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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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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新时间:2023-01-25

试析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研究

"

论文摘要 经过30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本科的专业课程设置已经基本成型,其中的优点与不足都值得认真总结与研究。具体而言,在法律实务课等诸多方面,我国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仍任重道远;对于如何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如何理顺开课顺序,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问题,我们仍有必要在理论及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展开探索。

论文关键词 法学本科 专业课程 课程设置

自1978年恢复办学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其中既有长足进展和不俗成绩,也有值得进一步思考与探讨的地方,本文将选取其中的一个小切口——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展开研究,整理已有理论观点及实践操作经验,为进一步提升法学本科教育的水平提供相应理论支撑。

一、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现状及其由来

笔者曾于1989年-1993年在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就读法学本科,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的法学专业课程分别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法学基础理论、法律逻辑学;第二学期:宪法、刑法学(总则)、法学古文。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刑法学(分则)、民法学(总论);第二学期:民法学(分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学、经济法概论。第三学年第一学期:司法文书写作、中国法制史、婚姻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犯罪心理学、行政诉讼法学;第二学期:学年论文和专业实习。第四学年第一学期:国际法、刑事侦查学、外国法制史;第二学期:国际私法、行政法。以上课程的罗列,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法学教育的时代特色,正是有了以上述课程为例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历史积淀,才发展出来当下我国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模式,上述课程设置模式成为了沟通过去与现在的历史桥梁。

一段时期以来,全国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均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安排教学,这14门核心课程分别是: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中国法制史、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后随时代的发展,在增加了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两门核心主干课程后,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增加到16门。

二、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

结合历史与现实的状况,可将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特点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

这一特征的形成已有较长的历史积淀,在14门核心课程确定之前,各高等政法院校(系)即形成了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特征。以笔者的本科学习阶段为例,当时的西南政法学院在上述必修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多门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例如,审判逻辑学、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律师与公证、中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都给包括笔者在内的同学们留下了深刻印象,同时,这些选修课也为大家在毕业以后的实践工作及继续深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充分体现了笔者的母校的课程特色。笔者目前从教的法学院除了设置以上14门核心课程外,还开设了法学方法论、习惯法导论等有学校特色及地域特色的法学专业课程,丰富了学生的学习内容。笔者了解到,这样的做法并非特例,在各个高等政法院校(系)的课程设置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二)理论性基础上的实务性

在笔者的本科学习阶段,法学基础理论等理论法学的教与学,均是从理论到理论;即使是民法学、刑法学等实务性较强的学科,老师也是从理论出发进行讲解,重点讲授理论,授课过程中老师讲解的案例也是围绕着相应的法学理论展开的。当然,在课程设置上,学校也考虑了法学重实用的特点,设置了相应的案例讨论课、模拟审判、观摩审判等课程,还在第三学年的第二学期开设了专业实习,用整个学期的时间展开专业实习——充分体现了在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加强实务工作操作训练的课程设置思路。应当指出,以上这样的授课模式到目前仍无实质性改变。

(三)实体法基础上的程序法

从上文可看出,笔者的本科阶段必修课共有24门,其中,实体法课程11门,占总课程数的46%;程序法课程只有4门,只占总课程数的17%。实体法课程数比程序法课程数多了近3倍,而且程序法的学习从第二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始,也就是说,本科学习时间过半才开始学习程序法知识。而且,与第二点特征相联系,程序法的学习主要也是突出了理论部分,而我们知道,程序法知识的学习主要应与实务操作相联系才能取得更好效果,因此,在实体法基础上展开的程序法学习并未体现出操作性强的特征。例如,笔者至今还记得,在学习了民事诉讼法的那个学期,笔者就为家人代书了一份民事起诉状,但关于起诉状副本的数量,笔者破费踌躇,直到翻阅了法条,才得以确定,可见,程序法的学习可以独立进行,而且应着重强调实作性。从现有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看,程序法的数量为3门,实体法的数量是程序法的近5倍。因此,我国目前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仍为实体法基础上的程序法。 "

三、法学本科课程设置的相关理论研讨

30多年的高等法学教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同时也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对相关论题的讨论,论题分别集中于以下方面:

(一)关于法律实务课的讨论

鉴于法学的学科特色,绝大多数论者都认为应加强法律实务课的分量。有学者提出,经过多年的改革与探索,模拟法庭以其灵活性、实用性及实践效果显著等特点被大多数法学院作为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仍有待提高,各法学院应结合自身特点,将模拟法庭以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方式设置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有学者介绍了另一种法律实务教学的形式——法律诊所教育,并认真界定了法律诊所教育的概念,认为:“诊所法律教育,是致力于培养律师在完成专业教育时所应具有的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责的法学教育。”有学者并不满足于模拟法庭的课程设置,认为应强化法律诊所教育,并以一个法学院的法律诊所教育实践为例展开研究,认为:“诊所教育不能简单移植、应当根据国情进行改造,建议将诊所教育课程纳入必修课范畴,与毕业实习合并,利用现有和当地条件,拓宽诊所类型,拓宽经费和案件的来源渠道。”有学者认真梳理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法学教育课程的关系,认为传统法律课程的学习可以为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也能够克服传统法律课程的缺陷与不足,所以有必要将法律诊所实验课程与传统法律课程加以结合,并提升法律诊所实验课程的作用与功效。有学者则认为,模拟法庭教学法与诊所式法律教学法都有局限,应以模拟法庭为平台,通过对低年级法学专业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培养其基本的法学素养,对高年级学生则注重模拟诊所式法律教学,培养其应对法律问题的能力。

