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1-08
环境排污达标的噪音污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噪音污染,是现代工业社会的副产品。随着工业、交通业、航空航天业等的发展,噪音污染越来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困扰他人的睡眠、影响正常工作、学习。日益增长的的噪音问题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
关注必然带来疑问。在法院受理的一类案件中,就产生的一定的争议:即环境排污达标的噪音污染,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行为人产生噪音不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仅仅是其不需要承担相关行政责任的依据,并不意味着对周围环境没有污染,也并不意味着对受害人没有造成损害。另外,每个公民都有追求在和谐、清静、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这自然也包括了避免遭受噪音污染。
因行为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生活造成了影响,产生了损害,就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作出补偿。因此,即使环境排污达标,行为人也需要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则持否定的态度。
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笔者赞同否定说。
我国1997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对“噪音”及“噪音污染”作出了定义: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根据该法的规定,行为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前提均为产生了“噪音污染”,而在环境排污达标的情况下,产生的并非噪音污染,故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及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多说一句的是,虽然笔者认为行为人虽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行为人也并非能够随心所欲,不分时间产生噪音。同时,相关的行政职能部门也需要对行政规划有充分的认识,尽量将生活区、工业区等进行地域划分,同时,加大对噪音污染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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