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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权利质权(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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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2-08-31

试析权利质权(1)论文

论文论文摘要:权利质权作为质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其标的范围、设定、效力等各个方面都有其独到的特点,但权利质权在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上都不太完善,需要通过权利质权的改革来寻找权利质权的有效规定,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 【论文关键词】权利质权 标的范围 知识产权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权利质权是指依法可转的债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权。除一些特殊的问题外,权利质权适用动产质权的规定。

所以,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权利质权的标的是财产权利,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仅限于财产权。

非财产权因为不具备经济价值。不能使债权人优先受偿,不得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人格权、身份权等。

2.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财产权利。质权的目的在于变卖质物获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固权利的可让与性是权利质权的核心。

法律规定的不能转让的财产性权利是不能作为设定权利质权的对象的,南于它们不可让与,那么在出质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无法实现其债权,质权设定的目的也就不能实现。…l 3.财产权利的性质应与质权的性质一致。

有些财产权利即使可以转让,但如果有悖于质权性质仍然不能成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物。

二、权利质权的标的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债务人或第人有权出质的权利标的范围有以下几种:第

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第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刚权、专利权、著作杈巾的财产权;第

四、应收帐款;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 《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而言.对权利质杈的标的范围有了扩大性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保险单质权。依《保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的反面解释,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就可以质押。

(2)一般债权质权。由于一般债权质权没有公示与公信力的权利证书,因此质权人对标的物的控制力较差,其担保主债权的功能也足有限的,但当事人若是自愿以一般债权设定质权,司法机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三、权利质权的设定和效力 所谓权利质权的设定就是指出质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创没权利质权的行为。 下面介绍几种特殊质权的设定及效力: 1.基金份额、股权质权。

根据《物权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出质的标的是基金份额、股权质权的,当事人是需要汀立书面合同的。如果基金份额、证券的出质是在通过结算机构登记的,那么质权自依法登记时设立,而不是在质权合同成立时设立。

股份质权的特殊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项:第一,质权人有获得分配盈余收取的权利。第二,质权人有股票代表物上的代位权。

第三,质权人有和留置和^有股票的权利。第四,质权人对股票、股份的变价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质权人没有议决权。第六,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股票。

第七,出质人不得转让股份。 2.知识产权质权。

所谓知识产权质权就是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原则上应当适用关于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27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质权的质权人对质权标的的变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其债权清偿期限届满而没有受清偿时,此时质权人可以通过以设定质权的知识产权变价受偿得以实现质权。实现知识产权的方式类似于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折价、转让、许可使用等方法。

四、权利质权实行制度的完善 1.有价证券质权的实行。《物权法》第225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口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存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但足并没有规定被担保债权的到期日早于有价证券的到期日的质权解决措施,所以其缺陷是显而易见的,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 2.股权质权的实行。

依据《物权法》第226条第2款的规定,股权经过出质以后,是不允许转让的,但出质人与质权人经过商同意的则可以转让。出质人通过转让股权获得价款,有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存的义务。

该条规定股票一旦出质后没有特殊情况是不得转让的,这是物权法对出质人处分权的限制,也体现了对质权人的利益倾斜。在现实生活中股票经出质后,出质人仍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股票的转让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出质人转让股票可以通过指示交付的方式。

如果法律禁止该股票转计,就会妨碍该类财产的价值利用。所以该规定不仪与法理不符,还与当今礼会注重财产用益价值的立法观不相符。

3.知识产权质权的实行。关于知识产权质权的实行,《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质后的知识产权不得由出质人转让:,甚至许可第i人使川也是不被允许的,否则不会发生法律效力。

这些规定并未考虑到权利持有人的相天利益,因为出质人虽然出质了该权利,但足其并没有丧失所有人的地位,仍然有权在法律上对该权利进行处分,所以该权利转让或许可第三人使用是应当被允许的。为了更好的实现财产的流转及利用,《物权法》应当允许出质人转让自己的权利或许可第三人利用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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