关于法律实务课的讨论仍将持续下去,笔者认为,无论是模拟法庭教学还是诊所法律教育,都是对法律实务课的有益实践,但我们也应当注意,针对这个问题,有学者提出,“法学本科教育既有职业教育的功能,更有高等教育的使命,并非所有的课程都是职业性或技巧性的,有些课程的知识本来就不应该、也不可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直接的运用,而是用来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学习能力的,甚至修身养性的,可以说,把所有的课程都定位于职业运用的大学不是真正的大学,而希望把所有课程的知识都应用于实践的学生也只能是个工匠。”这样的提醒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其实,无论是民法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法系国家,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注重理论教育与实务训练的结合,也都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教学质量。换句话说,即使是提倡案例教学法的普通法法系国家,也没有因此放弃各种法学理论的学习。因此,我国的法律实务课程的开设与展开,并不应排斥法学理论课程。

(二)关于开课顺序的讨论

有学者主张,在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开课顺序上,应遵循这样的原则: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先公法、后私法;先国内法、后国际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先实体法、后程序法。但也有学者并不这样认为,例如,有一份调查报告显示,48.6%的学生认为法理学最难学;24%的学生则认为中国法制史最难学,但以上两门课均被安排于大学一年级,因此应调整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授课顺序。在另一篇论文中,根据以上同一调查报告的研究认为,不同年级的课程设置应根据课程的难易程度来安排,应按照人们认识事物的客观规律来由易到难进行,而不是凭老师或行政官员们的主观想象。该研究举例说,应将法理学进行拆分,介绍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法学绪论可开设于大学一年级;法理学(或称法哲学)则可开设于大学三年级。宪法、民法总则、刑法总则等课程都可以放到大学一年级来讲授,甚至,债法部分都可以放到民法总则部分之前进行开设。此外,应当删掉经济法总论部分的讲授,分论部分则由任课教师依重要性自由选择。

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课程的开课顺序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总的来讲,开课顺序应遵循人类的认识规律。一般而言,人类的认识习惯是先易后难及先理论后实践。因此,笔者同意以上学者提出将传统法理学的知识内容进行拆分的设想,而且目前国内很多法学院校也正是这样操作的。但笔者还想强调的是,应尊重多年教学实践活动积累的经验。例如,前文所述笔者的大学本科专业课程的开课顺序就值得引起关注。众所周知,西南政法大学一直是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重镇,其培养出的学生一直广受好评,这当中必定有值得总结的成熟经验与做法。就专业课的开课顺序而言,当时在校学习时期并没有特别感受,但现在回过头来看,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宪法与刑法总论均开设于大学一年级的下学期。笔者的认识是,宪法的特征决定了宪法课程开设的时间,最值一提的应是刑法课程的开设时间:刑法的学习可以让学生明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别,最先让学生接触刑法知识,有助于本科学生实现由普通人向法律人的转变。事实上,笔者在内的诸多西南政法大学的本科生也正是由此起步才得以顺利进入法律世界的,因此,刑法课程最先开设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其次,中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制史均开设于高年级。就笔者的学习及教学经验而言,以上两门课程并不适于在低年级开设。理由在于:两门法律史的课程均离不开部门法知识做基础,否则,学生们对很多法学专有名词及基本原理都无法理解与掌握,在这一方面,外国法制史的学习表现得尤为突出。比如:如果还没有学习刑事诉讼法课程,学生们怎么能理解对抗制的诉讼模式?

再次,先开设实体法后开设程序法。虽然前文笔者提到,程序法的学习有其独立性与实践性,但笔者只是想突出学习程序法的重要性,并不主张要将程序法的学习置于实体法之前。实体法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程序法则是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有关机关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的法律。实体法开设于程序法之前,有利于奠定学生的相应专业知识基础。 "

