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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原则探析(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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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06

国际法上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原则探析(1)论文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长,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议题。 [关键词]国际法 征收 补偿 原则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增长,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成为国际法上的一个重要的议题。

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国际法中关于保护外国直接投资的基石,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规定了有关征收和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国有化。 如果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且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充分、有效和及时的赔偿,并符合法律的正当程序,那么它就被视为是合法的。

在界定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性、充分补偿性和正当程序性各国标准不一,国际上法似乎也没有对此进行了具体和翔实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细化以上关于国际法中征收与补偿的三大原则更有益于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合法私有财产。

一、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一个与私人利益相对应的范畴,公共利益在理论上的基本观念是法律应当反映公意,代表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由此可见,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是共同利益和公众利益。

但是在没有明细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共利益往往被当成一种价值取向、一个抽象的或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包括哪些内容,它只阐明了利益的指向性。而国际法上的征收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分别为一国的行政机关和外国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者在法律地位上具有明显的不平等性,立法机关在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有了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们可以从公共利益的基本属性出发,列举出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

理论界认为其基本属性有二个方面:

(一)公共利益的客观性;公共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叠加,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个人基于利益关系而产生的共同利益。不管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如何,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它影响着共同体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它们可能没有被共同体成员明确地意识到。

(二)公共利益的社会共享性;社会共享性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第一是公共利益的相对普遍性或非特定性,即它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第二是指共有性,也是指共同受益性,且这种受益不一定表现为直接的、明显的受益。

根据以上二个方面的基本属性,公共利益可以但不限于公共设施建设、国防建设和生态环境等三个大类。其中公共设施建设是基于城市发展和公众便利为目的而征收,可以细分为道路交通建设、医疗卫生建设、教育事业建设、园林建设等;国防建设是基于保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为目的而征收,可以细分为军事研发基地建设、军事管制区域建设等;生态环境是基于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征收,可以细化为绿化建设、垃圾回收中心建设、环境保护检测和研发建设等。

二、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在西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差异,导致这一差异的原因有多个方面,比如国内法关于征收本国国民财产的补偿标准,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待遇标准、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的模式。 目前国际法按赫尔公式来对被征收者进行补偿,即应当完全充分、迅速、有效。

19世纪末,阿根廷法学家卡尔沃提出了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不必给予外国投资及其财产比本国人更多的保护,因此未要求充分完全补偿被国有化的外国财产,而仅仅是适当补偿。二战后,学者们提出了一次性补偿协定,它在各国实践中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依协定,补偿额大多在市值的20%至80%之间。这类协定具有相对性并包含从政治目的出发的考虑,原则上不具有赔偿义务。

为了鼓励外国投资和发展本国经济,发展中国家在补偿标准问题上比较灵活,不仅仅坚持卡尔沃学说,而开始接受国际习惯法中的完全征收补偿原则。伊朗一美国索赔法庭的仲裁裁决实践中就采取了这个观点。

完全补偿的数额原则上必须参照被征收财产的市值计算。如果企业积极参加经济事务,现代仲裁实践倾向于以现实市场价值(如包括商誉)而不是账面净值作为基础。

根据伊美海牙仲裁庭裁决,确定适当的市场价值的依据是一个有购买意向且了解市场行情的买方所提出的价格。 我国基于改革开放和促进外商投资的经济发展道路需要,同许多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程序,并在非歧视性的条件下才可以对外资财产采取征收并进行完全充分、及时地予以补偿。

三、征收程序 征收程序是指土地征收的步骤、方式、手续的总称。程序是一种制约公权滥用的机制,实现程序正义,可以有效的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国际上法对征收程序没有做统一的规定,基本上按东道国国内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强国和法治健全的国家,其征收程序值得借鉴和学习。

美国宪法将“正当程序”条款作为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基本方式之一。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规定:“没有依据正当的程序,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均不得受到剥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这条款实际上是对征用权的限制。如果没有正当程序对公权力的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将畅通无阻。

“正当程序本身就是对财产权重要的实质性保护,它包括了所有对政府干预财产权的行为所作的来自宪法的明示和默示限制”。在美国以公共利益而征收私人财产时,有严格的征收程序。

征收之前,行政机关将知会利益相关者,达成共识,确定征收的范围和补偿方案。达成共识的形式多样,行政机关将征收目的和使用范围征求利益相关者的建议,平等协商。

笔者认为,征收程序是征收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征收程序不正当,势必造成双方意见对立,公共目的难到实现,因此,宁可在征收程序上多花时间,达成共识,而不是实施公权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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