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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禁与救荒的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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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禁与救荒的分析研究

米禁与救荒的分析研究

(一)米禁的合理性湖南尽管灾荒频仍,却是当时有口皆碑的产米之乡,粮食产量居全国领先地位,湘米价格也素来低廉。雍正五年(1727)湖南巡抚奏称:“湖南素称产米之乡,米价贱于他省”。[45]宣统元年(1909)夏,湖南发生特大水灾,次年米价涨至每石制钱八千文,创历史最高记录。广东米价约七元,但由于“广东物价皆以银洋起算,……以近日铜元价落之故,广东之七元弱,实值制钱八千以上,与湘米之价又恰恰相等,故湘米担值八千文,实为全世界普遍之米价”。[46]湖南遭特大水灾,米价才达到全国水平。湘米物美价廉,湖南位居长江中游,省内河网密布,水陆交通便利,强烈地吸引着粮商奔走其间,贩运粮食前往江浙、广东、湖北等粮乏价贵之地。乾隆四十一年(1776),湖南布政使永庆奏言:“市集米谷充裕,粮价平减,湖北、江浙等省贩运流通,往来络绎”。[47]四十九(1784)年,湖广总督特成额亦报告:“湖南米谷贩运汉口、下江各处粜卖,帆樯络绎”。[48]晚清和民国时期,除了湖南本地粮商外,江浙帮、粤帮、潮帮、河南帮粮商都相率加强了在湖南经营粮食的活动,因此湖南每年都有大量的粮食出口。兹据张人价统计光绪三十年(1904)至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湖南长沙关和岳州关湘米出口数量列表如下:

历年湖南海关(长沙、岳州)出口谷米数量表(1904-1934) 单位:石

年份 长沙关 岳州关 合计 年份 长沙关 岳州关 合计1905 301075 31473 332548 1921 685744 46770 7325141907 353208 47994 401202 1923 1065851 1909 668632 307215 975847 1925 600254 1911 1079392 304357 1383749 1927 705021 150 7051711913 314712 849968 1164680 1929 156051 1915 107391 32792 140183 1931 48129 1917 191921 31925 223846 1933 613895 4206 618101

1918 1934 1090304 4193 1094497

1919 111880

资料来源:张人价,《湖南之谷米》长沙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37页

就张人价的统计资料而言,一是除少数年份缺乏统计数据外,湖南每年谷米出口的数量是相当巨大的,表中统计的仅是从长沙、岳州海关缴税出口的,还不包括从其它关口外运及偷运出境的粮食。如宣统元年(1909)仅从长沙、岳州两关外运的谷米达975847石,而有人估计从其它关口外运及偷运出境的谷米亦不下此数。[49]二是湖南谷米出口数量并没有与灾荒的烈度成反向变化,光绪三十二年(1906)、宣统元年(1909)、民国二十年(1931)和民国二十四年(1935),湖南均发生了特大自然灾害,但谷米输出量比平年却没有锐减。湖南经常出现粮荒,不断发生抢米风潮和饥民骚动事件,因此湖南粮食大量外运与粮荒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如果说农民过多地出卖粮食是事出有因,是社会各方面因素促成的结果;那么粮商对湖南境内粮食缺乏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显然不能约束商人的行为。他们唯利是图,即使在民食维艰的年份,若外地价高而本地价低,便想方设法收购粮食卖到外地。奸商大量贩运粮食至他省,严重影响到米源地湖南救荒的情况屡见不鲜。乾隆十七年(1752)三月,湖南水灾,布政使周人冀在奏报湖南雨水粮价一折中称:“至米粮价值,去冬最高之处仅一两

五、六钱,自正月以来,因邻省商贩搬运日多,渐次增长”。[55]乾隆三十年(1765),刚出任湖南巡抚的冯钤对“湖南素称产米之区,何致粮价腾贵”的情况深感疑惑,便沿途调查,结果是“询据各州县,佥称

四、五月因外省商贩搬运过多”。[56]

