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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战国时期妇女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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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13-12-18

春秋战国时期妇女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的权利

春秋战国时期妇女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的权利

她们享有一定的社会性成人权利的另外突出一点,是仍然有较多的人身自由。这表现为无论婚前婚后,她们跟男性交往接触习以为常,而且只要两相投合,就可以自由随意地表示情爱,并不全然听由礼俗约束;对自己的婚事有一定的自主权,并非象后世那样任凭家长摆布,离异再嫁也未受严格限制。

关于这些情况,西汉中期以前的历史文献给我们留存了大量信息作证。例如,《左传•庄二十三年》载:鲁庄公“如齐观社”——据《墨子•明鬼篇》云,“燕之祖当齐之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11],意即当时“齐”等许多国家都有类似齐社、供男女自由求欢求嗣的游嬉场所——作为一国之君的鲁庄公也不禁心驰神往,不顾影响地专程跑到齐国去游观其社,则可想见,齐社的情爱交际活动规模之盛。

不仅如此,这类交际还常见于权势贵族招待宾客的酒宴间和民间的“川闾之会”中,战国中期齐国大夫淳于髡就曾对齐威王绘声绘色地讲述其“欢”、“乐”,说那时“男女杂坐”,经一番嬉闹,只见“前者坠珥,后有遗簪”,耳环发饰全掉落地上,或者“男女同席”,鞋履交错,杯盘狼藉,且日暮主人殷勤留客而“堂上烛灭”[12],简直令人乐不可支。如果说前者犹是俗定、限期的有以遮蔽的自然场所,那么后者则是不时举行的公众宴饮场合,不仅涉及面广泛,并且男女一无顾忌地取乐,足见其时社会还给寻求欢爱的男女留着一片空间相当宽松的“圣地”。

在这种社会环境里,那些追求实现情爱个体主体价值的女性就显得十分活跃。鲁国“泉丘”某女子仅因一梦就带着一个女伴私奔那梦中情人[13];齐国王子法章因避内乱,逃至莒地太史敫家做佣工,敫女见他状貌奇特,就经常资给衣食,“而与私通”[14]。

有的贵妇以至于不计异性身份、年龄,就与姘居,鲁国权臣季公鸟之妻季姒的情夫是她家主管饮膳的“饔人”[15],晋卿栾桓子之妻栾祁的情夫是她的家臣[16],卫卿孔圉之妻伯姬因童仆浑良夫魁梧俊美,而与之“通于内”[17]。我们还从文献中看到,战国时期的一些学者和辩士常常以儿女私情为喻述事论理:孟子将不以正道谋取官职喻为男女“钻穴相窥,逾墙相从”[18];齐国某士讥刺居官不治事而俸禄千钟的稷下先生田骈,说他就象自家邻舍一位名为不嫁、不到三十岁便养“有七子”[19]的妇人;苏秦为了向燕王辩白别人的诬陷,借用某淫妇叫侍妾持毒酒谋害丈夫,该妾有意绊倒弃酒却反遭其丈夫鞭笞的故事,来表述“以忠信得罪”[20]的道理。

他们的言论更进一步证明,两性性关系的自由随意是当时比较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婚姻、家庭方面,能自行择偶,或夫妻平等相处、互敬互爱,遇到特殊情况希望维持婚姻或由女方中断婚姻者,也都不少见。

郑国徐吾犯的妹妹因有姿色,两位王孙同时致礼行聘,争持不决,执政大臣子产便让她自己挑选,她鄙视那位刻意打扮、赠礼丰厚的王孙,而选中身着戎装、一跃登车以示勇武的另一少年[21];晋国士人冀缺锄田除草,“其妻饁之”,恭敬地把饭食送到面前,两人“相待如宾”[22];晋公子重耳避乱流亡至“狄”,曾与季隗发生婚姻关系,当他决定去齐国之前,郑重与季隗相约:“待我二十五年,不来而后嫁”,她回答说:“我二十五年(岁)矣,又如是而嫁,则就木焉。请待子”[23],他们都不希望婚姻破裂,故相约维持婚姻关系;齐国晏子御者之妻见丈夫“策驷马”而自鸣得意、不知深浅的模样,感到羞耻,认为这样的男人不配做丈夫,就决意要求离异[24];魏国外黄县某富家女因丈夫是“庸奴”,就离家投靠她父亲以前的宾客,由他作主,与丈夫断绝关系,另嫁只身四处交游的贫穷士人张耳[25]。

可知,在婚姻问题上,她们并非一味任人操纵、支使,而是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自主行为。那么,性的相对自由随意和婚姻上的一定自主行为,集中表现出了她们仍有较多的为后世妇女绝对不能企及的人身自由。

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与人身自由是体现人的社会价值的基本权利。春秋战国时期的妇女既不同程度地享有这种权利,则可断定,她们作为社会性成人,虽是意义不完整而且还在缺损的社会性成人,而依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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