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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学教育应以实践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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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0-29

试论法学教育应以实践为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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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法学教育;实践;理论

论文摘要:法学教育是一个从实践——认识——实践的不断反复的过程。它本身就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反映,是对法学教育实践活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理论总结。法学教育所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是在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断地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马克思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是“包含着新世界观的天才萌芽的第一个文件” 。马克思在《提纲》中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科学实践观,并以此为基石构建了新唯物主义即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从实践出发,认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首先,实践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离开物质资料生产的实践活动,就不会有人类社会生活。其次,实践是社会意识的根源,只有在实践过程中,人类才能逐步探索和掌握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逐步形成解决人与自然和人与人之间矛盾的正确意识和理论。虽然马克思在《提纲》中没有专门论述法学教育的问题,但其中关于实践与认识的关系、人的能动性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以及关于人的本质的等学说,蕴含着深刻的法学教育思想,为法学教育的地位、作用、目的、任务、环境、主客体等问题提供了哲学依据,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哲学的视角。

一、实践存在于法学教育中

《提纲》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论思想为法学教育理论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的教育观要求我们在法学教育和教学工作中必须树立实践的观点。法学教育科学理论来源于法学教育实践活动,实践活动是检验教育科学理论的唯一标准。

法学教育也是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一。教学活动作为一种具体的认识形式,必须服从《提纲》中揭示的认识的总规律。学生通过教师教学,掌握知识、接受教育的过程,必须以认识论的一般原理为依据。学生学习的过程是一个特殊的实践过程,也是一个能动的认识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是能动的主体,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是客体,它来源于实践,又反过来服务于实践。因此,在教学活动中,在制定大纲、编写教材、编排课程、选择教学方法时,必须注意按照认识的规律来指导工作,不能把教学归结为纯理论的活动,忽视和否定实践与感性认识的作用,更不能把教学当作学生消极被动地接受知识的过程,无视学生接受教育的主观能动性。

教学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形式,具有目的性、实践性、超越性、反复性、长期性等独特的特点,因此,不能把教学过程等同于一般的认识过程。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教学实践中必须从学生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其特点,把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获得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并在学习的实践中学会学习,得到发展。

二、法学教育实践的开展促进了法学教育的不断创新与完善

法学教育是一个从实践——认识——实践的不断反复的过程。法学教育本身就是对社会存在的一种客观反映,是对教育实践活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理论总结。正确的法学教育理论能够反复作用于法学教育的实践活动,只有真正投入到法学教育实践活动中才能发现其中的规律,得到这些理论的精髓,为后来的法学教育者提供可靠的、真实的、强有力的理论支持。通过法学教育实践总结认识,再用这些认识去进一步指导实践,最后还要回到实践中去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整个是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

实践出真知,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法学教育实践在进行过程中能使我们初步形成独立的教育思想和观念,从而重新审视自己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文化素养。在实践过程中,可以培养我们严谨的思维方法,同时也在法学教育实践成果中激发出专业自信心和专业自豪感。只有在实践的过程中,才能对专业理论知识进行理解、消化和吸收,才能将理论知识运用得透彻。

任何一个理论都不是永恒的,它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它自身也是从否定到肯定再到否定的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法学教育也不例外,是一个不断自我否定的发展过程,只有通过法学教育实践活动才能判断书本中的理论是否有欠缺,才能检验出理论的滞后性与不足。法律实际部门和社会对于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素质和能力颇多微词,而大学生也对法律课所教授的内容颇多责难。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目前很多学校开设了法律诊所课程,法律诊所实际上是实践性法律教育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在西方是比较流行的一个新的教学模式,中国的一些院校现在也正在开展。诊所式教育就是要使学生在校的时候, 为学生提供一些机会, 接触一些实际, 然后通过自己主动学习的方法体验一下。

三、法学教育必须贯彻实践的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的传统,注重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原理的讲授。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的实际需求。这种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偏重知识传递和学术研究,忽视了职业思维训练和能力的培养,这种状况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

每当法科学生新到司法实务部门工作, 常常感到虽然经过四年的专业学习和培训, 也很难很快适应新的岗位工作, 同时很快会发现书本上说的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反差和出入太大。与此类似的情况不少, 一名经过专业培训多年的医科学生, 刚刚进入临床工作也往往会有同感, 况且医科学习接触临床的时间长于法科学习接触司法实践的时间。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正如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说的:法律不是逻辑而是一种经验。

针对这一问题,目前很多高校进行了改革和探索。我国法学教育界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并将这种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中。例如案例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法律实习方法等,这种探索和多样化教学方法的运用对法学教育的改革起到了推进作用。

总之,实践出真知,我们必须重视实践在法学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法学是理论性实践性兼具的学科,法学这种知行统一的特性客观上要求法学院教学方法应该是多样的,尤其是应该强调实践型教学方法。在进行法学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我们的实践活动不是盲目的,我们必须着眼于司法实践和司法实务,从社会实践出发,充分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不断地认识、改造客观世界,从事法学教育活动,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文明,促进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谭治宇.高等职业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教学模式[J].北京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

(1).

[3]黄维智.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J].中国检察官,2007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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