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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宪法》第四章技术性调整探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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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关于《宪法》第四章技术性调整探析(1)论文

【论文关键词】《宪法》 技术性问题 国都 国旗 国徽 论文论文摘要:《宪法》第四章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修正后,现在依然存在着四个值得考虑的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某些词语采用不当,由此引起概念混淆,立法原意不能得到准确表达;第二,新增加的条款在排列时采用了与原来不同的原则,由此造成了排序上的紊乱;第三,个别条款只言其一不言其二,由此影响了条文内容的完整性,也给法律造成了漏洞。为此,宪法第四章有必要再作一些技术性调整,从而使它更加完善。

2011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第四章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的规定。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文简称《宪法》)第四章相应发生了两处变化,一处是章名由原来的“国旗、国徽、首都”变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另一处是第136条由原来的一款变为两款,即把国歌的规定作为第2款插入到第136条原有的国旗款项之下。

反复研读了修正后的《宪法》第四章全文,笔者觉得有四个技术性的问题值得探讨一下。下面分别陈述。

一 《宪法》第四章的章名现在由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这四个主题词构成,前三个都是“国”字打头,整齐划一,明白表示它们都是代表国家的,而只有第四个主题词是例外。由于这“四缺一”的用词方法,整个章名在文字上的协调性就受到了影响。

因此笔者设想,如果能用“国都”一词来替换“首都”,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了。因为,这两个词的含义完全一样,但前者却是“国”字打头,与其他三个主题词保持一致,这样整个章名就能产生一种语言上的排比美。

此外,“国都”一词在语感上也比“首都”显得更正式一些,所以更适合在法律文本、尤其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文本中作为书面语使用。总之,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条文不仅应当立意明确,从而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且也应当用词精要,从而成为人们的行文典范。

用“国都”一词来替换“首都”还有一个更重要的理由。我们知道,汉语中另有一个名词与“首都”一词很相似,它就是“首府”。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首府”的含义有两层,第一层是指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区或自治州)的政权机关所在地,第二层是指附属国和殖民地的最高政权机关所在地。显然,这两层含义都与“首都”一词的词典释义(’即主权国家的最高政权机关所在地是完全不同的。

然而,由于“首府”和“首都”这两个名词在字面上太接近了,以至于人们如果望字生义地去理解,就会从两者得出同一的含义,即“第一都城”。 既然都是“第一都城”,那么这两个名词就既可以代表词典释义上的“首府”,也可以代表词典释义上的“首都”,于是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就会在人们心中模糊起来,乃至最后完全消失掉。

这里可以举两个例子:一是由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宪法学》一书在阐述国家标志时有一句话:“首都也称国都、京城、京师或首府”;二是由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1年出版的《宪法学》一书也有类似的表述:“首都也叫国都、首府”。这两本书的作者都是法学专家,他们尚且会有此种误解,遑论普通民众。

所以,将“首都”和“首府”混为一谈的现象应该说是有一定普遍性的。为了避免这种错乱现象的发生,我们应考虑用“国都”一词来替换“首都”。

因为,“国都”不会像“首都”那样因字面相似而与“首府”发生混淆,而且它以一个“国”字开头,直接表明它是指主权国家的第一都城,而不是指附属国和殖民地的第一都城(后两者因主权缺损,已不能成为正常意义上的国家了),更不是指地方政府的第一都城。 值得一提的是,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决议规定:“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都定于北平。

自即日起,改名北平为北京。”从这份国家级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国都”一词其实早就被正式采用过,然而后来不知是何原因,宪法却改用了“首都”一词。

那么现在,鉴于上述的两条理由,宪法能否依照先例再将它改回去呢? 二 在此次修宪前,《宪法》第四章对国旗、国徽和首都这三者的规定是由三个独立的条目分别加以表述的。然而修宪后,第四章依然维持了三个条目,而只是将新增加的国歌规定作为第2款挂靠在第136条(原国旗专条)下面。

这种挂靠的排列方式不免会给人一种错觉,似乎国歌只不过是国旗的附属品,同时,在排序上也显得有些紊乱。 之所以采用挂靠的排列方式,很可能是基于对下面因素的考虑,即升国旗时总要伴奏或伴唱国歌,两者常常在同一场合使用,性质上很接近,所以就将它们归并在同一条条目之内。

但是事实上,国徽不也是常常同国旗一道悬挂在各级人大和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上面的吗?这两者的性质不也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吗?但为什么没有取消作为国徽专条的第137条而将它变成第3款归并到第136条中去呢? 法律条款在排列上应当遵循同一个原则,即要么按照事物的不同性分条排列,要么按照事物的关联性合条排列。如果这两种原则交替采用,势必会造成条款层次上的混乱。

《宪法》第四章的条款在修宪前是依照前一原则排列的(即三个条款分别对应三项不同的内容),那么修宪后新增的条款就不该依照后一原则合条排列。而且事实上,国歌与国旗、国徽、首都彼此地位相等而作用相异,所以完全应该单立一条而与后三者并列齐观。

