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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禁(遏籴)与禁遏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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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米禁(遏籴)与禁遏籴

米禁(遏籴)与禁遏籴

米禁(遏籴)与禁遏籴是两种性质截然相反、相互排斥的荒政举措,却共同存在于中国数千年的救荒史中,是何种原因造成这样的两种对立措施并立于救荒中呢?究竟它们在救荒中扮演何种角色?有何作用?处于何种地位?这是本节重点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米禁(遏籴)与禁遏籴并存的根源对于形成反对米禁、提倡禁遏籴认识的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二点:第一,儒学思想是其理论支柱和基本内核。儒家学说及其经典中涉及救灾的内容虽不多见。但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统治思想。儒学的仁政、重农等主张都构成了救灾思想的理论前提和核心内容。追求天人合

一、物我合一,维护“大一统”的政治局面,这是传统救灾思想的重要出发点和立足点。他们推崇禁遏籴的立论依据也大都是“天下一家”、“四海一家”的观念,出发点都是在如何维护封建王朝专制统治,宣扬朝廷的爱民之意,体现君主至上的价值观。其思想贯彻了儒家的道德主张和伦理原则,对荒政措施的判断,都处在伦理道德的视野之中。正因为如此,他们往往未能注重中国当时的经济,以及在其基础之上的政治状况对荒政的决定作用,完全以道德标准代替经济、政治标准来评判米禁,得出的结论不免有失偏颇。第二,虽然他们还没有从思想上充分意识到禁遏籴是商品经济关系产生、发展的结果,但也自觉或不自觉地意识到了商品流通在社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因而主张建立在价值规律基础之上禁遏籴。很显然,禁遏籴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决不是偶然的,而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荒政作为上层建筑,应由中国传统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董煟、唐梦赉等人提倡的禁遏籴思想固然可贵,但“天下一家”的纯道德伦理性的说教未免有点空洞,缺乏坚实的基础。笔者以为米禁能长期存在并得到社会和政府的亲睐,根本动因应从中国自给自足的小农社会中去寻找。大致来讲,一层是经济、政治之成因,一层是伦理观念之成因。

第一,米禁存在的经济、政治成因。

自然经济是封建社会的基础。有的研究者将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经济粗略地划分为几大结构:基础层次是以“耕织”相结合的小农家庭;基本层次是“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的自然村;中间层次是介于自然村和整个国家之间的县和省级行政单位;最高层次才是全国。[33]中国封建经济结构是由千百万个在不程度上都能自给自足的村落或城镇所组成的。将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划分为四个层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的地方性和狭隘的闭关自守状态。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也从来都没能改变这种状况。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中国封建时代的“大一统”只能是一种松散的“大一统”,而且“合久必分”,常常出现军阀割据和混战。中国自然经济的封闭性和地区间的松散联系,加之地区内部宗族、血缘和地缘关系的凝聚力,导致灾时地区间的互不相救的现象时时发生。因此,米禁的盛行表面看来是由于民众或政府为保护本境免遭灾荒蹂躏,盲目性地采取自我保护性措施的结果,实质上是与中国封建社会自然经济及政治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第二,米禁存在的伦理观念成因。

