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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新准则的六大变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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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8-2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新准则的六大变化(1)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以下简称新准则),是财政部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并于2003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以下简称旧准则)进行再次修订而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六大变化:

一、准则框架结构和行文的变化

从准则框架结构的变化来看,旧准则由引言、定义、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股利、持续经营、附则等七部分构成;新准则对旧准则中的条款和内容作了归类和整合,框架结构没有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采用的“引言”、“目标”、“主要内容”、“披露”等格式,而是遵从我国法律法规的习惯,采取“章节”、“条款”式,共分为4章10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和披露。同时,在行文表达上,新准则更符合中国的语言表达方式,条文表述更为规范化、条理化和通俗化,更便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实务操作。例如,新准则在总则一章中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为“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删去了旧准则定义中“需要调整或说明”几个字,言简意赅地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和范围及其本质。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界定与会计处理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定义、通常包括的项目和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首先,旧准则认为“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这个定义看似严谨和具体,但实际上并没有“一针见血”地体现出调整事项的本质特征,不容易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另外,旧定义中“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一句中的“后”字显得有些多余,因为准则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中明确界定了时间范围,即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而新准则对旧准则调整事项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指出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更清楚地判断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要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其次,新准则对调整事项所包括的主要项目也采取举例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由此可见,新准则对调整事项所包括的主要项目作了较大的删改,增加了有关需要调整预计负债或确认新负债的举例;删去了原准则中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基本上保留了第一项和第三项,并且对其表述更加严谨和细致,更具有可理解性和操作性。

最后,新准则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既要进行有关账务处理,还要同时调整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既要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金额,还要调整已经“转正”的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

共2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范围、举例与会计处理的变化

首先,新准则修改了非调整事项的定义,扩大了非调整事项的范围。旧准则把“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认为只有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才是非调整事项。新准则把非调整事项解释为“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从而将所有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都纳入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而不论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和影响力等情况如何。

其次,旧准则列举了十二项具体非调整事项,而新准则对其进行了重新组合,删去了旧准则中的第四、九、十、十二项举例。鉴于企业合并或者处置子公司的行为足以影响企业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方面,对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新准则又删去了旧准则中对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的限制“重大”一词,意味着只要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就属于非调整事项,不再区分是不是重大,这样有利于增加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最后,新准则明确了非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即企业发生的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同时要求对每一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做出相应的披露。

四、对拟分配和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变化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旧准则要求将该类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而新准则要求对资产负债表日后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在附注中单独披露。这是因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拟分配或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股利或利润的行为虽然可导致企业负有支付股利或利润的义务,但支付义务在资产负债表日尚不存在,不应该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告,因此,该事项为非调整事项。

五、对持续经营部分说明的变化

新旧准则都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情况进行了规定,新准则对持续经营部分的说明进行了删减,在总则部分单独列出一个条款,对该事项作出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这表明企业不得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财务报表金额,也不得仅仅在附注中做出说明,既明确了企业在发生该种事项情况下的处理要求,同时也表明新准则对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处理方法的规定主要适用于符合持续经营假设的企业。

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内容的变化

旧准则没有单设披露这一部分内容,而是在每一部分内容后面较为概括地规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披露的内容。新准则遵循重要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在第四章中具体规定了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以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等等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信息。

[参考文献]

[2] 葛家澍主编. 中级财务会计学[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共2页: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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