义。

“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则部分中的‘应然’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并不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255。从另一个角度看,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实现过程,不仅有利于从宪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互动过程中评价宪法自身存在的不足,还益于我们发现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的障碍因素并寻找出解决的途径,反过来促进宪法的发展和完善。

只有当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宪法所推崇的社会模式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变为现实,其静态的规范才能影响并作用于社会现实,形成动态的、现实的宪法关系,也只有当宪法功能得以实现时,宪法才能真正将其他社会现象纳入到其所构建的秩序中来。

二、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条件 宪法功能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它需要多方面条件的综合作用,受到内在和外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宪法是否适应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宪法规范结构是否完善,特定国家的法治环境是否优良,宪法能否得到充分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是否具备,公民宪法意识是否充分等等都对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产生影响。

综合来说,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的条件主要有宪法自身的完善,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宪法切实的实施这三个方面的条件。 1.宪法自身的完善 宪法作为功能的载体,其自身完善与否是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前提条件。

宪法自身的完善包括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两方面。首先,从宪法的结构要素来看,不仅要求宪法的内在构成要素,即宪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宪法规范相协调一致,还要求宪法的外部构成要素,即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和宪法习惯构成严密的宪法规范体系,将整个基本社会关系纳入到宪法调整的范围。

宪法结构越是科学严谨,越能利于宪法功能的体现,越能为宪法的实然功能以应然功能为基准,向其趋同创造条件。从立法技术来看,宪法形式结构的完善要求宪法条文应当简单、明确、肯定、严谨、规范与周延,宪法条文之间应当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一个统一有序的整体,而不能相互矛盾和冲突。

模糊的宪法条文容易造成对宪法功能理解的偏差和错误,而宪法条文之间的矛盾冲突会导致宪法功能体系的紊乱,制约和影响宪法功能的实现。此外,宪法规范还需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结合与统一。

仅有实体规范,缺少程序规范的宪法是难以切实有效施行的。从宪法的内容上看,宪法需要真实的反映社会现实生活,体现宪法主体的需求,符合宪法内在价值的旨趣。

也就是说宪法规范本身需要涵盖宪法的基本品格,具体而言,宪法需要具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积极体现民主政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涉及宪法根本性问题的相关内容规定,且与社会现实变化发展相适应。“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

一个法律制度,如果跟不上时代的需要和要求,而且死死抱住上个时代的只具有短暂意义的观念不放,那么显然是不可取的”。“法律必须巧妙地将过去与现在连接起来,同时又不忽视未来的迫切要求”340。

2.良好的外部社会环境 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还需要良好社会环境的基础和保障,既包括稳定的国内政治、经济、思想文化和法制环境,也包括良好的国际环境。首先,宪法功能的发挥需要相对和平稳定和发展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

一方面,战争与动荡的国际环境会影响宪法的运作实施,使得宪法功能难以有效发挥,另一方面,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对主权国家的干预,也将阻碍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其次,国内政治的稳定,为社会的安定,公民基本权力的充分享有,国家权力的有效运行以及宪法秩序的实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倘若国家政治动荡,社会混乱,民主遭到破坏,人权遭到践踏,宪法的实施得不到保障,宪法功能的发挥也将沦为一句空话。再次,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以及经济秩序的稳定有序也为宪法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因素。

市场繁荣,经济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条件和水平得到改善和提高,为人民当家做主提供基础,也为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提供了物质保障。另外,国家法制的完备也为宪法功能的发挥提供了支持。

完善的法制是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因素。 3.宪法的切实实施 宪法的实施不同于宪法的实现,宪法的实现不仅包括宪法的制定过程,也包括宪法制定之后在现实生活中的运作过程。

宪法实施是宪法实现的第二个阶段,它是宪法运作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实施要求宪法主体,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严格遵循宪法规范所设定的行为模式,在自己意志的支配下,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作出合法行为,正确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也离不开宪法主体对宪法的正确认识和主观认同,以及依此尊重、维护宪法的自觉。换而言之,宪法的切实实现离不开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或称为宪法意识。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宪法主体的宪法意识越强,宪法越能得以有效地实施。反之,则会阻碍宪法功能的实现。

宪法的切实实施还有赖于宪法运行机制的健全。宪法的实现过程是不同宪法制度的有机统一过程,它包括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解释、司法适用以及监督制度。