松散的“大一统”的政治局面和封闭性的小农经济仅是形成米禁一方面的原因。还有一方面原因不可忽视:精神或伦理方面的“义利之辨”和“重农抑商”的观念。

如前所述,评判米禁与禁遏籴的标准大多是伦理道德。就观念上来讲,米禁首重自我保护,强调私利;禁遏籴却注重有无相通,患难相恤,强调道义。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观。在中国传统社会伦理思想中,也一直存在着“义”和“利”两种观念。义,是指道义,强调的是精神道德范畴。邻里相助、帮危助困、扶难济贫是中国传统美德;儒家思想和价值观的一条基本道德原则是贵义贱利。 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曰:“何必曰利,惟有仁义而已矣。”重义轻利成了中国两千多年伦理思想的准则。利,是指利益、功利,属于物质价值范畴。人的生存离不开物质,于是便产生了对物质的追求以满足自己的欲望。它所关注的是人的活动在多大程度和什么性质上满足自身的物质需要。尽管历代统治者都鼓吹仁政、舍生取义的道德思想,但义和利作为一种社会思想观念,在争论中是相持不下的。主张重利的思想家也不乏其人,明朝丘浚持人性好利、爱财的论点,他强调:“人心好利,无有纪极。”“财者,人民所同欲也。”人人如此,而“天下之大,由乎一人之积”,如果一国之内每个人都能按自己的愿望得到利和财,就可以实现一国的最大福利,“人人各得其分,人人各遂其愿,而天下平。”[34]丘浚的重利观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有一定代表性的。在实践中,中国传统社会各阶层,特别是以施“仁政”相标榜的统治者,在政治、经济等等方面,很多情况下都是从功利角度来解决社会问题的。禁遏籴固然符合了儒家“舍利取义”的思想,但并不能完全左右人们的行动局限于这一儒家道德框架。而米禁在各朝各代的盛行恰恰反映的是重利观念的流行,无怪于有些学者认为中国是一个实功实利的国度。

中国传统社会一以贯之的“重农抑商”政策和观念也是米禁存在的一个原因。在中国古代社会,农业为国家之根本,重农是国家根本政策,而商业贸易是作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基础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对立面存在的,故要抑商而促农。这一观念深刻地影响了政府的经济政策和人们经济行为的模式,抑制商业的观念和政策也经历了几千年而不衰。然而当放宽米禁、鼓励粮食流通时,这就包含了一个基本矛盾:传统的重农抑商政策和根深蒂固的重农观念与灾时鼓励通商行为产生冲突。毫无疑问,通商救荒思想的贯彻执行在重农抑商观念流行的传统社会里有很大的阻力。长久地受到传统重农抑商观念熏陶,人们总是有意或无意地干扰着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甚至阻止贸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米禁与禁遏籴的并存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米禁是属于自然经济范畴的荒政举措,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禁遏籴属商品经济范畴的内容,与自然经济没有契合的因素。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救荒中,禁遏籴的实施和其效能的发挥往往受到人们有意或无意的限制。然而,自然经济向商品市场经济过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禁遏籴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代表着中国先进的救荒方式发展的方向。

(二)“通商”思想的发展及局限

禁遏籴是一种历史悠久,在近代以前传播较广,影响较大的救荒思想。它的核心内容就在于禁止各地遏籴,鼓励通商。清朝杨景仁作《通商》一文全面阐述了“通商”思想,可以说是中国古代“通商”救灾的思想的总结。他首先指出遏籴是一种愚昧的行为,“藉口留本境之粮”,这种做法表面上似乎是在维持本地民众的利益,“命意惠艰食之众”,实际上是适得其反,阻断了粮食的大量输入,“贸迁莫至”,不仅破坏了救荒全局,最终也会对本地区的百姓造成极大的损害。而如果“籴广,不抑价”,商人趋利,莫不蜂涌而至,“商民有不奔走偕来者乎”? 至于如何使粮食流通能畅通无阻,他认为政府应该鼓励和保护通商,所采取的措施是对通商者免税和通行保护,“凡有米船过关,询明各商,如果前往被灾各邑粜买者免税,给与印票,责令到境之日,呈请该地方官,钤盖印信,以便回空核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主张是具有重要进步意义的。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杨景仁还不可能也没能够站在商品经济规律的角度来阐述“通商”思想。在他看来,“通商”只是防止灾民因饥发生骚乱,“歉岁,民无籴所则无所得食,而劫夺兴”。而且对谷米流向也严加限制,并没有由市场规律来操纵,“如有免税船偷运别省,并未到被灾地方,先行粜卖者,将宽免之税加倍追出,仍照违例治罪。”[35]显而易见,王景仁主张的“通商”与市场经济下的商品自由流通的意义是完全不同的。