为此笔者建议,将第136条第2款(即关于国歌的规定)抽出来成为独立的第137条,而将国徽和首都的内容分别顺延为第138条和第139条。这样,第四章的条目排列就显得合理而有序了。

三 《宪法》第四章第137条在描述国徽图案时有一句话,即“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笔者以为,这里“天安门”一词在表义上是不准确的。

因为从字面上看,“天安门”的含义仅仅是指城门,而我们从国徽图案中实际所看到的却是连城门在内的整座天安门城楼。城门与城楼是部分与全体的关系,两者概念并不相同。

所以,《宪法》第137条使用“天安门”一词来表达国徽图案中的天安门城楼,就会给人一种名不符实的感觉。 当然,由于习惯的缘故,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提到“天安门”也许会联想到这就是指天安门城楼。

但是,联想过程毕竟是一个概念转换的过程,它需要经过人们的主观判断,这就存在着判断失误或者无法判断的可能性。而宪法是国家法律,其立法涵义应当准确、直观,没有必要也不可以依赖人们的概念转换来臆测。

为此,宪法条文在用词上必须做到精确、规范,从而使人们通过字面就能直接理解其中的真实含义,而那些简略式的、口语化的词语则应该避免采用。为此笔者建议,将《宪法》第137条中那句描述国徽图案的话语修改为“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城楼”,这样人们就能循名而责实了。

另外根据史料,当年政协筹备会在向全国征集新中国国徽图案时,提出的第一条要求就是具有政治、历史、文化、民族或地理等方面的中国特征,N(r,ss3而天安门城楼正是作为一种多面性的中国特征被纳入国徽图案的。因为从政治和历史上讲,开国领袖毛泽东就是站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庄严宣告新中国的诞生的,而新中国的诞生则充分证明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历史意义;从文化和民族上讲,天安门城楼的建筑艺术透示了浓郁的中华文化和民族风情;从地理上讲,天安门城楼座落在北京,而北京是中国的国都。

显然,所有这些方面的中国特征只有通过整座天安门城楼才能充分展现,而单一的天安门是无法将它们全部包容的。所以,《宪法》第137条中的“天安门”一词应当改为“天安门城楼”,这样,宪法的表述才能同国徽图案原本的设计意图保持一致。

四 《宪法》第四章第1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第1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这两个条款分别描述了国旗图案和国徽图案的具体图形及构成方式,是从形式方面对两幅图案所作的规定,它能使人获得一种感性的认识。

但是,这两幅图案包含什么意思,即图案的内容是什么,第四章却只字未提。 这里不妨回顾一下。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关于国旗的决议案,决议中说:“全体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为红地五星旗,象征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这句话前一半阐明了国旗图案的式样(即形式),后一半阐明了国旗图案的含义(即内容),在表述上做到了完整无缺。

相比之下,宪法第四章不也同样应该做到这一点吗?国旗和国徽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都是代表国家的,因而这两幅图案的内容实质上也是体现了一种国家意志,宪法第四章完全应该将它们明文列出,从而昭示于天下,而不应该是相反将它们埋没在图案表象的背后。 另外,宪法第四章如果能对国旗、国徽图案的内容加以明文规定,还可以起到为这两幅图案作权威释义的作用。

我们以国旗图案为例。当年五星红旗图案的设计者曾联松将五星中的四颗小星设想为代表建国初期中国社会上的四个阶级,即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但是在政协会议讨论时有人提出异议,说如果将来进入社会主义,后两个阶级消灭了,国旗图案不是又要改了吗?于是毛泽东同志建议说,那就不提四个阶级,而改提所有五颗星合起来是代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革命人民大团结。对此,人们一致表示赞同。

所以,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所通过的国旗决议案中就采用了这一定义(参见上文)。后来,新华通讯社在1949年11月15日发表的答记者问中也再次阐明了这一定义。

[4可见,四颗小星代表四个阶级的说法从一开始就被取消了,它们最后确定的含义是泛指全国各族人民。然而时至今日,还有人不断在沿用“四个阶级说”。

例如,电子工业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读报知识手册》、辽海出版社1999年出版的《开国大典6小时》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宪法学》等书籍在介绍五星红旗图案时,无不将四颗小星解释为代表建国初期的四个阶级。发生这种歧义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至今对国旗图案的内容还没有作出最具权威的宪法表述。

所以,宪法第四章有必要在国旗以及国徽条款中加入对图案内容的规定,从而统一人们的认识,有效防止歧义现象的发生。为此笔者建议:

(1)将《宪法》第四章第136条第1款充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五星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红色旗面象征革命。”

(2)将《宪法》第四章第137条充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上方是五星,象征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各族人民大团结;中间下方是天安门城楼,象征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周围是谷穗和齿轮,象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最后,笔者相信,经过上述四个方面的调整和充实,宪法第四章一定会更趋成熟、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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