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新时间:2023-03-01
关于审计委员会在中国发展的思考
当前,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虽然还存在于公司治理中,但却被 中国 社会 大众定性为无效的公司治理机制。那 么,同样作为一个新的制度被引进的审计委员会在中国的 发展 又将如何,能否发挥作用,这值得我们关注。一、美国审计委员会失效原因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独立董事的形式主义——一个“正名”的工具
在美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早期, 企业 的创立者及其家庭成员是董事会的全部或主要成员,在这种关系下,董事会制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并监督管理人员,这些 都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久而久之也形成了董事会成为公司治理中心的惯例。但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开始高度分散,股东对企业管理细节无暇顾及,企业大权旁 落到经理人手,形成了经理人白己聘用注册 会计 师来审计自己编制的财务报表,自己给自己制定工资等情形。这导致董事会接受投资者委托监督管理层的正当性受到怀疑。
为了继续保持董事会中心的传统,维护董事会的威信, 理论 界设想了外部独立人这样一种概念。Fama和Jensen就假设存在独立董事劳动力市场,这个市场关注独立董事的声誉,独立董事因而有很强的激励,力图保持声誉,从而不会和公司管理者合谋, 自然 独立董事比内部董事更能维护股东的利益。通过借助独立董事 “独立性”这一思想武器,董事会在公共理念上找到了一个合适的依托,回到了一个良好位置。因为不论独立董事的引入是否真正起到降低代理成本、提高 公司价值的目的,企业要的只是“独立性”这个帮董事会回复正当性的工具。事实证明也确实如此,虽然众多实证 研究 表明独立董事效用有限,并且独立董事在实际 操作中也出现众多 问题 ,然而,独立董事制度被董事会接受后却在短短的30年中取得了迅猛的发展。这说明,独立董事至少在——定程度上被道具化,成为董事会 “正名”的工具。因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平台之一的审计委员会没能生效了。
(二)独立董事是经理人——一种身份的反思
经理人的优点在于其有明确的定位,经理人本身就是委托代理问题的一部分,他们的劳动直接关系企业剩余,所以要受到以股东为主、其他利益相关者为辅的利益人的选择、激励和监督。经理人身份也能理解为一种准绳或者说一种权利义务标准。一旦成为经理人,在其劳动过程中受到经理人身份这根准绳的约束,他们有要求激 励的权利也承担被监督的义务。独立董事经理人身份的确立,可以摆脱对其抽象的认识,而从一个新的角度看待他们:既然独立董事是经理人,那么就要像其他经理人那样好好选择,实实在在地对他们提出要求,并重视激励,加强监督。而美国审计委员会出现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便是源于对独立董事身份不明确,没有将他们作为经理人提出切实要求,只是虚化为正名的工具。
值得说明的一点是,有人也许怀疑独立董事的经理人身份会破坏他们的独立性。其实恰恰相反,正如我们看到的一样,他们的经理人身份的确立可以加强独立性。
其一、经理人身份只是一根表明权利义务的准绳,并非要和实体工作挂钩,这意味着独立董事成为经理人不是要和经营型的经理人抢饭碗(他们做的是自己分内之事),而意在表明这一身份给他们带来了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因为权利关系的明确,独立董事便有了清晰的行为依据和压力面前据以力争的筹码。因为义务关系的明确,独立董事才能明晰所受监督的形式以及需要对自己所执业后果承担责任的大小。
其二、经理人的定位将独立性的维护推人了一个过程,而不是停留在开始。以往讲到的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套用一种门槛式的标准:比如不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等等。只要符合上述要求的就“独立”,而利益相关者并不关注独立董事在执业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这实际上是对独立性的不负责任。虽然高门槛可以将对独立董事的选择限定 在一个较满意的范围之内,筛选掉众多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但这些候选人一旦越过门槛登堂入室后,对他们独立性的巩固反而就变得微不足道。这就导致 在现有的环境里,即便这些成员拥有初始的独立素质,但时间一长,这一素质不但难以发展连维护都变得困难。那么我们将独立董事作为经理人,加强对其选择、激励和监督机制,一方面可以通过选择机制所设置门槛筛选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候选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营造一个物竞天择的环境,在审计委员会成员执业过程中,通过强化监督和激励机制来提高他们的独立性。
(三)美国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二、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原因及对审计委员会的借鉴
(一)我国公司监管机制缺陷的原因以往我国公司的监管模式采用的是日德公司治理下的监事会模式,但这种模式在 中国 却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其中原因,现有 文献 已有较多的论述,这里主要将其归纳为两点:
其一是 历史 的原因。我国缺乏良好的商事公司传统,而“官本位”思想比较兴盛。在民不管官的观念下,监管也难以实施。另外,以往计划经济的 影响 ,政企不分导 致监事会权利弱化。我国国有股东缺位,代表股东的监事会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服务于一个缺位的对象。加之监事会的成员与公司还存在这一种内部行政隶属关系或雇 佣关系,也使监事行使权力大打折扣。
其二是立法原因。首先,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赋予监事的职权偏小。其次,监事会缺乏有力的监事权保障机制。《公司法》规定监事会能查阅账目,但没有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专业财务人员,这便产生了一些监事会有权无能的局面;《公司法》给予监事纠正权,但如何纠正,纠正到什么程度都难以得知;《公司法》也没有详细的规定监事会的经费和对监事的激励和罚责制度。
(二)对审计委员会的借鉴
与原有监管机制相比,我国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起点要高一点。首先 社会 对加强监督体系的呼声越来越高, 管理层也认识到健全监督体系的重要性,引入审计委员会则应了民意和管理层的愿景;其次,审计委员会绕开了监事会中的人事障碍,由提名委员会直接选择独立董事作为委员,有效避免了行政隶属关系的束缚,这使审计委员会的发展较监事会在历史基础上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与监事会相比,我国的审计委员会更无 法律 的保证。仅在2002年初,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建议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有关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由于是建议,这就意味着审计委员会并没有什么法律保障。
而要使得审计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必须使审计委员会成为公司中的强硬派,强硬的基础在于法律。因此应呼吁决策者加快考虑对审计委员会的立法工作,在下一轮《公司法》的修订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职能,强化审计委员会的权利,明确审计委员会的义务,为审计委员会行使职能提供法律的保障和必要的制约。这点尤为重要,特别是在监事会软弱的情况下,投资者更需要一个有权力能说话的组织。
在法律法规的具体制定中应该以规则为导向。如同规则导向下 会计 准则制定注重规范会计行为和结果,侧重直观、具体的反映 内容 一样。在对审计委员会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尽量使法律法规直观具体、详细并有针对性而不是仅仅提供原则性的指导。这是中国现阶 段的现实选择。因为首先,直观详尽的法律法规降低了审计委员会成员专业判断的难度,因而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素质要求也可以相应放低,这符合,卜国 目前 审计委 员会的人员配置特点;其次,在当前市场经济尚不健全、信誉机制不够完善的情况卜,审计委员会成员作为经理人也能通过隐藏信息、隐藏行为来谋求私利,而详细的法律法 规能将他们的权责具体化,规定了他们的行为标准,从而可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最后,审计委员会各项职 能在规则导向下也能落实到细节,审汁委员会成员在行权时能拥有明确的指南,对审计委员会的激励和罚责制度也有了清晰的标准,一举改变了监事会制度中职能表述字泛、监事权保障机制缺乏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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