在中国古代社会,“通商”在多大程度上付诸实施,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制度,而不是商品经济的规律。因此“通商”政策的实行往往是在政府的行政保护下进行的。乾隆曾屡降谕旨保护通商,“将来商贩自必前往(丰区)籴买,争赴灾歉地方出粜,……此等商贩往来,务须听其自行流通,有余补不足,断不可禁遏远粜,以致歉收地方不能得食,但亦不必官强为经理,或有扰累转致裹足不前者,只须听任商民自便。商贩等惟利是图,闻知粮价昂贵之区,自必趋之若鹜”。[36]乾隆还多次在上谕中劝戒各地不要遏籴。乾隆五十年(1785),湖北发生灾情,乾隆降旨:“令江西、湖南、四川各督抚帮同料理,遇有湖北商贩到境,毋稍留难阻滞”。[37]在乾隆的严责下,湖南巡抚连续几年上疏表示对过境粮米未敢阻遏。乾隆五十年(1785),湖南巡抚奏称“毫无阻滞”。五十二年(1787)“严饬地方官代为之料理,听其运粤,无许奸民阻遏”。五十三年(1788),“晓谕铺户,务使按照市价给以好米”。[38]实际上,这反映了中央政府的通商政策与地方的自保措施存在矛盾冲突。有时地方阳奉阴违,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6月,康熙南巡江浙,“询问地方米贵云由,百姓皆谓数年湖广米不至,以致价值腾贵”。[39]影响粮食流通除了来自地方的阻力外还有其它因素,有的学者认为,“就其变化状况而言,可归为两大类:一类为动态性因素,它们分别存在于粮食的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随时间的推移而呈现不同的变化;一类为非动态性因素,包括人口的分布、经济作物区与粮食产区的分布、每年青黄不接的大致时间等等,它们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对于动态性因素,清朝粮食调剂信息的收集工作起着重要作用,而“清代奏折,是粮食调剂信息的主要来源”。奏折的传递不经驿站,由具奏官吏亲自或派可信赖的员弁送至宫门,由奏事太监进呈御览,若在平时作为粮食调剂信息还是比较及时和迅速的,而相对于灾荒的突发性和巨大的破坏性而言,依靠这种信息渠道来调剂粮食未免迟缓了一些。至于非动态性因素,他认为,“政府可以制定比较稳定的政策加以解决”。[40]其实,如不发达的交通状况、“人伏畜驮”的运输方式等等都影响着粮食的流通速度,也制约着救灾活动的开展。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许多具有进步意义的救灾思想只能是空想,并不能落到实处。总之,“通商”救荒措施能被某些统治者采用确实难能可贵,其实施的难度和阻力之大也是可想而知的。

晚清、民国时期,随着西学东渐规模的加大和程度的加深,西方近代经济学也传播到中国,并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通商”思想进一步发展。长沙抢米风潮过后不久,沧江专门撰写《米禁危言》一文发表评论,他认为,灾荒时粮食价格上涨是由市场决定的,“凡百价,皆为生计界之原则所支配,一腾一落,咸有其所以然之故”,而不应当用行政手段去人为地规定米价,“绝非用简单之手段所得左右。若必欲以人力强抑扬之,靡论其不能也,即能矣,而将不胜其敝。”并指出,如果强行规定米价,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必定会遭到规律的惩罚,“苟欲强而制焉,则如水然,搏而跃之,激而行之,拂逆其性,终必横决而已。是故生计现象,万不容以国为界,强界以国,则立此界以图自利者,其究也,害必余于所利。界以国犹且不可,矧乃更于国中而为之界者耶?畴昔吾国禁米出境外之举,屡见不一见,识者犹以为非计,今乃以此道施于各省,其愚真不可及矣。” 根据西方经济学原理的解释是,“西方学者亦有恒言,曰生计无国界,夫遏邻之粜,犹曰不仁,而况于同在一国者耶,生计界凡百之物,皆无国界,而况于民生日用所必需之品耶!夫物恒趋于价贵之处,若水就下,此生学之公例也。”[41]从历史发展的传承性来看,这一主张继承了“广籴”和“通商”的传统救荒思想,两者有相通之处,都主张粮食流通,以丰赈荒。然而这两种主张的性质完全不同,禁遏籴是封建社会小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主要体现了封建统治者“仁者爱人”的“仁政”,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这位论者的评论包含的主要意思虽也是通商,却是运用西方经济学原理对粮食贸易与政府干预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更为深刻的阐述,具有近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意义。他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强制性的行政性干预措施应该限制在一定的时期和范围以内,更不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经济规律调节谷米流向。这是十分正确的,体现的是市场经济自由主义原则。但这一论述主要是就事论事,所作的是经济观察,还没有涉及到其它相关配套设施和制度。