宪法的实施则主要体现在宪法的解释、司法适用和监督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它是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过程的一部分,也是宪法功能实现的制度保障。

三、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过程 1.运行轨迹 从宏观上来看,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体现在宪法实现的过程中,即现实宪法通过观念宪法体现于成文宪法,并在观念宪法的影响下作用于现实宪法这一过程。也就是说,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的过程包括前后相继的两个部分:首先,成文宪法的形成和制定是宪法功能实现的第一步。

此时,宪法主体的需求和主张通过观念宪法得以体现,形成宪法的应然功能并以成文宪法规范为载体。宪法规范本身应当以客观事物为基础,以宪法的本质为前提,尊重客观发展规律,排除主观臆断。

与现实宪法相适应,真实反映现实宪法状况和要求的成文宪法,也必然在不同程度上反映现实宪法中宪法主体对宪法的预期设计和理想状态,即宪法应然的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成文宪法规范的制定和形成的过程,就是其体现宪法应然功能的过程,它反映了“社会—宪法”的关系。

其次,成文宪法规范和调整现实宪法的过程,即宪法切实有效地实施是宪法功能从应然迈向实然的第二步。成文宪法制定形成后,其自身的结构,不同时期不同的宪法价值取向,不同国家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及民族特性等时空因素,赋予了具体历史条件下成文宪法应然功能的不同具体内涵。

这些由成文宪法所体现和反映的宪法的应然功能,又通过成文宪法对现实社会现象的具体规范调整的运作过程,以不同程度和形式发挥着实际的作用,从而使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转化。宪法这一实现过程体现了“宪法—社会”的关系。

宪法功能正是在宪法实现的这两个前后相继的过程中,通过由社会到宪法再到社会的宪法运行过程,由应然向实然转化,对其他社会现象产生着实际的影响。 2.保障机制 功能的实现离不开制度的保障。

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也是宪法运行机制的建构并良性运作的过程。具体来说主要指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解释、宪法司法适用,以及宪法监督机制的有机统一。

宪法制定和修改机制应当是一套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规则体系,它需要符合严格独特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宪法需要具有相对合理的结构体系、严谨的规范逻辑形式,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符合现实社会的需要。

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宪法的内容会出现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进行修改,使其与社会的变化发展相适应。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制,使成文宪法的结构合理完善、条文规范、内容上能够完整地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为宪法功能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

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也是立宪、行宪和护宪的有机结合。一方面由于立宪者的技术水平和对宪法认知和理解程度的局限性,使得所制定出的成文宪法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与社会现实部分脱节,导致宪法功能的缺位或者应然功能的不明确,形成宪法功能向实然转化的障碍。

这时,除了宪法的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机制也起着完善成文宪法,维护宪法科学性和权威性,明确宪法功能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现实的不断发展变化,使得宪法规范本身具有相对滞后性、保守性等特点,难以及时反映现实社会中宪法主体的所有需求,而通过完善的宪法解释机制,可以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宪法适用机制分为直接适用和间接适用。由于宪法具有原则性、根本性及概括性等特征,使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有别于一般普通法律功能的实现过程。

当宪法规范通过其他部门法律规范具体化、明确化时,宪法的功能才能贯彻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次和环节,当体现宪法规范基本内容的部门法律规范在普通司法程序中适用,则实现了宪法的间接适用。而宪法的直接适用主要包括宪法诉讼和违宪审查。

无论是直接适用还是间接适用都是宪法功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 宪法监督机制,在整个宪法运行机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实现了由依法建立的特定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并在其监督权限范围内,审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例、决定、命令等的制定、使用和执行这些活动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宪法间接适用中,宪法监督足以保证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协调统一性。

宪法监督机制的目的在于宪法完全有效的实施,但宪法监督功能并不局限于保障宪法的正确适用,还在于维护和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要求。宪法功能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过程正是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制,宪法的解释机制,宪法的司法适用机制,以及宪法的监督机制所共同构建的宪法运行机制的共同作用的过程。

四、宪法功能从应然到实然的阻碍因素及解决途径 1.阻碍因素 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的过程是一个客观的、动态的过程,是由宪法规范、制度和观念等内容和因素所构建的宪法系统与社会这一庞大而纷繁复杂的体系不断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等的过程。这个过程是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仅从宪法自身的运作和实现的过程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宪法结构的缺陷。结构是功能的内在依据和前提条件,功能是系统内中各个构成要素运行的综合结果。

