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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校校生关系问题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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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关于高校校生关系问题分析及对策

" 论文关键词:高等学校 校生关系 法律关系

论文摘要:笔者以构建和谐校生关系为出发点,探讨了依法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的法律依据、战略选择及调整措施。在此基础上,提出高校主动维护大学生权益的具体途径,力图为高校依法教育管理学生、构建和谐校生关系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构建高校和谐校园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校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高校和谐校园应是校园内各群体利益协调、各种关系和谐共处的校园。构建高校和谐校园是一个系统工程,高校存在并发展的重要目标就是培养社会所需要的大学生,因此,和谐校生关系是和谐高校各种关系中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现状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系下,高校是政府的隶属机构,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代表政府进行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完全的管理关系,学生学习的所有费用由政府承担,就业由学校代表政府进行分配等。随着高校自主权的逐步落实,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也逐步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目前,校生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表现为: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权和日常管理权。其中,学籍管理权包括高校对学生的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颁发毕业、结业及学位证书等权利。日常管理权主要指高校通过教育管理人员、教师等具体的教育教学行为对学生的日常行为进行管理,如对课堂纪律、宿舍卫生、学生文明举止等进行管理的权利。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表现为:高校与学生在食宿等后勤服务、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生活设施、一般买卖交易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此外,学校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活动中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学校与学生之间也构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包括管理关系与民事关系两个方面,由于高校特定的教育目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又以管理关系为主。

在管理关系中,由学籍管理引发的学生状告学校的纠纷此起彼伏。当前,司法实践中已多次将高校作为国家授权行政主体,而将其行使的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扩展了司法救济进入学校的可能。但是所占比例甚少,绝大多数学生状告高校的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受理。“现行国家法律对高等教育纠纷案件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缺乏明确规定,加上理论界的不同认识,使得高校教育纠纷案件救济无门,现实当中高校成了缺乏监督的特殊主体。”虽然如此,学生前赴后继式的状告学校的现象仍引起了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在民事关系中,由于大学生主体意识的加强和学生及其家长的维权意识的提高,以民事纠纷为主要内容的诉讼也日益增多。其中,由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尤其值得关注。长期以来,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根深蒂固。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高校往往事倍功半,高校的合法权益也常被侵害。

二、高校依法处理校生关系的法律依据、困惑及调整措施

(一)依法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

1.关于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一方面,从学籍管理规定的出处看,在2005年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章“学籍管理”中,明确了学籍管理的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等。由此可见,高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是依据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而教育部规章是我国的法源之一,所以学籍管理是属于以行政法为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从高校对学生所行使的学籍管理的内容及与之相关的学生的户籍、人事档案、公费医疗等管理权来看,都属于行政事务范围。因此,由学籍管理引发的纠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但实际上,《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1-64条规定:“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上述规定表明,关于学籍管理的纠纷,学生无权提起诉讼,只能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即学籍管理的纠纷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而司法救济才是最终救济。目前,司法介入基本限于学籍的剥夺、学位的授予等有关学生受教育权方面。这种突破很有限,迫切需要立法保障。因此,笔者主张由学籍管理引发的纠纷应优先考虑通过学生提起申诉,对申诉处理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教育法制化的不断深入,不久的将来,有关高校招生、学历发放和取消学籍等方面的教育纠纷将被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最高法酝酿将大学纳入行政诉讼高校反对声重重》一文对此作了精辟的论述:“知名行政法学专家、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警告,在这个问题上要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一方面应当告别高校管理不受司法监督之‘自由王国’,另一方面又要拒绝高校诉讼的‘全面开放’。高校行政诉讼只能适用高校之‘纯行政性’行为,不能适用‘纯学术性’行为。这是符合国际规则的。”那么,长期以来中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必将不再只是教育机构的内部矛盾,而成为接受司法监督和审查的社会行为。

