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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完善的一人公司制度(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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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构建完善的一人公司制度(1)论文

【论文关键词】一人公司 法律制度 完善 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大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一人公司理论,顺应时代的主流,紧密联系市场经济实践,通过《公司法》的修订,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对于一人公司,要兴利避害,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使一人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迹。

完善一人公司制度可以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存在着分权制衡,互相监督的三种机构。

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而在一人公司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存在上述机制,唯一股东往往同时兼任董事,甚至兼任经理,这为~人股东不受限制地进行种种危害债权人与社会公众的活动提供了可能,而有限责任原则又促使这种可能性大大增强。

在此有必要对一人公司的弊端予以分析并加以完善。

一、一人公司之弊端

(一)一人股东滥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一人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固然具有灵活性,但个人的经营理念,应对时常变化的能力往往带有局限性和片面性,而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由于一人股东仅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提供了机会。具体表现为: l、自我交易。

又称自己交易或自我贸易。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一人公司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作为董事的股东很容易与公司进行种种不正当交易。例如,股东低价买人公司的财产、产品,或股东财产高价卖给公司。

2、超额的报酬。一人股东成为公司的董事后,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制定公司的财务方案,以公司的名义付给自己高额的薪金,或者以其他方式巧立名目,支付给自己各种报酬。

(二)一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逃避国家税收。一人股东可以通过提高董事薪酬,减少股息的方式减少自己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还有,在母子公司中,母公司常常利用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大额税收优惠进行避税。外国母公司可以通过设立在我国的“管子”公司或“垫脚石”公司转移利润、或者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逃避税收。

这样会减少我国的税收额。

2、规避侵权责任一人公司规模较小,对产品的质量或服务的质量难以控制。一人股东偶尔出现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因无暇顾及某项事务而导致公司的无过错责任等情形,在有限责任原则下,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常常得不到充分的赔偿。

(三)损害职工利益 公司损害职工利益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掏空公司资产并导致公司破产对职工利益的损害。

此外,股东是国家的一人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因其股东的特殊性,带有不可避免的国家独占性,往往容易产生垄断,不利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 一人公司对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职工利益的保护和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构成挑战。

所以,设计切实可行的防范制度体系将成为一人公司成败的关键。笔者认为以下各种防范措施可以克服一人公司的种种弊端,能够使得一人公司按照预期的立法目标运行。

二、一人公司制度的完善

(一)一人公司滥设的禁止 我国新《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颓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是对于滥设一人公司的禁止。投资者利用一人公司的公司法律人格,滥设一人公司以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背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目的和宗旨的,极易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危害到了交易安全,应当被严厉禁止。

(二)最低限额法定资本制制度的动态化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应强化公司资本制度,严格资本充实规则,关于这方面的制度设计我们不妨可以借鉴外国的相关立法例。最低限额法定资本制制度的动态化,就是注重一人公司的资产变化状况,建立一人公司资产状况变动报告制度,从而使得公司相关利益关系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同时对一人公司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千万不能迷信公司资本制度的静态功能,使得公司信息能够及时流畅。

(三)公司登记制度的严格适用 为了强化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公司实际财产的真实反映,应加大公司的登记规则的密度,强化公示主义与要式主义的适用。新《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在加大财务监管力度的呼声不断高涨的形势下,新《公司法》在第165条明确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表明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要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且都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依法审计。

(四)股东个人有限责任的超越——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原则 该原则又叫“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它是指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由股东与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缺少其他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具有的内部相互制约,因而非常容易产生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新公司法在确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性的同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混同,实现非法目的,特别在本条中赋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义务,如果股东主能有效证明这一点,则其应当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即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对公司的债务的清偿义务。

(五)建立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可以说,之所以要建立这样一种内外结合的机制,其目的在于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单一股东的权力。一方面,在公司内部可由股东以外的管理人员和雇员对股东的决议进行内部监督;另一方面,通过公司登记部门、税务机关、税务咨询公司、专门的会计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加强对一人公司采取会计培训的监督和培训。

对一人公司股东责任加以明确的最有效途径是严格健全发生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建立一人公司法人担保制度 这种制度主要是加强股东个人的责任。一人公司的股东除了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一人公司承担责任意外,在一人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还应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

例如,其有限的责任范围可定为股东原出资额的1倍。

三、结语 一人公司具有传统公司的优势,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的分离.极大的刺激了投资者的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使得经济效率大大提高。同时,它也应该注重保护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我国正式成为WTO的一员,面对日趋升级的国际竞争,我们必须建立相当完善的市场经济主体制度,因为市场的竞争也就是主体的竞争。一人公司,对我国未来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虽不是决定性的,但也不能认为其无关紧要。

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的设计,将决定未来中国的命运和中国的在世界经济竞争的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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