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粮商从事谷米贸易是正当合理的,但从灾荒前后的具体情形来看,这种做法损害了灾民利益,妨害了救灾活动的开展。因为粮商仅仅是从市场供求角度来考虑谷米贸易,而灾荒造成的粮荒却不是仅用市场供求规律就能够解决的。何况粮商的这种行为更能加剧饥荒程度:一方面粮食大量外流,粮价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灾荒造成灾民的购买力下降。因此,政府在灾荒乏粮时禁止粮食外流,保证谷米以平价销售给灾民,这种非市场性手段,作为一种短期政策,作为灾时稳定市场的一个重要措施是必要的。因为,灾荒造成市场秩序出现大混乱,正常的市场供求关系已不复存在,在这种市场经济规律失灵的特殊情况下,在本地区采取一系列稳定市场的紧急措施,即使实行的主要是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也是合情合理的。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依靠行政手段,才能逐渐稳定粮食市场,增加本地市场上的粮食流通量,缓解供求矛盾,以最快的速度重建市场秩序。当然,市场的调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生命力,它促进了粮食市场的繁荣,也同样保障了各地的粮食供应。但是,在人口众多、农业生产力低下、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保障体系异常脆弱、政府对经济的控制相当软弱的情况下,要把粮食这样一种事关国计民生大局的重要物资,完全交付给发育并不十分健全的市场去支配,势必会使市场失却对粮食流通的正常调节功能,同样造成粮食供应的危机。就此而论,政府实行米禁的做法无可厚非。这正体现了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一种赈济功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平粜在赈灾中的重要作用。经过灾荒的摧残,灾民的抗灾御灾能力大幅度下降,小有积蓄的农民即使能度过饥荒,也几近破产。民国二十年(1931),湖南大水,据一位随湖南省主席何键巡视灾区的人报道,有的灾民为苟延残喘,“将价值百元一头之牛以数元售去,又有将棉絮出售以换取食物者”。[59]又据湖南省民政厅呈内政部电文,湘东各县灾民因灾迫售田产房地,所在多有。[60]灾民被迫出卖生产资料,必定会影响来年的生产。国民政府铁道部业务司商务科在《粤汉铁路株韶段经济调查报告书》中就表示过这种担忧:“农民每遇灾歉之年,但顾目前救急,不惜将牛只贱卖于屠户,迨东作既兴,则又感牛只缺乏。湖南谷米素丰,但以历年灾变叠乘,牛只逐渐减少,影响农事甚巨”。[61]每当灾荒过后整个社会元气大伤。平价售米,无疑适应了灾民低下的购买力,有利于灾民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平粜还能收回部分钱款循环使用,也能适当减少无偿赈济时冒领、多领等滥赈现象。基于此,有人称赞“自古救荒之法莫善于平粜”。[62]

然而,在平粜与米禁和禁遏籴的关系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观点。民国时期郎擎霄认为举办平粜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禁闭籴:

“尝见曩者省县官司各专其民,擅造闭籴之令。一省饥则邻省为之闭籴,一县饥,则邻县为之闭籴。愚按春秋之时,诸侯窃地专封,固不以天下同胞为念,同盟之国,尚有恤患分灾之义,秦饥晋闭之籴,春秋诛之。况今全国一家,尔我同胞,乃各私其民,遇灾不相恤,坐视不救,岂吾人类忍为之耶?万一吾境亦饥,又将籴之谁乎?是欲济吾民而反病吾民也,谓宜重为之禁。今后灾伤去处,邻界省县勿则闭籴”。[63]

郎擎霄认为米禁的弊端在于“各私其民,遇灾不相恤,坐视不救”,旨在劝告人们不要闭籴,这是值得肯定的。但对于禁闭籴是举办平粜的前提条件的理由,他只字未提,未能展开深入的分析。其实他只看到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因为平粜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粮食,平粜价与市场价形成剪刀差,受价值规律的调节,各地商贩就会争先恐后涌入购买平价粮食运往别处高价转卖,造成本地粮食大量外流,并不利于赈灾救灾。宋朝董煟批评平粜之弊在于“近上户人频买兴贩”,[64]即离粜市较近的有钱人多次购买平价米后高价贩卖。明朝万历年间周孔教也认为,实行平粜,储备粮食的富户必定会偷运粮食出境,“米产吾境,与上户必闭粜矣,上户非真闭籴也,远商一至,牙侩为之指引,则阴籴与之”,放任谷米外流,平粜则达不到赈灾的预期效果,“以故远商可籴,而士民缺食,欲利小民,反害之也”。[65]因此,有人认为米禁是平粜的前提条件。清朝杨景仁说:“平粜之先声,大抵商之不通也”,[66]实施米禁为举办平粜保驾护航。大革命时期农民运动亦将二者合称为“平价阻禁”。[67]这种认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运用中都是切实可行的。

总之,在灾荒造成粮食市场混乱的情况下,作为一种短期政策,运用这种非市场手段降低粮食市场的不稳定性,保护本地市场上的粮食流通量,暂时恢复和强化市场秩序,这样做是有可取之处的。在举办平粜时,米禁也可视为打击粮食经营者的投机行为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二)米禁的局限性

不过,从长期效应以及大范围来看,前揭唐梦赉、惠士奇、陆曾禹等人对米禁的批评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政府制订应付灾荒的经济政策和采取的荒政措施应该更好地兼顾短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至于米禁措施,笔者认为,作为权宜之计尚可,长期则不行;局部可以,全省乃至全国则不行。理由有三:

第一,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国家。不但各省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等,而且一省之内各县的发展程度也参差不齐。因此要保证各地民食,必须做到粮食有无相通,丰荒相济。第三,米禁是自然经济在救荒层面上的一种反映。自然经济的许多特征都充分的体现在米禁措施上。其中自给自足自然经济的封闭性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地方保护主义既为米禁的存在提供了客观现实的土壤,又表现为米禁的特征。灾荒造成了无序的粮食市场和粮价暴涨,其影响远远超出了灾区范围,波及到灾区周边有剩余粮食的地区。周边地区的政府和群众唯恐粮食外流会导致本地粮价上涨,对粮食流通故意加以阻遏,从而造成了一些本可避免的悲剧。如道光二十二年(1842),湖南湘阴县发生荒歉,邻近地区“新化之苏溪关、益阳之桃花江遇歉遏粜”,造成湘阴无米可接济,灾民饥锇难耐。左宗棠经过调查发现两处储谷尚有剩余,并未对其民食构成太大威胁,深感地方保护主义壁垒政策之害,痛詈两处阻禁群众为“奸民”。[74]民国十年(1921),醴陵荒象发生以后,“各乡区筹办转运减粜等事,久已力竭计穷,至今无分贫富皆已同尽”,向邻近各县求助,各县皆恐牵累于己,纷纷“籍口报荒,实行遏粜”。醴陵谷米来源断绝,“众口嗷嗷”,灾民饿死甚多。[75]民国十一年(1922),湖南一位诗人见到灾后各地遏籴,以“邻封遏籴”为题作诗一首,“遏粜虽曰是备荒,流通内地也无妨。余粮竟不来分润,恨煞邻封太不良”。[76]民国十五年(1926),麻阳发生大旱灾,锦河稻谷卖到一百吊铜元一担,兰里米价每斗二十吊铜元,灾民嗷嗷待哺,省政府拨给一批救济高粱、大米。当赈粮运到常德时,李镇坤等劣绅不以救恤灾邻为念,竟卡住不准上运。后虽经省常一带麻阳学生极力反对,勉强将赈粮运到麻阳,却因时间延误,灾民已经饿死很多,并未受益。[77]就经济规律而言,这是一种错误做法,灾区缺粮而粮价上涨,吸引外地粮食流向灾区,本为市场规律支配下的正常现象,而且对丰区和灾区互惠互利。灾区获得粮食救灾,丰区也可为多余谷米找到消费市场,加速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和促进经济发展。但一些丰区官吏和群众对这一互惠互利的关系认识不清,既错失了促进经济发展的良机,又破坏了灾区救荒活动的正常开展,加重了饥荒程度。在米禁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作壁上观的不义行为,成为历代人士反对米禁的一个重要口实。由此,很多赈务专家仅将米禁视为荒政大碍而力求禁止,很多典籍列举的荒政措施也无米禁一项。

(三)实施米禁的前提条件

古人有云,“自古救荒无善策”,米禁亦可作如是观,在短期内、局部地方行之有效,但影响了长期的和全局的利益。实际上,米禁存在的问题就是粮食的调剂问题。既然米禁未能处理好这几方面的利害关系,那么又如何应对灾荒时期长期与短期、整体与局部的利益关系,兴利除弊,实现粮食的最大优化配置呢?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米禁犹如一把双刃剑:它是小农社会轻商观念在救荒层面的反映,适应了小农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就短期效果言,用于救荒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在灾荒造成市场混乱、价值规律暂时失效的情况下,依靠政府强制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有助于市场的重建和恢复,较好地处理灾荒时期的第一要务——民食问题。但从长期效果和全局救荒着眼,米禁不但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的流行,不利于对救荒全局统筹兼顾,而且又会束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阻碍全国统一的粮食市场的培育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遗害无穷。

结 语

民食问题一直是中国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从考察米禁发展历程、评判米禁利弊入手,意在关注灾荒时期解决民食问题的途径之一——粮食调剂。是阻止粮食出境,首先满足本地居民的需要,还是输粮救恤邻近灾荒地区,这牵涉到的不仅仅是救灾问题,而且涉及到民食以外的政治、经济、道德问题。在中国历史上,既有依据小农社会的实际情况坚持米禁,按米禁前提行事的主张,又有依靠政府行政手段推行粮食流通的传统观点,更有近代由粮食调剂问题展开的主张农业改革的观点。前两种粮食调节方式都属国家控制范畴,对于保障灾荒时粮食供应,起了不同程度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或局限性。后一种观点主张由市场调节粮食供应,并设计出种种保障粮食流通的措施,对于今天的农村粮食改革仍具借鉴意义。

就历代统治者对待米禁与禁遏籴的态度来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在粮食调剂问题上存在一定的分歧。一般来讲,与地方政府常常遏籴相反,中央政府从全局着眼,发布谕旨、诏谕和命令,严禁地方遏籴,鼓励商人向粮荒之地运销粮食,达到丰荒相济、以丰赈荒的目的。因此,米禁与禁遏籴的消长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政府宏观控制能力的强弱。无论是清朝政府(尤其是乾隆以后)还是民国政府都缺乏宏观控制能力,所以在救荒中才会频频出现以邻为壑、各自为政的局面。

米禁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复杂,许多问题,可以从不同的视角和研究层面进行更为深入探讨,本文仅是初步的研究。如农民的“平价阻禁”运动等问题,在这里就不能一一述及,还望今后能进一步拓展。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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