2.关于高校对学生的日常管理问题

日常管理是指除了学籍管理之外的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如制定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实验室规定、校园学生言行规范等。高校对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及各类集体活动中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处理违章学生,学生对此有服从的义务。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受法律调整,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范围。事实上,这种内部管理关系也不能用法律来调整。一方面,教育有其专业性、复杂性,是司法无法完全介入的;否则,司法成本会非常高。另一方面,这是维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的需要,学校管理学生的行为属内部事务,全部纳入司法审查不符合教育发展的规律。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 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学生对学校在日常管理中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提起申诉,而不能就此要求司法救济。当然,学校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由此侵犯学生人身、财产权益的,学生可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是学校内部管理规范,是一种自治规则,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延伸。它的制定必须要根据本校的具体实际,按照合法、可操作、稳定、符合教育规律等原则,及时清理、审查和完善学校原有的各种规章制度,使之统

一、规范、系统化。它保证高校的一切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朝令夕改。

(二)依法处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既可能是财产关系又可能是人身关系,主要表现在校园正常运转中,学校应提供安全的条件,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隐私权,以及保障学生个人财产权等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关系。因此,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分两个方面:

一方面,高校与学生在食宿等后勤服务、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生活设施、一般买卖交易等活动中双方所产生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由此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可通过三种途径解决:一是协商,二是非诉讼调解,三是民事诉讼。一旦学校或学生认为权益受侵害时就可以实施。

另一方面,《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据此规定,学生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可提出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整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关系的过程中,一方面,高校要充分尊重和维护学生的权利,使教育管理合法化;另一方面,高校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以实现教育目标。对有利于实现教育目标、培养学生成才的合法的具体措施,要勇于坚持。 "

在学校与学生的民事纠纷中,由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尤其值得关注。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2002年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如依据《办法》规定,学校在事故中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正逐步得到改善。 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后,学校在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五个“确保”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决,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

(1)确保及时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

(2)确保依法处理。这是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及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我国的相关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3)确保客观公正。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时不能盲目履行法律规定之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

(4)确保合理适当。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而给出不切实际的过分赔偿。

(5)确保人性化处理。主要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学校无赔偿责任时,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应力所能及地给予适当的人道主义援助,在最大限度上抚慰受害方,以减少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

三、高校应主动依法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生关系

目前,高校在大学生维权方面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大学生是高校办学中的主体,其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是检验校生关系是否和谐的重要标志。

(一)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充分调动大学生的参与意识

学校应及时依法完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与学生有关的一切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均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与学生责、权、利相关制度的制订和修改,要严格通过民主程序,经过学生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能仅根据学校的意志单方面制订并实施。各项制度在实施前,一定要对学生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这样,广大学生才能充分了解、理解并支持学校相关制度的落实,并逐步养成自觉的行为和习惯。

(二)改革高校内部行政管理习气,提倡教育、管理、服务相结合

很多高校存在着浓郁的行政管理习气,以管住学生、不出问题、不违反校规校纪为管理的重要目的。这从总体上讲仍是以限制大学生的某些权利为基础。高校应树立服务意识,真正把高校的管理目标落实在维持教学科研和服务正常秩序上来,落实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高素质的需要上来,使管理为学术服务、为教育服务。

(三)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大学生维权组织的职能

目前,一些高校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虽然开展了一些维权活动,但层次较低,局限于代表学生向学校反映一些有关学习、管理以及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情况,极其有限地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学校共青团、学生会是大学生的维权组织,应很好地发挥其维权职能。高校应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务公开制度,让学生对高校有关学生的重要决策和管理行为有知情权、决策参与权、评议权等,增加学生工作的透明度。

(四)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建立“学生校内申诉制度”

依法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健全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监督学生管理中的依法治校的落实情况,建立起一套学生在校内的行之有效的申诉制度,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没立“校内法制咨询服务”机构,为大学生维权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等。

(五)妥善协调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

当前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表现在四个方面:伦理道德关系、知识传授关系、管理关系、契约关系。教育目的的实施主要是通过具体的教育、教学、管理活动来进行的,因此,师生关系主要表现为知识传授关系和管理关系。但是,高等教育领域中教育消费观念的盛行、师生关系的契约化倾向对知识传授和管理增大了难度。

知识传授关系中关于师生人际关系由道德来调整,其他涉及教学质量问题可归于契约关系由民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管理关系可直接按上文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来对待,并做出相应处理。因此,高校在日常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中,一方面,应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减少学校或工作人员对学生侵权的机会;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工作人员自觉依法办事,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目前状况下,高校应依法处理校生关系,主动维护学生权益,不断化解与学生有关的各种矛盾,逐步形成和谐校生关系,为构建和谐校园创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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