(三)关于法学本科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关系的讨论

2002年我国进行了第一次统一司法考试,将过去的律师资格考试、法官初任考试、检察官初任考试三者合为一体。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给法学本科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法学本科教育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有学者提出,司法考试注重考察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和法学教育注重理论修养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二者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应通过改革课堂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等方法来改进和完善大学法学教育,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紧密接合,促进二者共同发展。有学者认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也形成了挑战。其中,“挑战”具体是:有可能出现在大学之外同时并存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双学校现象”;可能使正规法学教育转向应付司法考试,限于“空洞化”;可能形成法学院系学生分配方面的危机;可能导致法律职业人员能力片面化。因此,法学教育应当从兼求“通才”教育和“专才”教育,向以“专才”教育为基点,以“完人”教育为理想的新模式转变,并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实践研修等方面作出及时的、相应的调整。有学者则认为,既要看到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进而对我国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与重塑,也要看到司法考试有着需要改革与完善的一面,因此,应在兼顾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前提下改革与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政府在其中可以也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在笔者看来,司法考试制度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但我们也要辩证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既不应过于抬高司法考试的作用而忽略法学本科教育的价值,也不应过于低估司法考试的水平而让法学本科教育固步自封。总体看来,法学本科教育不应排斥司法考试,但要有超越司法考试的自信。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之下,笔者的具体做法是,课程讲授的内容按照教材的体系进行,该延伸的阅读及思考要让学生明白,自己也身体力行地积极去做。课后的训练题则选自司法考试的历年真题,让学生们及早接触和了解司法考试。为此,笔者也非常关注司法考试的考题变化,尽量在自己讲授的课程范围内尝试事先做题,通过具体演练和对学生的讲解,尽量在讲授课程的范围内将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日常教学工作结合起来。当然,笔者的做法并非独创,据了解,我的同事中就有很多人采用这样的教学方法。而且,笔者的实践也仅是一种尝试,很多地方仍不成熟,有待进一步思考及改进,关于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问题仍有必要予以持续关注。

(四)关于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中的其他讨论

对于法学本科的专业课程,还有很多具体的构想和建议。例如,有学者提出,应明确现阶段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这样才能对课程设置进行相应的改革。具体而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不应再是单一的法律职业人员,而是多元的:除法律职业人员外,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还应是为社会输送合格的社会、经济、管理人员,为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输送人才等方面。为此,法学本科教育应增加人文学科,特别是有关经济学、社会学方面的课程;要求学生必修一些工具性学科,如高等数学、会计学等;删掉现行课程结构中的一些具有独立基础理论的法学课程,重点讲授一些基础理论已基本具备乃至成熟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等课程。有学者则呼吁应重视法律专业大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课,该学者认为:在高等政法院校(系)的课程体系里,法学毕业论文写作课是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科研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课程。法学毕业论文的指导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一般包括选题、搜集资料和调查研究、撰写提纲、写初稿和修改初稿等几个阶段,在这几个阶段的教学指导工作中,教师应根据法科大学生的特点,认真地履行其指导职责。有学者则认为,应改变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编写的形式主义做法,形式一致下的法学核心课程教材掩盖了内容的不一致性,加之法条主义学术研究的影响等因素,法学教材重复建设,内容简单粗糙缺乏历久性,不同教材之间内容重叠繁杂等问题十分明显,教材与实际教学严重脱节。因此,法学核心课程教材编写应采“实质主义”,持“概念、规则和原理”的内容取舍标准,秉“概念基础、原理主体、规则支撑”的撰写范式,力求核心课程之间内容耦合完好,并为非核心课程留有相应空间。还有学者注意到法学专业课程的全英教学,提出法学专业课程的全英教学应注意五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课程问题、师资问题、学生英语水平问题、教材问题和教学方法问题。认为,并非所有法学专业课程都适合双语教学或全英教学,应结合师资力量及学生的英语水平开设相应课程,教材宜选用英文原版教材,应重视以学生为主,采用讲授式和讨论式的教学方法。

在法学本科的专业课程设置领域内,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以上学者们提出的问题从不同角度拓宽了我们的视野。笔者20余年的法学学习生涯决定了很多论题颇能引起笔者的共鸣。例如,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问题,就值得我们深思。笔者与当年的同学回忆起大学时光,很多给我们留下深刻印象的老师并非专业课老师,他们有的是英语专业的,有的是历史专业的,有的是哲学专业的,但由于各自的学识水平,同样吸引着作为学生的我们认真听课,时至今日仍感觉受益匪浅。如古汉语等知识很难讲与法学专业有直接关系,但对打开我们的眼界、增长我们的见识却大有好处。所以,法学本科的专业课程设置应考虑学生知识结构的全面性与广博性。又如,对于法学专业课程的教材的编写模式,我们也是深有体会,一部好的教材,对学生的影响也是非常深刻的。但目前的各种教材中确实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足,教学实践活动呼唤精品教材的产生。再如,双语或全英教学对法学专业的学习也是非常重要的,在全球化浪潮的影响下,法学本科教育应有国际视野,不仅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就是授课教师,也都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将双语或全英教学当作自己的努力方向,长期坚持,对提升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水平将大有裨益。

四、结论

通过以上讨论,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第一,经过30多年的积累与发展,我国在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方面已经形成了自有特色。这是法学界前辈以及所有有志于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事业的师生共同努力的结果,成绩来之不易,值得好好珍惜并认真总结。

第二,在法律实务课等诸多方面,我国的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仍任重道远。对于如何加强法学本科教育的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如何理顺开课顺序,如何处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等问题,我们仍有必要在理论及实践两个层面不断展开探索。

第三,应有意识地加强对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的研究。只有将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认真研究与对待,才能找到其中的规律性认识,否则,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设置将不能达到开课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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