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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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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3-26

试析弱势群体的法律保障

论文摘要 弱势群体在法律上与社会学的上的含义决定了对其保护应当以法律为后盾保障其正当权益。这就要求对弱势群体在政治权利、经济与社会权利方面的法律制度化,而法制化是对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最终制度保障形式。

论文关键词 弱势群体 法制化 法律保护

随着社会体制的变化,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了许多弱势群体,这日益成为一种不可忽视的现象。比如说拆迁户、下岗户、未就业学生以及其它因社会政策、社会环境变化而形成的利益受损者。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弱势群体问题并在法律制度上加以保障。

一、弱势群体含义分析

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弱势群体进行了理论分析。有学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由于社会条件和个人能力等方面存在障碍而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需要国家帮助和社会支持以实现其基本权利的群体。或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主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在社会生活中权利欠缺或实现障碍的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群。上述分析主要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制度上的不公平也会导致不同社会群体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导致的差异。因此,制度性因素与弱势群体的产生联系相当密切。

弱势群体的界定与保护不能仅仅从制度角度或社会角度进行分析,应当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发展中不可回避的社会现实,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意义。首先,关注弱势群体从执政方式上是政府关注民生的一种表现;其次从社会改革上是社会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二者关系的一种量化指标;再次它更是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弱势群体随着社会流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在理论上对其有综合的把握。

从社会学角度看,弱势群体意指:“由于先天或后天的条件制约,缺乏较强的竞争力,不能或只能很少地占有社会资源,因此只能获得甚至不能获得较好的社会职业,使其收人分配较少或很少,只能过着水平较低的、主要是维持生存的生活,同时缺乏抵抗种种风险的能力,也缺乏依靠自己努力来改善其境遇的可能性,并在政治上、文化上和心理上都处于社会边缘。” 可以说这种定义方式是一种最为基本的关于群体划分的定义,它基本涵盖了在社会生存与发展进程中,社会资源、社会关系网络、社会控制能力以及社会占有方式中存在的各种社会角色的不利现实。但是它并没有注意到制度化特征在群体行为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如果从另一种视角看,所谓弱势群体不仅是在社会意义上不占优,在制度配比关系中也处于劣势的群体会更加符合弱势群体的特征。

从法律意义上讲,把权利贫困加入到对弱势群体的分析当中,对从制度建构的角度上来理解弱势群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谓权利贫困是指:“所谓” 权利贫困“,是指一国公民由于受到法律、制度、政策等排斥,在本国不能享有正常公民权利或基本权利得不到体制保障。” 如果把制度性因素加入进来的话,我们可以把弱势群体定义为:“由于自身能力、自然或社会因素影响,其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低于所在社会一般民众,或由于制度、法律、政策等排斥,其基本权利得不到所在社会体制保障,被边缘化、容易受到伤害的社会成员的概称。” 这种定义把社会性因素与制度性因素,特别是法律资源中权利义务的配比加入到对社会成员的身份识别中,不仅使我们对弱势群体的社会现状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同时对社会成员的法律优势分析也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我们理解弱势群体问题的线索也是我们保护弱势群体的重要依据。

据此,弱势群体在法律制度保护上、在现实社会资源的拥有程度上都存在着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因此,应当加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即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制建设使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应当说,弱势群体是法治社会必然要面对并解决的问题。它对于促进社会公正、解决社会冲突、使社会和谐安定有相当重要的价值。

二、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不仅是法律方面的问题,也涉及到政府在经济调控与经济规则中如何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公民、法人等相关主体进行利益协调的问题。但法律保护确实其必要条件。为此,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势在必行。

(一)弱势群体政治权利的保障

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对其保护应当从具体的国家制度与法治建设的角度来保护其公益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深入不断上升到宏观的政策与法律层面。而首先涉及到的就是政治权利的保障。

中共十六大报告正式提出了“政治文明”的概念,这是我国生产力发生深刻变革,生产关系不断发展之后,对上层建筑领域发展提出的必然性要求。政治文明本质是一种回归主体性的文明,它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提出政治文明,其核心意义就在于人民共治,也就是让公民真正成为能够决定自己命运的政治上的主人。党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作为以政治制度为基础的现代国家,不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在政治参与上,一般通过政党与选民之间的沟通、基本政治参与模式的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以及政策的透明化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此,政治文明意味着通过政党执政方式、基层的政治制度、良性的政治沟通手段以及政府职能的效率来加以评判。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要求有赖政治文明保障。

