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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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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03

谈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1)论文

论文摘要:近几年来作为一种普遍商务潜规则的商业贿赂呈高发趋势,已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文章分析了我国目前反商业贿赂法的立法较为滞后、轻缓和混乱的现状及其缺陷,参照德日等发达国家关于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提出了完善反商业贿立法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处罚机制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达34.2亿多元。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至今并不完善。

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 1.经济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晶。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同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我国《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 2.行政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

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9条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作了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

3.刑事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1997年3月修改的《刑法》针对国家L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规定有“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在刑事处罚力度,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

4.国际法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内容包括“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禁止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

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

二、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缺陷 1.规定抽象。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过于简约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

无论是刑法典、单行刑法还是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规定的都过于抽象和模糊。 2.体系分散。

综观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现有立法,从法律层级上看,由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从立法类别上看,有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非常零散,没有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衔接得当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3.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

4.处罚轻缓。一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罚款额过低。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这个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

二是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制裁不够完善。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对犯罪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

5.规定混乱。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

二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执法上的混乱,“以罚代刑”现象普遍。

三、相关发达国家反商业贿赂立法 1.韩国反商业贿赂立法。韩国1964年制定了《关于特殊犯罪的特别法》等法律,规定分别对受贿公务员、不正当利益获得者、校园非法敛财者、公职人员渎职行为进行处罚。

1981年,韩国制订了《公职人员伦理法》,规定实行对公职人员的财产登记制度、公职人员物品申报制度和退休公职人员就业限制制度,以防止公职人员接受商业贿赂。韩国目前防止腐败和贿赂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就是对各级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清廉度调查。

另一个重要反腐败措施是去年3月由韩国政府、政界和经济界共同签署《透明社会协约》,其目标是建立没有腐败的先进型透明社会。 2.德国反商业贿赂立法。

德国早在1909年就专门制定了《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其后,德国又对该法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并围绕该法先后制定了《标准合同条件法》、《折扣法》、《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等一系列法规,他们和《德国刑法典》以及和1997年修订的《反腐败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

3.美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美国非常重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此类犯罪。

美国50个州中已有半数以上对商业贿赂罪作了规定,其中纽约州的商业贿赂法最为完善。在联邦方面,1914年颁布的《克莱顿法》明确禁止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如《旅游法》、《邮件诈骗法》等都对商业贿赂的刑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四、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的几点建议 1.健全完备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制定统一反商业贿赂法。应当健全以刑法为主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尽可能使体系内每一项规范都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尽可能制定比较完备全面的规范,少留空白;尽可能使各项规范之间相互协调,消除冲突。

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将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零星法规加以整合。 2.完善商业贿赂处罚机制,健全反商业贿赂法律责任体系。

首先应完善商业贿赂的民事责任制度。明确商业贿赂侵权责任的赔偿主体既包括行贿者也包括受贿者,明文规定所有竞争者都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其侵害的预期利益予以赔偿。

其次应加强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力度,扩大我国商事、经济行政法对商业贿赂行为惩处的种类。最后应完善反商业贿赂刑事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修订现有刑法,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专门单设一节“商业贿赂罪”。 3.当扩大贿赂的法定含义。

如贿赂犯罪主体、其他非物质性利益或好处的表现形式;取消有关数额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修改贿赂犯罪既遂的标准, 对于许诺、提议给予、收受贿赂的行为也予治罪;统一贿赂犯罪的犯罪客体,考虑对于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的可能性;增加贿赂犯罪的资格刑、罚金刑,扩大没收财产的范围等。 4.填补公司、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受贿的立法空白。

我国现有刑法规定中,只规定了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本人职权的一般商业受贿行为,而没有间接商业受贿的定罪处罚规定,但是间接商业受贿行为同样会给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严重危害,有时还会影响到我国的投资环境。因此,应当在商业贿赂所谓立法中就如何惩治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间接商业受贿予以规定。

以严密法网。 参考文献 黄炜煌.我国目前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及完善立法建言[J].漳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 卢宇.完善我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的思考[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傅跃建.中外反商业贿赂立法的比较与思考[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

(3). 文章 来源:中华 励誌网 论文 范文 www.zhlz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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