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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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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10-18

关于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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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基础教育办学体制;问题;对策

论文摘 要: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办学体制呈现出办学主体“一主多元”办学形式“一主多元”等特点。存在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不够规范、对转制学校的审批和监管失范等问题。需要严格法制,规范、引导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巩固办学主体多元化格局,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近十年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使我国基础教育的办学主体构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析我国当前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明确进一步改革的对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基础教育办学体制的特点

基础教育领域的办学体制问题,简单地说就是基础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由谁来举办、谁来投资、谁来管理等问题。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办学体制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一)办学主体“一主多元”

基础教育的公益性、普及性、基础性决定了基础教育属于社会公益事业,所以投资兴办各级各类基础教育学校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过去,学校的举办被完全看成是政府的职能和权力。……由此形成了政府作为唯一的举办主体的现象。”但我国是穷国办大教育。教育投入长期短缺是客观事实,只有改革办学体制以更多地吸纳社会资源,才能解决教育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现行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已经形成了以政府为办学主体,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学术团体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为办学补充的“一主多元”的形势,“可以预见,多元化主体办学将出现一个新的高潮”。

(二)办学形式“一主多元”

现行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使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学校构成不再是单一化的公立中小学,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公立公办、民办、公民合办(公转民办、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在内的多种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并存的格局”。形成了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多种办学形式并存的“一主多元”的办学形式。

(三)办学经费多级财政分担

现行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的办学责任。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合理分担的基础教育办学经费投入机制。同时广泛吸纳各种社会资金融入到基础教育办学中来。“对美国、日本、法国、英国、印度和韩国等六国的义务教育办学体制考察看,无论在财政上采用集权制。还是分权制,凡是义务教育成功的国家。均采用‘基层地方政府为主,多级政府分担经费’的办学体制。”

(四)学校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现行的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是伴随着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进行的,随着改革的深入。“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投资人与办学者、管理者相分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从对基础教育学校的直接管理转向通过立法、拨款等宏观调控手段为主的间接管理。使得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进一步扩大。

二、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在社会力量办学营利问题上的认识与实践有偏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第51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社会力量办学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为了保护其办学的积极性,可以给予适当的合理回报。但在实践中部分民办学校还是打着兴办公益事业的幌子,行营利之实。

(二)对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不够规范

在对民办学校的审批中,有的主管部门为了提高办学主体多元化的比例或者其它目的,草草地批准本不符合条件的举办者,尤其是对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资产来源等方面的审查不够细致。给以后的非正常中止办学留下了隐患;还有一些主管部门可能在观念上没有转变过来,抑或是其它种种原因,对那些符合办学条件,本应批准设立的学校不予批准,痛失了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办学的良机。

(三)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不够完善

一方面,由于民办学校办学者的成分复杂,内部管理混乱及不符合教育规律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学校的实际运行中存有诸如乱收学费、乱发文凭、乱招生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行为,同时由于较一般公立学校享有更多的办学自主权。而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方面随意度大,对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地保障。 "

(四)对转制学校的审批和监管失范

公立学校转制是推进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实现公立学校形式多样化的积极探索。但现实中对转制学校的审批和监管失范。导致国有资产的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流失;“名校”的转制或变相转制,反而刺激了不正当的择校行为愈演愈烈。使刚刚起步的民办学校陷入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三、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对策

(一)严格教育法制,巩固办学主体多元化格局

“能够面对全球化挑战的教育一定应该是可供选择的教育。而可供选择的教育的前提是教育的多样化。”为此,要加强依法治教。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贯彻落实《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保障基础教育在“一主多元”的办学格局中健康发展。

(二)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采取不同的教育投入政策和办学管理政策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基础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以政府办园为骨干。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应坚持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同时鼓励民间办学的方针。义务教育阶段,即小学和初中。更应坚持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强调地方各级政府依法办好公办学校的责任。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即高中(包括职业高中)和幼儿园,办学体制改革可更放开些,以形成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

(三)规范、引导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4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这为规范、引导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谨慎对待“转制学校”

“转制学校”有别于公办学校的特点在于:国有所有制不变,资金筹措、校长、教师招聘和学校内部管理参照民办学校。“公立学校转制的核心内容是在国有教育资源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教育资源的重组,转变投资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调动学校和社会的办学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应该说,当初转制的公立学校多是较为薄弱,办学经费筹措较为困难的学校,通过转制盘活教育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但发展到后期许多重点学校、名校也开始转制或办“校中校”,以此来“合法”地收取高额的学费,从而使转制学校变了味,走了样,造成了许多的负面影响。“公办学校实行多种形式的转制作为基础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一种尝试。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础教育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应把它看作是特定时期存在的解决经费困难的一项临时性措施。”为此,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谨慎对待转制学校,切记盲目跟风。2006年6月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在法律上确保了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非法转制”。那么高中阶段的教育也应该依法对待,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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