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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活动应注意哪些时效

上传者: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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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票据活动应注意哪些时效

" 票据活动是指签发票据、背书转让、承兑、保证、进行权利追索等票据行为。票据活动的时效是票据当事人在票据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将给票据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丧失某些权利,以至票据活动无效。本文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对票据活动应注意的时效介绍如下。

一、签发票据应注意的时效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签发票据是票据的产生行为,是一切票据活动的前提和基础,签发票据应注意的时效为付款时效。所谓付款时效是指从签发日到付款日之间的期限。

(1)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签发日就是票据的到期日。这些票据在签发时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2)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为远期票据,签发时除了填写签发日期外,还要记载付款日期。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7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期限自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票据到期后,付款人必须当日付款,否则按有关规定受到处罚,所以,签发票据时首先想到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其次要考虑在付款期限内,到期目资金是否能够到位,从而选择具体的付款日期。

二、取得票据后应注意的时效

收款人依法取得票据,就获得了票据权利。持票人根据需要选择提示付款、背书转让、保证、追索等,但是这些票据活动必须在保全票据权利的时效内进行,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自然消灭,票据无效,票据活动也就失去了意义。

1、票据权利时效。

2、提示付款的时效。

持票人请求付款必须以提示票据为前提。为了促使持票人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均规定了提示付款的时效。

(l)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的,除了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外,持票人还丧失了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因此持票人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2)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一是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二是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应做出说明后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3)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同时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做出说明后可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同时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时间规定。

(1)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由背书人记载背书日期,背书人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前背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目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无须提示承兑,只有商业汇票才需要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目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持票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日期,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外,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4.追索权的时效。

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三、票据丧失后补救票据权利应注意的时效

票据丧失,失票人并没有丧失票据权利,失票人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挽回损失,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申请公示

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限由法院决定,一般不少于60天。

(3)失票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为60日,最后由人民法院来判决所丧失的票据无效,付款人向失票人支付票款。

四、票据期限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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