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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减负”与学生权利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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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试谈“减负”与学生权利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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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减负”;学生权利;同一性;建议

论文摘要:当前,中小学生负担过重问题依然存在,“减负”工作仍面临着极大的挑战,学生负担过重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学生作为公民应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减负”与维护学生的权利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因此,应从维护学生权利的视角认识“减负”,并依法推进“减负”。

目前,学生负担过重问题依然普遍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以往人们多习惯于从教育自身因素(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教育传统、教育体制等)与社会外部因素(包括教育供求矛盾、招生考试、劳动人事、升学就业制度等)两方面来分析这一现象,较少从维护学生权利的角度来思考“减负”问题,而明确学生(尤其是义务阶段学生)的权利,加强学校的责任意识,增强家长、学生及教师的法律意识,依法治校,依法管理学生,尊重学生的应有权利,对学生负担过重问题的缓解至关重要。文章试从学生权利角度来分析“减负”的必要性,并就依法推进“减负”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一、学生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生理功能完善发挥的人格权利。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维护人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基本内容:以维持人体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维护学生的健康权就要求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使学生不受到人身和精神上的损害。

人身自由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自主的资格。我国《宪法》规定,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全权利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学校以制度的方式保证学生在校园之内拥有人身自由,能够自由地参与学校或自己安排的学习、生活、交流、交往等活动的权利;二是学生拥有拒绝学校和老师安排他们参与一些违背学生本人意愿的活动的权利。

二、学生权利与“减负”的同一性

维护学生权利,要求从物质、环境、政策、制度等方面对学生的权利加以保护,“减负”作为一项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与维护学生的权利存在同一性,换句话说,就是“减负”有利于维护学生的权利,维护学生的权利必须进行“减负”。

(一)学生受教育权与“减负”的同一性。随着学习化社会的到来,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人们对教育的理解也进一步地深化,受教育权逐步走向学习权。正如劳凯生所说,当今受教育权的内涵已发展为学习权。学习权是一种要求完善和发展人格的权利,强调受教育权利主体在享受受教育权利时的主动性和自由性。-6在受教育权向学习权的转化时期,学生不应再被看作是教育的受动对象,而应成为教育的主体,应该有主体所享受的自由。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就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参与权,让学生能够充分地享受到“参与”的权利。然而,时下一些学校让学生课业负担沉重,节假日变相补课,使学生处于一种被动的学习状态之中,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受到了过多的压抑,这无疑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一种变相侵犯。“减负”就是要减轻学生课业上的和身心上的负担,使他们能主动、自由、积极地选择自己的学习行为,而不是违心地被动接受,况且受教育权利的实现离不开个体自身的积极行为,所以,“减负”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维护。

(三)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与“减负”的同一性。维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就要尊重学生的自由权和拒绝权。尊重学生的自由权,对于学校和家长来讲,就是要尽可能的创造条件保证学生自由学习、自由活动、自由生活等;尊重学生的拒绝权,就是让学生拥有拒绝学校和老师要求违背学生本人意愿的活动的权利。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与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有相关性质的法律,但是在法律实践层面,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如许多学校和老师在不经学生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增加学习科目,增加课时,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凡此种种都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减负”就必然要求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对学习科目、课时、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学生适度的学习量,保证学生对学校的活动享有充分的“参与权”,从而维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三、依法推进“减负”,维护学生权利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人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迈人21世纪的基础教育,应该是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教育,应该是为受教育者健康幸福成长奠定必备的文化科学基础的教育。在法制建设逐步完善的时代,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应该从维护学生基本权利的角度,借助法律来进一步推进“减负”,更好地减轻学生负担,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一)增强各方的法律意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程,人们对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要求,现实中涉及儿童保护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用法律去规范和解决。这就要求学校、家长与学生都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在任何教育行为中,都应该考虑到学生作为法律权利主体的一面,才真正符合教育法学的基本原理。因此,一方面,学校和家长应树立学生是积极的、主动的、权利的主体的意识,不能片面地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给他们,不能以牺牲学生健康发展为代价而去片面追求升学率或达到某种功利目的;另一方面,学生应树立自我权利意识,明确自己的合法权利,当负担过重时能够产生自我权利受损意识。应在中小学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增开普法课程,切实提高中小学学生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这样,才能在主观上给“减负”创造法律条件。

(二)完善侵权的责任追究机制。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与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还比较欠缺,在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上还很不完善,这也是我国目前教育法规比较软化的表现和原因所在。应进一步细化学校在教育关系中应承担的各种责任,完善学生权利的救济渠道,明确权利维护程序,并做到侵权必究,追责必严,使“减负”工作就有切实的法律保障。

(三)为“减负”创造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减负”可以说是一项社会工程,依法推进“减负”,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需要有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因此,应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加大对《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加大宣传“减负”对维护学生权利的重要意义,使教师、家长和儿童知法、懂法、守法,并运用法律保护儿童的合法权权益,自觉推进“减负”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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