宪法结构的缺陷将导致宪法功能的局限,制约宪法功能的发挥,阻碍宪法功能的实现。宪法结构的缺陷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

从内容上看,宪法内部构成要素的部分缺失是宪法结构与客观现实脱节的最直观表现。究其原因,可能是宪法制定者在制定宪法过程中的疏漏,也有可能是统治阶级内部未就某些内容达成共识,还有可能是制宪者的认识水平及对宪法理解程度上的局限性所致。

宪法内部构成要素的部分缺失会导致宪法部分功能的缺失,也有可能导致宪法功能体系的紊乱,不仅缺失部分的功能得不到实现,还会影响制约其他功能的实现程度,甚至阻碍其他一些功能的发挥。另外,由于宪法外部诸因素影响或外部力量的强制等原因,还有可能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部分相悖离的情况。

从形式上看,合理的宪法结构要求宪法外部结构要素协调一致,符合宪法的规范特征。即要求宪法外部结构需要宪法条文应当明确具体,用语应当规范准确,逻辑结构应当规范统一。

宪法作为法律体系构建的总规则,其规范之间应当比其他法律具有更完美的和谐性,这种和谐性体现在宪法规范之间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有机统一整体的过程中。宪法条文用语的不规范则会导致歧义的产生,宪法内容表达的不充分或者与宪法原则、精神的悖离,直接影响着宪法功能的实现。

宪法结构的规范和完善还应体现在宪法的稳定性上。无论是从形式意义上,还是从实质意义上看,宪法的稳定性体现着宪法的权威性。

一个需要频繁修改或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宪法难以保障其功能的有效发挥。

(2)宪法观念的滞后。宪法观念对宪法功能实现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程度上来看,公民宪法意识的淡薄和宪法信仰的缺失影响宪法功能的发挥。

宪法主体既是宪法作用的对象,也是宪法权威的载体,任何宪法的实现都离不开宪法主体的认同。宪法观念对宪法功能的影响贯穿于现实宪法到成文宪法再到作用于现实,适应并调整现实宪法的过程之中。

当宪法主体具有良好的宪法意识,拥有共同的宪法信仰时,即使宪法本身不够完善,其应然功能也有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实现。反之,当宪法主体的宪法意识淡薄和宪法信仰缺失时,纵使再良好的宪法,再完备的运行机制,没有主体的认同并遵守,也难以实现其实然功能。

从理解差异上来看,不同的宪法观念,影响并制约着宪法的功能。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不同的宪法观念可能会影响成文宪法内容的侧重,从而对具体宪法功能体系的结构造成直接影响,导致本应是主要功能的宪法功能成为次要功能,本应是显性的功能,成为隐性的功能,影响其在现实中发挥作用的程度。

如,仅将宪法理解为政治法的观念必然导致对宪法在政治内容方面的偏重和对社会其他方面的相对忽视。在宪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宪法观念的理解差异也影响着具体宪法所体现的特性,以及其对社会其他现象的作用。

例如,仅将宪法作为政治统治工具的观念,将导致宪法最终沦为政治附庸,并在其运作过程中严重阻碍宪法保障人权,维护和推动法治的功能。

(3)宪法运行机制的有效供给不足。所谓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225-226。

宪法功能从应然走向实然离不开一系列制度的构建和相互作用。这里的制度是法律化、规范化、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这种法律化、规范化、定型化了的行为方式与交往关系结构,受到一定权力机构的强有力的保障,它表现于外则体现为具有管束、支配、调节作用的法律行为规则和程序。

而宪法运行机制正是这一系列制度相互协调统一,共同构建的宪法运行模式。具体来说,宪法运行机制的有效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体现在宪法制度的缺位上。

宪法功能的实现过程是宪法各运行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它们构成统一的有机整体,保证着宪法功能的有效发挥。任何一种制度的缺位都将严重阻碍宪法功能的实现。

其次体现在制度的缺陷上。宪法各运行机制能否有效发挥其作用有赖于制度本身的完善。

制度在发挥规范作用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瑕疵,需要通过制度创新不断使其走向完善。而制度先天的抽象性、滞后性也会阻碍功能的有效发挥。

