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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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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关于废除死刑的宪法学思考(1)论文

在这方面,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特别是宪法学、刑法学及刑事诉讼法学等方面的学者应当作出自己的贡献,要积极开展生命权与死刑方面的理论研究,大力提倡生命权属最基本人权的理念,宣传人权入宪后生命权自然成为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的思想,让广大法官们树立起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理念。 我们还让广大群众包括新闻记者们树立起保障生命权的宪法理念,要防止过去那种“民愤杀人”、“媒体杀人”的情况再次发生。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要废除死刑,首先必须宣告那些过时的、错误的观念的“死刑”! 此外,值得强调的是,我们不仅要在宪法理念上让法官们明白慎用死刑、少判死刑、保障生命权的道理,而且还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制度来保障死刑在事实上的减少和限制。我们要充分发挥我国特有的死缓制度在减少和限制死刑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死刑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上诉、复核和执行制度,在程序上防止死刑的错判误杀并在实际上减少死刑的判决和执行;[25] 我们还要激活并完善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制度,[26] 这不仅是实施我国宪法的需要,[27] 也是我国政府已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要求,[28] 更是保障死刑犯的人权、减少和限制死刑的现实需要。

注释: [2] 例如,据大赦国际统计,2011年在当年保留死刑的75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25个国家和地区执行了死刑,人数至少为3797人,而且97%的死刑执行集中在中国、伊朗、越南、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其中伊朗159人、越南64人、美国59人。参见高一飞著:《程序超越体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

8

1、84页。 [3]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2

40、385页。 [4] [英]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2页。

[5] [英]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导论,第12页。 [6]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5页。

[7] 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153页。 [10] 参见[英]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11] 参见[英]罗吉尔?胡德著:《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文、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12] 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62页。

[13] 参见韩大元、莫纪宏主编:《外国宪法判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2-63页。 [14] 我们国家强调,“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详见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15] 参见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以“枪下留人案”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16] 乐欣:《四位刑法学家视野中的死刑改革》,载《检察日报》2005年12月27日,第3版。 [17] 参见刘健:《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趋势与中国对策》,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7页。

[18] 2007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中国目前不可能废除死刑,但真正执行的死刑在逐年递减。“这些年来,只有极少数罪行及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

多数是判处的缓期两年执行。中国执行死刑越来越慎重,越来越严格,这是个趋势。

”详见刘砥砺:《“同命不同价”将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昨参加审议“两高”报告》,载《北京青年报》2007年3月15日A2版。 [19] 参见程味秋、[加]杨诚、杨宇冠主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培训手册——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和中国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

5

8、359页。 [20] 参见刘仁文:《死刑限制及其路径》,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

[21] 正如苗连营教授所言:“宪法解释往往是进行违宪审查(宪法适用)的前提,要审查某一行为是否违宪,首先就得由有权机关就相关宪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对照性的解释;对宪法规范的解释不同,必然导致违宪审查结果的不同。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几乎成了同一实指的不同表达。

”参见苗连营:《宪法解释的功能、原则及其中国图景》,载《法律 科学》2011年第6期,第35页。 [22] 参见赵秉志:《关于中国逐步废止非暴力犯罪死刑的研讨》,载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以现阶段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为视角》(中英文对照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

[23] 参见赵秉志:《论中国非暴力犯罪死刑的逐步废止》,载陈兴良、胡云腾主编:《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2011年度)第一卷:死刑问题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72页。 [24] 参见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载《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第528页。

[25] 2005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在继续坚持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同时,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办发布消息:从今天开始,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今后所有死刑二审案件将一律实行开庭审理(参见陈永辉、何江:《全国死刑二审开庭全面推开》,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7月2日第1版)。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规定2011年至2008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是“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 2007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正式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参见陈永辉:《死刑核准权将如期收回》,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12月29日第1版)。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无疑,这些做法是非常重要的,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26] 1959年至1975年,我国进行了7 次主要针对战争罪犯的特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影响和社会效果。

但此后再也没有进行过一次特赦,特赦制度被虚置了。参见陈东升著:《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

5

6、262页。 [27] 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特赦;第81条规定,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28] 该公约第6条第4款规定:“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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