粮食流通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交通状况等等因素。生产力落后,粮食生产不足,各地无余粮也就无调剂的可能;交通运输工具落后,不但运输过程中损耗大、成本高,而且调剂所需时间过长,延误了救荒的最佳时机。因此,通商救荒的普遍推行需要一系列相配套的社会设施和制度。民国时期,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为寻求彻底解决中国粮食调剂问题的途径,要求全面深入地改造中国农业经济。张人价在《湖南之谷米》一书认为,湖南谷米问题发生的原因有两种,“或由于生产过剩与生产不足,或由于供需不能调剂”。主要原因还是由于谷米贸易不能正常进行。“谷米问题,非仅一省一县一地方之问题,且为关系全国之问题……,对于一省内一县内一地方之谷米供需关系,须从整个国民经济上,”寻求解决办法。因此他提出了保证谷米正常流通的八种措施:其一,“谷米流通政策之实行须以交通便利为先决条件”,因此要发展交通与便利运输;其二,有健全的仓储制度,“本省民食既无忧虑,而我省谷米出口之解禁问题,当不成问题”,因此要厉行仓储制度;其三,与仓储制度相比,农业仓库是近代新出现事物,但比仓储更为完备,“一则兼具调节谷价与贮蓄备荒之作用,二则可以调剂农村金融,三则对于农业产品施以有利之处分”,因此要广泛设立农业仓库;其四,中国农村的衰落,原因很多,而经济上缺乏组织,则是根本症结所在,“故在今日欲谋农村经济复兴,”应大力提倡组织农村合作社;其五,“谷米之分级与检定”,出口时便于检察;其六,“设立谷米运销机关与新式机器米厂”,其七,“稳定谷米市场价格”,其八,“办理全省谷米产销统计与谷米价格销场调查”。[42]

陆精治在《中国民食论》一书中认为,粮食调节办法可分为治标与治本两大类。像禁止各地遏籴,减少粮食运费,减轻粮食税捐,提倡混食杂粮,禁止奸商囤积及私运出口等等,这些都是治标之法,而“吾人欲确立粮食调节之根本方案,则须先研究其价格,如何变动,既明其变动之因果,用采取应付最适当之方策”。治本之办法在于,一是“关于振兴农业及研究食物之设计者”,如改良种子品种,改造农用工具,改善耕作技术,设立各种农业合作社,提倡造林,兴修水利,发展交通,设立农业研究所,研究发明新食物品种等等。二是“关于粮食与人口之调查及统计者”,如调查全国各地粮食生产分配消费状况,调查各地粮食价格,调查各类自然灾害及造成的损失,调查全国人口数量及粮食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比率等。三是“关于计画管理调节之办法者”,如法定粮食的最高与最低价格,避免“谷贱伤农,谷贵伤民”;规划各地谷米存储运输的数量;严禁粮食商人操纵粮食市场;设立粮食管理机关和储藏仓库等。[43]

以上论者提出的不仅仅是一个保证粮食正常流通的方案,更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农业改革方案。其要点如下:第一,他们主张让市场经济规律在粮食配置方面起主导作用,但由于市场机制的脆弱性,可能导致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因此要求政府在适度的范围内参与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政府干预粮食流通所采用的措施应是保护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破坏性的。所以他们更强调加强农业基础建设,“标本”兼治,从粮食增产之政策、粮食之管理、粮食之营养、米谷贮藏之法以至到粮食运销,政府应从各方面保证有粮可以调剂及调剂的畅通无阻。第二,这些谷米调剂方案涉及范围非常广泛,可以说触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有农林方面的,有人口方面的,也有政治、经济方面的,本质上是企图在中国建立、发展市场经济体制,但真正实现的困难是非常大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更依赖于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以及在其基础上形成的商品经济。这些富有创建性的方案对现在仍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国近代社会的不稳定性和复杂性、中国近代经济本身的过渡性和多变性决定了这些方案实施困难程度,终民国之世,中国并未能也不可能完成对农业的改造,保证粮食流动畅通无阻的统一市场也未能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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