再次体现在宪法各运行机制的冲突上。制度之间的相互矛盾,不仅阻碍宪法本身的运作和实现,也将阻碍宪法功能的实现。

它们之间协调发展,和谐统一,才能为有效提供可能性。 2.解决途径 在分析宪法功能实现过程中的阻碍因素之后,相应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宪法结构。概括来说,完善宪法结构就是要求宪法从内容上看,其精神、原则和规范三者的协调一致,体现宪法的内在价值,反映宪法主体的客观需求,突显宪法的主要功能;从形式上看,宪法外部结构符合宪法的规范特征,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习惯的相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科学的宪法规范体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法规范应突出宪法的主要功能。宪法不是万能的,虽然它是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领域的调整,但并不是直接全面的调整,因而在宪法内容规定的组成上应当有所偏重。

具体而言,需要着重规定具有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积极体现民主政治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法治统一等涉及宪法根本性问题的相关内容。第二,宪法应当具有稳定性,应反映并适应现实社会的发展变革。

宪法的稳定性主要包括形式稳定性和实质稳定性两种。宪法的修改并不绝对意味着宪法不具有稳定性。

社会在不断发展,宪法应当及时反映在社会变化发展中宪法主体的需求,所以修改宪法是必要的,也是维护宪法稳定性的有效手段。但是修改宪法需要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不能任意频繁修改,所以完善宪法还需要通过宪法解释以及监督等制度使宪法内容真实地反映社会现实。

第三,宪法条文需要科学规范,增强可操作性。宪法规范体系需要科学严谨,这要求宪法条文应当简单、明确、肯定、严谨、规范与周延,能易于宪法主体认识和理解,避免歧义。

宪法规范应当增强可操作性,也就是避免过多的空洞抽象、口号式的条文,增强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和技术性。第四,宪法规范应当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

正如其他实体法的实现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法一样,宪法功能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宪法程序性规范的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对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的范围、方式等方面的程序规定,也包括权利主体行为模式的程序规定。

(2)引导和培养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从主体上看,尽管宪法功能的实现赖于全社会成员宪法意识的增强和宪法信仰的树立,但其中对两类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宪法观念的树立、引导和培养尤为重要。

国家工作人员是行宪的基本主体,其自身的素质是影响宪法运行,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一种制度的功能如何,须取决于操作者的素质”6。

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专业知识水平。尤其是对于立法机关参与立法的工作人员来说,正确认识和理解宪法,对于宪法的制定具有直接影响。

普通公民是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公民宪法观念的培养和引导直接影响着宪法权威的树立。对宪法主体的宪法观念的引导和培养的方式和途径多种多样。

直接途径主要是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等方式培养宪法主体的人权、民主、法治、守法等宪法观念,树立宪法至上的权威,为宪法的切实有效实施提供保障。也可以通过各种民主政治实践,锻炼公民参政、议政能力,培养公民的宪法观念。

另外还可以通过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和司法适用制度等途径引导公民宪法观念的形成。

(3)健全宪法运行机制。宪法运行机制的缺陷是阻碍宪法功能实现的重要因素。

宪法运行机制的健全直接推动宪法的应然功能向实然功能的转化和最大程度的趋同。首先,其要求宪法运行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有效运作,即要保证在宪法实现过程中已经建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制度、解释、司法适用和监督制度,避免出现制度缺位的情况。

这些宪法的各项制度需要体现在宪法的法律文本中,见之于宪法运作的实践之中。其次,同时也要求各项宪法制度相互之间协调统一,互为补充,形成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有效的宪法运行机制,以保障宪法功能的发挥。

具体而言:第一,通过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的形式规范,使宪法的内容符合社会现实的变化,真实的反映宪法主体的需求,体现宪法的价值取向。第二,通过宪法的解释制度,一方面使抽象性、原则性的宪法规范能切实引导和作用于现实,避免宪法实施时产生偏差,指导其他法律的运行;另一方面使宪法内容的规定与变动的社会相适应,避免宪法的频繁修改,利于维护宪法的稳定性。

第三,完善宪法的适用,尤其是宪法的司法适用,为宪法的实施建筑强制力的保障,为公民权利的侵害提供救济的途径。第四,通过宪法监督的完善保证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协调性,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和合理性,确保立宪、行宪、护宪的有机统一性,同时,“恰当地设计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

注释: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1. 雅维茨.法的一般理论——哲学和社会问题[M].朱景文,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周叶中.宪政中国研究: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徐刚.宪法失范的制度分析[D].南京师范大学,2004 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三联书店,1990. 刘一纯.美国宪法稳定性的反思[J].湖北大学学报,2002,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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