(二)弱势群体社会权利及经济权利的制度保障

作为弱势群体,其社会保障要求政府的公共政策关注社会弱势群体为基本的利益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共同发展。根据帕雷托原理,社会改革不应当以弱者更弱、强者更强的二极分化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发展,良好的社会改革旨在实现社会财富的增长以不让社会最低层人变得更坏为价值取向。社会公正是在对社会最弱势群体的保护为基础上的公正。因此,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补偿是平衡新社会阶层主要矛盾的一种解决方式。因此,国家应当在如何确保弱势群体在流动中通过所在地保护中与其他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在这里,国家与地方二个层面的立法规制是需要加强的。上述方面涵概了劳动法领域、社会保障领域、教育领域、生活文化领域中的各个方面。

第一,劳动法的一体保护。对于现行法律而言,弱势群体基本上游离于现行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保护之外,例如在煤矿领域,在各方面的工资待遇领域,国家应当加大对其的保护力度。在现行情况下,各地都已经根据地方情况制度的最低工资制度。但是,由于弱势者的教育水平一般比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政府应当在适当时候对劳动法加以修改,对弱势劳动者权益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社会保障法上的一体保护。我国的社会保障一般有国家统一的强制执行的社会最低保障,如医疗保障、就业保障,但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很难在这方面全面地执行。这就要求在制度上能够在弱势者不断流动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统一的立法规划,对其社会保障与人员流动密切联系起来。使之能够不论在哪里都能得到国家统一的法律保护。

第三,教育领域的一体保护。在我国,由于教育领域的投入与居民所在地捆绑在一起。因此,弱势群体教育问题一直以来得不能充分保护。国家规定实行初级教育的义务教育,这意味着弱势群体及其子女有权利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国家应当投入更多的教育资源、合理优化配置。

第四,文件生活领域。弱势群体业已融入到所在地的生活当中,作为一个公民应充分地享有各种在生活中自由创造的权利,而国家的公共设施也应当向这方面倾斜。给弱势群体提供更多的文化生活空间。使弱势群体不仅在物质各位方面得到保障,更为重要的是在精神文化生活领域得到关心。

三、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法制化要求

法治文明是制度化的文明社会的生活方式,它要求各种社会行为尽可能纳入法治轨道,一个社会在发展的成熟阶段必然会由依赖于信任关系而转变为规则取向的生活方式,它是社会发展的理想状态。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健全,现代法治文明提倡从外在规制转向互动参与。法律作为公共资源,为社会成员依据公民资格提供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使社会成员的行为模式依赖于特定制度框架来表达其政治观点与利益要求。

首先,国家对于弱势群体的立法需求应当法制化。这是社会和谐、有序、健康发展的保障。由于不同的社会成员的身份不同,他们要求在不同的社会地位上能够充分地表达其权利要求,因此,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赋予社会不同阶层成员以不同渠道的政治参与自由是政治参与法制化的核心。需要指出的是,政党行为、政党政策转变为公共政策必须要求法制化,这是作为不同阶层政治信仰建立的根本保证,弱势群体急于在政治地位、参与方式上要求以法律的手段进行保护,这是政治参与的有效性、长期性的根本保证。只有在政治权利上有着法治保障,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才能得以调动。这同时意味着政党与政府存在着政府责任,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它应当以法律责任的方式体现在关于政治权利、义务运行的规范化体系中。

其次,政府治理模式应当法制化,一方面,这有别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另一方面,不同社会成员根据其合法权利要求政府为其提供一种有别于管理模式的参与机制。这种治理模式要求社会成员通过不同阶层本身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作为政府与社会成员沟通的媒介之间建立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方式。政府的公共职能以公共利益为主要目标,因此,还应当平衡不同阶层的需要、制定体现社会公平的公共政策。以社会公正的政治目标来平衡不同阶层的社会利益,而不是作为某一阶层的代言人,这样,政府才能真正地为人民服务。

最后,弱势群体利益应当法制化。虽然在现实中,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社会流动是相当大的,社会分层这一概念包含着一定意义上的社会流动。但是,对于法治社会而言,不同阶层的利益分化并不是正相关系。这要求法律在平衡新社会阶层的利益的同时,尊重不同社会阶层的利益、把它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弱势群体作为一个特定的弱势阶层,以宏观经济利益为导向的政策模式极其容易忽视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保护正是其利益法制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综上所述,弱势群体的保护取决于针对社会多元化环境下如何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这种权益要求是随着人们的社会认知而逐渐形成的,这说明社会公众对他们的关注、国家政策对他们的关注是非常必要的。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就是对他们的尊重,对他们的理解,也是他们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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