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13-12-18
国有企业年报期初余额审计分析
由于大多数国有 企业 设立较早,已累积存在于期初余额中的 问题 较多,因此国有企业年报期初余额的审计使不少 会计 师事务所感到为难。有的事务所未遵守准则的有关规定,避开这个问题对国有企业年报进行审计并发表了审计意见,有的虽然对期初余额作了某些审计工作,但并未达到准则的要求。究竟什么情况下必须对期初余额进行审计?要考虑哪些特殊方面?其审计结论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有何 影响 ?笔者拟对以上问题作粗略 分析 ,仅供 参考 。
一、期初余额审计的前提
所审计会计期间的期初余额是被审计年度会计报表数据形成的基础,期初余额公允与否,对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有直接的影响。因此,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时,应区别对待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是由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那么一般无须对本期期初余额再作专门审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对上期会计报表出具的是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那么注册会计师则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还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的反映。
2、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是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则不管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国有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作过审计,注册会计师均应将审计本期会计报表视为“首次接受委托”,必须对本期期初余额作必要的审计。因为前任注册会计师对上期会计报表的审计并不能替代本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对本期期初余额应作的必要审计。
3、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未经任何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那么注册会计师首次接受委托审计本期会计报表时,必须对本期期初余额作必要的审计,否则就无法对本期会计报表形成恰当的审计意见。
二、期初余额审计中的特殊考虑
1、只能追溯一个期初余额。对于已成立多年的被审计单位,注册会计师在实施了对本期期初余额的审计后,实际上还会有上期的期初余额问题。若追溯上去,就会不断产生新的期初余额,增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在实务中可根据期初余额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在审计报告中作类似“我们只追溯了一个期初余额”等适当的说明。
2、“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的公式不可倒推。一些注册会计师认为既然“期末余额=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是成立的,那么,“期初余额=期末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自然 也成立,于是期初余额不需专门审计,只要审计了本期期末余额,根据本期业务的发生额,也自然验证了期初余额。这种本末倒置的作法,在实践中极为有害。虽然报表中的某些项目,如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结存成本等可以根据本期期末的盘点、计价测试等程序确定期末余额,并据以推测期初余额的正确性,但更多的项目是不能这样倒推的,因为在未确认期初余额之前,期末余额的正确与否是不可知的,它正是审计的 内容 。
三、期初余额审计的目标及程序
2.如果被审计单位上期会计报表已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可在征得被审计单位同意后,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通过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关期初余额的必要审计证据,但应当考虑前任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如果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判断前任注册会计师工作的基础上,一般应予信任其期初余额,而不必再实施实质性测试。如果上期的审计报告是带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是其他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后任注册会计师应特别注意其中与本期会计报表有关的部分,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取得联系,以了解其出具该种审计报告的原因,必要时应实施一定的审计程序,据以确定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本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注意上期会计报表是否存在调整事项,并且被审计单位是否已按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意见正确调账,以及上期期末余额是否正确结转至本期等情况。
四、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及其处理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形成对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本期会计报表审计意见的影响:
1、如期初余额对本期会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影响,但无法对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为审计范围受到严重限制,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2、如期初余额存在严重影响本期会计报表的错报和漏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或披露,如被审计单位不接受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会计报表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上期会计报表如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或经其授权,将上述情况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如前任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带说明段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相关事项对本期会计报表的影响。如其影响尚未消除,注册会计师仍应在审计报告中进行适当反映。
值得注意的是,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首次接受委托审计国有 企业 年报时,应对期初余额作必要的审计,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专门针对期初余额发表审计意见,单独写一份审计报告,而是为了考虑和确定有关期初余额的审计结论对所审计会计报表的审计意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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